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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蔽数字,指的是尚未被发现的、潜伏的犯罪数,即在客观上已经实际发生了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但还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犯罪的数量。贪污贿赂犯罪黑数的存在却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它“存在于人们的感觉中,体现为安全感的缺乏;存在于人们的视角中,体现为对法律的怀疑与否定,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苍白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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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黑数”或称犯罪未知数,是指确实存在的犯罪活动没有在犯罪统计表上反映出来的犯罪数,也即是没有被揭露或没有受到司法机关追诉和审判的犯罪数。“犯罪黑数”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绝对黑数”,就是犯罪事件已经发生,犯罪人和其所犯罪行均未被司法机关发现;另一类是“相对黑数”,有三种情况:1.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由于没有找到犯罪人或证据不充分,不能定罪处罚;2.司法机关对已经归案的罪犯,只查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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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黑数问题一直是犯罪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它是指确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被编入官方刑事统计中的犯罪数量。犯罪黑数的大量存在不仅破坏了犯罪一刑事责任一刑罚三者之问的关系,削弱了刑罚的威慑功能,而且会使犯罪人产生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犯罪的增加,对社会治安造成了威胁。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狱内犯罪黑数(余罪)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从当前监狱统计资料来看,犯罪黑数在服刑人员中还存有较大的比例,成为刑罚执行过程中不稳定的因素之一,直接影响到了监狱的安全。因此需要对这一问题做出必要的研究,以便对其进行预防和控制,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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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讯问一词应从实质意义上理解,犯罪嫌疑人先被讯问,无论其后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其投案时间皆为尚未受到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先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其投案时间为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传唤自行到案的是自动投案;经传唤由侦查人员陪同到案的是被动归案。司法机关没有掌握任何犯罪线索和犯罪证据的,应认为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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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窝藏罪中"犯罪的人"既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人;也包括正在被司法机关通缉、抓捕的人,还包括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判刑后逃跑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服刑的罪犯;帮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为,不仅包括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或者财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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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诉讼实践催启《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
现行《民事诉讼法》也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民事诉讼法典制定于1991年,迄今已经过去20个年头。不容否认,这部法典存在着三大历史局限:一是1991年民事诉讼立法时依法治国战略尚未提出,二是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形成,三是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尚未深入人心,因而这部法律在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逐步暴露,不得不由最高司法机关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不断进行修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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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首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修订后的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这对自首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依据该规定的精神,自首包括下列构成要件:(一)自首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所谓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人,直接向公安、检察或审判机关主动投案。对于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分子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教育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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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刑党政纪案件一般分为三类,一是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作出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按规定应当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案件;二是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犯罪行为显著轻微,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依照规定应当追究责任人党政纪责任的案件;三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认为违纪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已经涉嫌犯罪,按规定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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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的不是追诉时效延长,而是追诉时效终止.“立案侦查”应解释为“立案”,且不应区分对人立案与对事立案.认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不应限定在立案或者受理后才实施,不应要求犯罪嫌疑人知道已经立案、自己已经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被告知“不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应要求其逃避行为导致侦查、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也不需要其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目的.只要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刑事立案或者受理的,就应当无限期追诉,但自首、被当场抓获、扭送司法机关后才立案且未再逃避的除外.相关学理解释忽视了刑事侦查和司法证明的特点,有随意添加要素、不当限缩之嫌,而且过于繁琐、弊大于利,属于人为制造法律漏洞,故亟待澄清.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主要意义是对追诉时效已过的犯罪黑数不再追诉,而不是对已经立案的犯罪无限期追诉.追诉时效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刑罚权的克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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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法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分化瓦解、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对1979年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完善,扩大了对自首的从宽幅度,从而使这一刑罚制度更具激励和奖赏功能。修订后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这一法定的自首概念可以看出,成立自首的法定条件只有两个: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1984年“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觉而犯罪分子未被发觉以前、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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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黑产链犯罪中的帮助行为与传统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有较大的区别,具体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的关联程度及行为的作用效果等方面。然而,目前对网络黑产链犯罪中帮助行为人以共同犯罪论处存在理论障碍,如欠缺共同故意且正犯行为难以认定为犯罪等。司法实践将帮助行为正犯化确实具有现实需要。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论域应当限定在正犯、共犯分离二元参与体系的形式正犯概念之下。在我国刑法分则对实行行为明确定型的立法体制下,司法机关超越解释权限将帮助行为扩张为实行行为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有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增设是网络帮助行为正犯化理论的典型立法实践,但成立该罪既不要求帮助行为人对被帮助者实施的具体犯罪内容有明确的认识,也不要求被帮助的犯罪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被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