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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诉检察官职权的设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编者按:江苏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最近他们组织了一批刑事起诉方面的稿件,我们从中选出一部分优秀稿件以飨读者。)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长期习惯于用行政领导的工作方式来管理检察工作,忽视了检察工作的司法规律性,使得检察工作中行政化倾向明显,把检察官视为一般行政办事人员,而不是国家司法工作官员,突出表现在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权限过小,几乎一切检察事务都要向部门负责人、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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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相适应的问题目渐显现。检察机关要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必须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目前,应重点改革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行政化管理机制、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绩效考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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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称检察机关"生于司法,却无处不在行政之中",办案实践中,沿用"承办人—科(处)长—(副)检察长"层层审批的模式,具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违背司法活动所要求的亲历性、中立性和独立性的原则。本文在对主任检察官制度进行阐释的基础上,对去行政化的必要性进行探析,进而提出主任检察官制度下如何去行政化,凸显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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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20年来,随着法制建设的日益完善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作为我国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制度已经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显示出重要的作用和强大的生命力,但是长期以来形成司法行政合一管理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不仅严重影响了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而且不利于保证司法公正。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改革现行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是当前深化法院改革:实现司法公正的当务之急。 一、忧患所困——法院工作行政化色彩之表现 几千年来,我国的司法制度一直是司行合一,行政长官兼理司法,没有独立的司法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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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中存在的与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相适应的问题日渐显现.检察机关要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必须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现行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目前,应重点改革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行政化管理机制、检察业务和队伍管理绩效考评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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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传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期检察工作的目标和要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要通过开展综合查询、流程管理、涉案款物和文书监管等职能,服务“阳光检务”,规范办案活动,让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件案件中体会到司法公信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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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分类管理问题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对其进行探讨研究,有利于有效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队伍、迅速提高检察工作的效能、加快形成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但是检察人员管理存在检察机关行政色彩表现突出、检察人员专业素质有待加强、检察机关部门结构不够合理、检察机关人才流失现象严重等问题,要对检察人员实施检察官为主体的分类管理体系、采用检察官精英化战略、设置较完善的晋升渠道、完善较周密的立法措施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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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化,即以行政的目的、构造、方法、机理及效果取代司法自身的内容,形成以行政方式操作的司法。法院司法运作的全过程均带有行政化色彩,表现为司法目的和价值的行政化、案件审判活动的行政化、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行政化、司法人事制度和法院结构的行政化以及审判管理的行政化等。在给定的约束条件下,司法行政化可以弥补一线司法能力之不足,可以抗制外部干预。但其过度发展会妨碍依法治国,损害办案质量与效率,危及司法权威和公信力,阻碍法院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司法行政化的根源在于基本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司法功能设定的非司法化和资源配置的有限性,统一的人事管理制度和财政供应制度以及国家机能分化不足,亦为重要原因。遏制司法行政化需强化法院的司法审查功能、审判功能以及终局性纠纷解决功能;需阻隔行政性要素介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需在法院审判管理、司法行政管理、上下级法院业务管理上"去行政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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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权的本质属性是法律监督性.这种本质属性是通过我国检察机关的一般性质、工作内容以及工作方式表现出来的.而从检察权概念的学术争议与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来看,检察权应承载司法职能.本文在提倡检察机关应直接参与社会管理活动的背景下,重新审视了导致检察权司法职能弱化和行政化倾向的主要原因.认为只有正确理解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在社会管理中充分发挥检察权的司法功能,才能实现检察权参与社会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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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的办案体制是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①属于典型的“上命下从”、“审定分离”.检察机关内部按照行政机构的人员结构进行检力资源配置,行政级别较高的人员,享有司法权行使上的领导权和控制权,从而使司法权最终体现为长官意志,上述问题被称为“司法行政化”.司法行政化的实质就是司法人治化、司法非规则化.②众所周知,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性的权力,而判断的本质特征就是自主性,司法官应当是独立判断的主体而非“传声筒”.③因此,“去行政化”一直是检察机关重点关注的改革议题之一.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诉讼监督职能,进而也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效率和检察官素质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对“去行政化”的要求更为迫切,因此,高检院顺势而为提出了以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为核心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方案,试行主任检察官责任制改革,④该制度具有明显区别于行政管理职能而遵循检察职能规律的特点,有助于在办案过程中减少审批环节,凸显了检察官的独立性和主体地位,为新一轮检察改革、特别是有关检察组织的改革提出了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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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社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检察机关的案件质量和执法管理水平,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基层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的成立对促进基层检察工作水平的提高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但由于案件管理部门是新成立的部门.在实践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采取措施不断加强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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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指出,要适应工作发展需要,健全民行检察机构,有条件的省、市级检察院可以增设机构,逐步实行民事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分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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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检察活动管理方式行政化,使检察职能与检察院内部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发生交叉、混合,造成岗位职责不清晰,影响了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并导致检察官职务层次偏低,晋升空间受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检察人员工作积极性,加之高要求与低保障之间的矛盾,使检察机关人才流失严重,随着法制的健全,弊端日益明显。所以分离检察职能与内部行政管理职能,体现检察活动的司法性,对提高检察机关的战斗力,壮大检察专业队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推动检察事业的发展会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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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把社区矫正检察作为检察机关服务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积极顺应监外执行由公安机关主管向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过渡和社区矫正列入刑法、刑诉法予以实施的重大变革,不断开拓思路、转变观念,创新实施了一系列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新模式,推动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收到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