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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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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孟华 《证据科学》2010,18(3):329-338
本文重点讨论了两种证据观:字本位的证据观和逻各斯中心主义的证据观。并进一步认为,中国传统证据观是字本位性的。表现在言、文、象三重证据符号的关系中以“书写”或经典为中心。现代中国发生了证据观的革命性变化,主要表现为“去汉字化”的逻各斯中心主义证据观,即在言、文、象三重证据符号的关系中以“言、象”为中心。“去汉字化”建立了中国现代性证据现,同时也难以避免地导致了与传统文化的断裂。  相似文献   

2.
刘基《卖柑者言》有这样一个句子:“吾售之,人取之,未尝有言,而独不足子所乎?”中学语文课本第四册注释说:“子所,你那里。”很显然,注者把这个“所”字当作名词:表示“处所”的意思。但细绎文意,明显地不通顺。其实,这个“所”字,应作“意”解,古籍中不乏其例。见于《汉书》者如:  相似文献   

3.
疑罪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疑罪的概念疑罪的名称有多种,古代中国,有疑罪与疑狱之称。疑罪,《唐律·疏议》曰:“疑谓事有疑似,处断难明。”疑狱,是指“案情有疑,难以判决”。可见,古代中国,虽有疑罪与疑狱之别,但并无实质区分,都是指案情可疑难以判决的一种犯罪案件。在现代中国刑法...  相似文献   

4.
《法学》1989,(6)
《尚书·吕刑》关于罚金赎罪的一段话:“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剕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对“阅实其罪”的解释,法学界均训为“检阅核实其所犯之罪”。可是,经学界、史学界对此有异议,释之为“脱赦其罪”或“释免其罪”。一词而两种截然相反的解释,根由何在?  相似文献   

5.
改《法学杂志》1984年第4期刊登的《重大医疗责任事故初探》一文,对文中所谓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名应按照《刑法》第187条之规定定“玩忽职守罪”。我作为一个检察人员不敢苟同。为什么说重大医疗责任事故罪照玩忽职守罪论处欠妥呢?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可以以作为的,也可以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它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作者所例举的“某  相似文献   

6.
一九八五年第三期《法学杂志》刊登了罗书平同志题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是构成拐卖人口罪的前提条件吗?》一文,罗文有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拐卖人口罪的本质特征应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如果在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情况下,则不构成此罪,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拐卖人口罪这个概念来分析,我认为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和利诱等手段将他人送给第三者的行为。按照罗  相似文献   

7.
<正> “三章之法”是汉高祖刘邦在秦末农民战争期间制定的三条简便的法律。秦王朝“法密于秋茶,而网密于凝脂”,广大人民“苦秦苛法久矣。”公元前206年,刘邦帅起义军率先进入关中,为笼络人心,扩大政治影响,宣布废除秦朝苛法,与民约法三章。结果,“秦民大喜”一时竟相拥护刘邦为王。三章之法,“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始见于西汉司马迁的《史记》。东汉班固的《汉书》与之相同。但自汉代起各史家对其解释就有所不同。《史记集解》中各家注释均把条文中的“及”字当作连词“和”,把“抵罪”解释为至罪。李斐还具体说明:“伤人有曲直,盗脏有多少,罪名不可豫定,故凡言抵罪,未知抵何罪也。”总的意思是说,刘邦废除秦朝苛法,除杀人以外,唯有伤人和盗窃至使于罪,或是说杀人伤人和盗窃各当其罪,以表示刘邦约法。这样解释虽然也能顺理成章,但  相似文献   

8.
瑰材巨世左思《魏都赋》:“瑰材巨世,插(土显)参差,枌橑复结,栾栌叠施。”吕延济注:“瑰,美;巨,大也。言美材大于当代。”释“巨世”为大于当代,于文为不辞。姚范《援鹑堂笔记》首揭“世字疑(言为)”之说,可以考虑。复谓“巨世”与“瑰材”对举,词性亦宜相同。仿宋胡刻《文选》“世”字作“(?)”,根据文义,知“(?)”为“冓”字之误,传写脱其下半耳。《说文》:“冓,交  相似文献   

9.
法网疏密议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过去何以打击不力?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我以为从“法网”上找一找原因,不是没有益处的。“法网”者,刑法也。《后汉书·庞参传》载,马融上书说:庞参和梁懂二位将军“今皆幽囚,陷于法网”。《宋史·太祖纪》载:“尧舜之罪四凶,止从投窜,何近代法网之密乎!”  相似文献   

