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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它既关系业主个人利益,也关系社会稳定。国家要积极创建相应的市场机制,并通过法律进行规范管理。建立这一机制,首先要解决的是管理主体问题,政府代管与业主自治都有明显的弊端,基金公司应当是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2.
《天津政报》2012,(7):45-46
<正>津国土房貌[2012]100号一、历史风貌建筑的维修责任单位(历史风貌建筑的产权人、经营管理人或保管自修房屋的使用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确因资金困难,无能力对受到严重损坏的历史风  相似文献   

3.
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是解决住宅产权多元化情况下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问题的重要举措。随着2007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2007]第165号)以及各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的相继出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住宅小区特别是老旧住宅小区的管理水平和居住品质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与建设和谐宜居社区的要求相比,不少地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仍要坚持不懈地推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科学发展。笔者认为,当前应充分借鉴某些地方的政策做法或实践经验,着力完善以下方面的内容。  相似文献   

4.
当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整体立法与地方实践状况存在法律供给不足导致资金缴存主体与标准混乱,政府监管信息不对称导致资金运行低效率与高风险并存的局面。为有效减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归集、使用、保值、增值等运行中的问题,保证资金管理的安全性和使用的规范性,我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改革应立足于拓补制度供给、增强立法统合度和改进监管体系、消弭信息不对称两大基本思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体系,优化维修资金管理模式,明确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健全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探索多元化增值模式,形成有效监管机制。  相似文献   

5.
路榕 《人大论坛》2010,(12):47-47
10月27日,赤水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主任会议专题听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管用情况,以督促政府管好用好维修资金。  相似文献   

6.
《天津政报》2008,(16):32-33
<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根据《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有关规定统一  相似文献   

7.
《天津政报》2012,(5):27-29
<正>津国土房维[2011]477号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天津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办法》、《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正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文件渝国土房管发[2014]7号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国土房管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三无"(无物业管理,无业主委员会,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民生实事工作要求,为保证改造更新效果,利于后续维护管理,确保业主(使用人)乘梯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2件民生实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217号)要求,现就"三无"老旧住宅电梯改造更新后补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提出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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