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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与审判效率之辩证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审判效率问题的提出及其价值取向 审判效率问题的提出。效率,也称为效益,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审判活动从一开始便需要投入成本,支出费用,包括:一是国家为法院审判活动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如审判人员的工资,庭审费用与调查费用、执行费用,以及审判设施、设备所需费用,这项费用是由国家承担的;二是由当事人支付的各种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或代理费及其他费用;三是不直接以金钱支付,而是以时间、距离、程序等形式表现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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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又称效益,是指“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1]司法审判活动中,因对诉讼过程中的相关阶段缺少相应的限制,导致诉讼迟延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诉讼效率。因此,如何提高诉讼效率已成为各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普遍重视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各地法院为了解决诉讼效率低下的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改革缺乏方向性指导,司法改革只是为解决一些具体问题而进行,而不是自上而下,从影响司法效率的法律缺陷、司法制度、法院组织机构等根本性问题入手,只是从争取节约处理每个具体案件投入的人力、物力,以腾出有限的资源去解决更多的纠纷方面着手。从整体上讲,我国司法改革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因此,避免诉讼迟延、实现诉讼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应是司法改革依据的价值目标。本文将就长期困扰法院审判的送达问题而引起的诉讼迟延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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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资源是由法律关系为中心形成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追求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执行公正效果或以同样多的资源消耗求得最大的执行公正效果。提高执行效率,就要求执行人员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执行成本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要求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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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从事的任何社会活动都必须遵循经济性原则,即力求以最小的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率,得到资源的最佳配置。法律诉讼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同样存在有效利用司法资源问题。为了有效防止滥用诉权和诉讼资源的浪费,法院应当慎重立案和审理。诉讼手段本身并不意味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导致资源浪费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从经济学角度讲,诉讼成本包括直接成本、犯错成本、管理成本、伦理成本和机会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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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程序分流机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犯罪率也持续攀高,诉讼案件日益增多,国家要通过有限的司法资源来发现和追究全部犯罪已经变得力不从心。为解决这一问题,扩大刑事案件的处理渠道即审前程序分流机制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笔者在借鉴国外的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分流机制之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我国建立暂缓起诉机制以及完善酌定不起诉制度的法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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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效益的价值定位“效益,就是以最少的资源(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消耗达到同等的效果,或者以同等的资源获得较大的效果”。显然,经济学所谓的效益体现了一种如何合理配置资源的价值观念,其目的在于最大化地利用现有资源,其手段是最优化地配置使用资源,即尽量节约经济成本。这一概念见之于司法行为中其内涵又得到了丰富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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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律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决定于它的物质条件,并以其特有的方式反映社会生活要求,为社会现实生活提供其有力的保证,因此,法律的价值目标蕴涵于社会现实生活之中。人类必须考虑如何从一个给定的投入中获得最大的产出,以最少的资源(人力、物力、财力)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以最少的单位时间完成最大限额的工作,以最少最简单的程序或环节实现某一既定目标。社会基本制度除要关注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问题外,还必须关注因这些资源利益和负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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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经济要求诉讼主体以最低的诉讼成本获取最大的法律效益,实现诉讼目的。为达最佳诉讼效果,在依法行使公诉权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必然会制定一系列公诉政策,这些政策都蕴涵着诉讼经济的要求。当前,检察机关在制定公诉政策,完善公诉权行使方式上应该积极探索扩大不起诉范围,进行辩诉交易,并探索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刑事和解等制度,以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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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裁量权指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允许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拘泥于法律的一般规定,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提起公诉的灵活处分权。它不仅包括法律后果、处理方式上的裁量权,还应当包括“法律事实构成”方面的裁量权,即就案件的证据运用、事实判断和实体、程序法律适用方面酌情作出公正、合理决定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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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存疑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应当作递进式判断:存疑不起诉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前提条件;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条件,前者不构成犯罪,后者构成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以事实认定为前提,存疑不起诉的考察居于第一顺位;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适用为核心判断是否符合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适用条件。办理当事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等复查不起诉案件时,应按照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的顺序,在准确认定“诉”与“不诉”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审查判断是否属于“确有错误”,并区分不同情形变更、撤销或维持原不起诉决定,以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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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在废止免于起诉制度的基础上,确立了由检察机关裁量决定的相对不起诉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其实是法律赋予检察官的一项自由裁量权,就法律功能而言,一方面,它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结束诉讼程序的方式恢复其受到追诉之前的身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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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设立送达制度目的在于确保诉讼正常、准时地进行,保证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民事诉讼中任何一项制度或程序性设计,它不仅要保证公正,而且要讲求效益,即用最小的诉讼成本耗费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因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简化送达程序,节省审判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送达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