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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型渎职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存在于《刑法》第九章,包含了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这些罪名都是检察机关渎检部门管辖的范围。但是,对此性质认定上,当某行为人受贿后徇私行为渎职行为的时候,绝大部分司法工作者在实践判决中往往运用牵连犯的认识,以受贿罪吸收徇私型渎职犯罪,定一罪处罚。这就造成部分渎检部门对于已有受贿罪垫底的思想立案造成立案条件过于宽松;在取证上过于偏重对受贿行为的证据收集,轻视渎职行为的证据收集;同时由于辛苦的侦查工作被法院定受贿一罪代过,严重影响渎检部门工作的积极性。为此,对于徇私型渎职犯罪中并存受贿行为的认定,我们司法实践有必要重新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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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和贪污、贿赂犯罪同属职务犯罪,虽然两者在侵犯的客体上有所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常纠缠在一起,渎职犯罪往往伴随着贪污受贿犯罪,其中渎职犯罪中受贿行为的罪数问题,成为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本文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结合渎职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和刑法中的罪数理论,从"徇私"在各犯罪构成中的不同地位出发,分析渎职犯罪中受贿行为的罪数认定及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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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且渎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经常相互出现,对其并罚还是单罚,却一直没有定论,这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查办该类案件。在理论上各种学者的观点和认识也并不一致,在司法实务中,各地的判例也存在不同,如何解决受贿型渎职犯罪,已成为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刑法相关原则,法益保护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在该类犯罪中的定位三方面法理分析,对受贿型渎职犯罪应当认定为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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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1日,张某(系未满16周岁)到某中学门口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当天晚上,张某将盗窃的自行车骑往李某开设的废旧回收经营店.张某明确告知李某是自己盗窃来的自行车后,李某以总价300元收购了自行车.后经鉴定,该辆自行车价值1618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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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在立法上存在前后矛盾和刑法理论界各执一词,导致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有作一罪论处的,也有作数罪并罚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渎职犯罪的查处工作。本文认为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行为人渎职而同时又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实施了二个犯罪行为,构成实质的二罪,且二罪间不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关系,同时牵连犯也不能全面评价该类犯罪。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符合罪数理论的主张和刑法的基本规定,也是我国当前打击腐败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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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对马××一案,一审法院在定罪、量刑上都有毛病,但我们也不完全同意二审法院判决的意见。对马犯第一次犯罪,应当定为盗窃罪,一审、二审都没有争论,我们也同意。问题是第二次犯罪,在定罪上有分歧。一审定为盗窃枪支、弹药罪,二审认为仍然只能定为盗窃罪。我们同意二审的意见。因为犯罪者明显的动机、目的是窃取他人财物,虽然客观上造成了“盗窃枪支”的结果,但主观上并没有盗窃枪支的故意。至于马犯的第三次犯罪,即去年十月十六日,马犯竟携带所窃枪支,子弹上膛,去公共场所游串,当场被我公安人员查获,将枪收缴;马犯还出示经其涂改的军人通行证,冒充现役军人,企图欺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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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中的“重大损失”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我国刑法设置23个条文对渎职犯罪作了详尽的规定,现实生活中也发生着为数不少的渎职犯罪,但渎职犯罪的实际查处情况却不尽人意。究其原因,无法回避刑法理论对渎职犯罪研究不够深入这一现实。有关渎职罪的罪过形式、罪数形态、因果关系等都是普遍存在争议的问题。本期我们邀请了部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重点对渎职犯罪的法条关系、渎职犯罪的共犯问题、渎职犯罪的犯罪形态以及渎职犯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等一般问题展开研讨,以期准确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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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刑事诉讼立法以犯罪主体为主要分类标准来界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侦查权,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与其相对应的“前提罪”的管辖权相分离,借鉴海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修改我国相关立法,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和与之相关联的“前提罪”的侦查管辖权统一起来,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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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惩治和防范实践中大量发生的违反国家规定 ,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行为的客观需要 ,我国刑法第 1 37条专设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但是 ,由于刑法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罪状和构成要件规定得过于概括 ,致使司法实务部门在适用刑法规定处理各种纷繁复杂的案件时遇到了不少困难。因此 ,就有必要根据刑法第1 37条规定的精神 ,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构成要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体范围的把握根据刑法第 1 37条的规定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 ,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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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成立共同犯罪的刑事立法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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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个新罪名。《决定》颁行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结合司法实践对传授犯罪方法罪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发表了大量的著述,从而迅速创立和丰富了我国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理论,也有力地指导与促进了同传授犯罪方法罪作斗争的实际工作。几年来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对于传授犯罪方法罪,提出了一些认识不一、争议较大的问题,如本罪构成方面的问题,本罪有无未遂的问题,本罪与教唆犯罪的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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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程某、张某分别担任某市红山区城郊乡三家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1999年7月23日,该市金刚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营企业)经理郑某找到程某,提出向村里借钱。程同意;然后把郑领到张某的办公室;表示同意把村里的钱借给郑某。张某也未表示反对,并在郑某写的两张借条上签字,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