10.
一、赎刑的概念、起源和发展古人对赎刑的概念已有论及。《说文》日:“赎,贸也”。《玉篇》说:“赎,质也,以财拔罪也”。朱熹说:“赎刑,使之入金而免其罪。”(《朱子大全》卷67,《舜典象刑说》)这些说法,基本上揭示了赎刑的概念。赎刑是我国古代法律规定的犯人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在古代法律史料中,有时把赎刑单列一项,但赎刑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一般不直接适用于某一罪名,只是在判定某种罪行应科的刑罚之后,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91,(1)
对司法实践中的“疑罪”问题,需要作具体分析。本期在刊登金建华同志“挪用公款罪,还是疑罪”?一文的同时,请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许兆铭同志,从司法会计鉴定角度对本案作些剖析。本刊“疑难案例探究”专栏欢迎广大读者提供类似的疑难案例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2.
《文字蒙求》的实用价值及其学术贡献马景仑《文字蒙求》一书,是清代著名学者、被誉为“《说文》四大家”之一的王筠(字贯山,号友,1784─—1854),应好友陈山嵋(雪堂)的请求,为教陈氏二孙识字而编写的。王筠在该书《又记》中说:“雪堂两孙已读书,小者尤...  相似文献   

13.
杭州大学《语文战线》1981年第3期载史良林同志《屈原和公输般姓什么?》一文。史同志说:“大诗人屈原姓屈,同张三姓张李四姓李一样,这好象是不值一谈的常识,其实不然。”又说:“屈原和楚王同姓,楚王姓熊不姓屈,这是怎么回事?”史同志又谈到于在春先生解释为“同宗不同姓”。史同志知道“古人姓氏的由来”,但当解释姓氏问题时,却不能分辨姓氏的关系。《左传·隐八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候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86,(6)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的重要原则,对于它的产生和发展作历史的考察,将有助于大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作进一步探讨。本文就此谈点管见,有正于大家。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历史沿革《尚书·吕刑》记载:“下刑适重,上服。”贾疏说:“下刑适重者,谓一人之身,轻重二罪俱发,则以重罪而从上服,令之服上罪。”诸所罪罚者有权宜,当临时斟酌,不得雷同加重。”《吕刑》又载:“其刑上备,有并两刑。”孙星衍疏:“其刑上备者,具列爰书上之勿增减罪状也。”它是指一个行为人同时被指控犯有轻重两罪(数罪),此时只按重罪之刑处罚(并罚),重罪吸收轻罪。据考证。《吕刑》制作年代大致为西周后期。可见,数罪并罚原则早在西周以前的奴隶制法中已略见端倪。  相似文献   

15.
“局”字字形,小篆写作“局”,它的形声义三者之间的关系,便间隔不通,于是诸家只有曲为之说。《说文》隶“局”字于口部之下。大徐本说:“局,促也,从口在尺下,复局之。一曰博,所以行棋,象形。”这里两说并存,一是会意,但口在尺下怎么能得出局促的意思呢?另一说是象形,然而此字怎么会象博局的形状呢?这两说都难以成立。尽管徐锴、段玉裁、朱骏声、王筠等人作了许多解释,还是不能令人信服。另一些学者则另立新说。徐灏《说文解  相似文献   

16.
今年《法学》第一期登载李华如同志撰写的《“归个人使用”是一切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吗?》一文。“李文”从犯罪构成理论、司法实践情况以及法律条文语法结构三方面论证,认为“归个人使用”不是挪用公款罪之必备要件,它仅限于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形式,而挪用公款归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则不受此限,均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认为,“李文”之观点值得商榷。一、“归个人使用”是否挪用公款罪必备要件问  相似文献   

17.
《法学杂志》一九八一年第六期刊载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孙福清扎伤周占荣致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一文(下称《律文》)。《律文》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孙犯“伤害致死人命罪”是不正确的;二审法院终审判决孙“构成伤害罪”也是不妥当的;应宣告孙“不负刑事责任”,并对其正当防卫行为予以“表扬”。  相似文献   

18.
王波 《研究生法学》2004,19(3):45-51
文题中的“法理”二字,乃取广义解。盖因世易时移,且现代意义的法律和法治本身就是舶来品。我在这里无意把中国古代关于法律的思想一一剪切,作为现代法治的注脚,得出“《礼记》中也有限制行为能力人之规定云云”的结论(“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曲礼上)。我的兴趣在于厘清并找寻《礼记》的内在理路,以“本我”  相似文献   

19.
《法学》1986,(9)
友人擅画,几可称“家”,多次扬言赠我丹青,说是将令满室风雅,近日终于践言,打开一看,竟是一纸漫画。草草大写意,寥寥人物俩。甲问:请释“民主”二字?乙答:“为民作主”是也!题为《普法考试》,令我拍案叫绝。  相似文献   

20.
<正> 长期以来,法学界有的同志一直认为奸淫幼女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简单地表述为“具有奸淫的目的”、“希望发生性关系”等等。我认为,上述观点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奸淫幼女罪的形式与内容。下面谈一点粗浅的看法。欧阳涛、陈泽宪二同志在《法学季刊》一九八三年第三期上发表的《如何正确认定奸淫幼女罪?》一文(以下简称《欧文》)中指出:“幼女谎报年龄,但其身体发育并不成熟,行为人完全可以认识到她可能是幼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性交已征得幼女同意,仍然构成奸淫幼女罪。”我们赞同这一结论,但对此情形的奸淫幼女罪的主观方面如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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