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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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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曾大鹏 《法学》2023,(7):92-104
对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规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统一模式,而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种规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关学说调整亦有内在的逻辑障碍。在《民法典》视阈下,票据无权代理不应有狭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之细分,宜将两者一体构造为票据表见代理,从新二元模式转型为新统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表见代理的解释论仍须扎根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据表见代理所保护的第三人仅限于直接相对人,票据表见代理可类推适用于为组织的票据无权代行、票据无权代表,但不得适用于或类推适用于票据伪造。  相似文献   

2.
票据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逾越代理权而为票据行为。从广义上说,它应包括在无权代理中,即票据越权代理乃票据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在处理票据无权代理的越权代理问题上,后者显然比前者复杂得多。为此,笔者拟从票据越权代理的构成要件与民法规定上的差异、实务中票据越权代理的表现形态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对票据越权代理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求抛砖引玉。一、票据越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根据各国票据立法和实践的有关规定,票据法中的越权代理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只有依法构成的越权代理中的越权代理人才有义务承担票据责任和票据…  相似文献   

3.
谢丹婕 《法制与社会》2010,(17):111-112
从广义上说,票据越权代理包括在票据无权代理中,是票据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处理票据越权代理问题要比票据无权代理复杂得多,尤其是票据越权代理的责任归属问题。本文拟在比较分析关于票据越权代理责任归属的立法例及学说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我国《票据法》中越权代理的责任归属的规定,提出对于我国票据越权代理责任归属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4.
民法上,以代理权的有无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无权代理包括所谓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一般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票据法一般不规定表见代理,就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言,考虑越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无权而单独强调。所以,《票据法》上的无权代理,按民法的分类,是指将越权代理排除在外的狭义无权代理。  相似文献   

5.
LIMITATIONOFCRIMINALPROCEDURELAWTOLAWYERPRACTICE票据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上有关代理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票据行为的代理。但因为票据重在流通,侧重保护待票人的权利以维护交易安全。所以,票据法对代理的要件、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等均有特别规定。现就这几个方面分别加以探讨。一、票据代理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据此规定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票据代理应具备以下条件:1、代…  相似文献   

6.
表见代理源于私法,一直为行政法学界所忽视。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众多现象与问题,非仅处理内部关系的委托所能解决。代理与委托相伴而生,唇齿相依。代理制度,特别是表见代理制度引入行政法,既能从理论上补充委托之不足,亦在实践中解决行政管理领域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情况下行政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而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化解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现实困难。  相似文献   

7.
笔者认为本案主要涉及对表见代理的认识以及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在法理上的辨析问题。正确认识表见代理以及其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我国《民法通则》是否存在表见代理制度,学者对此存在争论,而我国《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上确认了表见代理制度。但该条文过于简略,仍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纷繁问题,甚至于已出现的判决中对同样情况因法官的认识不同而结论大相径庭,故非常有必要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探讨如何正确把握表见代理以及其与狭义无权代理之间的关系,从而能对审判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相似文献   

8.
因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中没有预设间接第三人的规定,若要对票据表见代理中的间接第三人实施保护,则显然超越了民法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因此需要通过法解释学作出适度的变通和补充加以解决。关于越权代理中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责任,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规定了本人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金额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就超越本人授权金额以外部分承担票据责任的办法。此规定显然与票据不可分割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应该对其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9.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则专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就构成要件而言,无权代理与有代理权的代理,只是在代理权的有无上存在区别。 关于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学理上有两种不同主张:  相似文献   

10.
付翠英 《法学论坛》2002,17(3):65-70
关于无权代理内涵的狭义、广义划分虽为学理的主流观点 ,作者却认为没有多大意义。这不仅给理论研究造成许多认识上的误区 ,依此理论设计的制度也违背了法律的精神。笔者通过分析认为 ,无权代理就是欠缺代理权的代理 ,表见代理不是介乎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之间的代理 ,而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形态。表见代理以无权代理为前提 ,应当承认相对人有是否主张表见代理的选择权。现行合同法虽然对民法通则疏漏的制度进行了补充 ,但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追认权的行使方式没有明确、催告权法定期限的设置违背了催告权的本质、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也尚未明确等。作者对此提出了一些意见 ,期望通过司法解释或将来的民法典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1.
在处理企业法人代表机关越权行为的效力问题及相关当事人的关系问题上,我们是准用无权代理的规则来进行处理,但代表与代理毕竞是两种不同的制度,我国应构建一种表见代表制度以区分于表见代理制度。本文从我国表见代表制度的立法现状入手,从企业法人与善意相对人的关系、企业法人代表机关与法人的关系、表见代表机关与善意相对的人关系三个方面阐述了我国表见代表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2.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之一种,乃民法学界之通说。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与联系及典型客观表象的分析,并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上论证了表见代理的独立性。进而认为:表见代理是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之外的一种独立的代理形态。  相似文献   

13.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表见代理作为无权代理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基本理论为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为了促进我国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健全和完善我国民事代理制度,有必要对表见代理的有关理论进行研究和探索。一、传统理论中表见代理的基本特征民事代理制度的核心问题,是确定代理活动所涉及的三方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相互关系的法律准则。首先,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形成,必须以代理权的存在  相似文献   

14.
董学立 《法学》2006,(2):61-66
无权代理法律制度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分类标准的不同一,使得对无权代理法律制度的设计有轻视表见代理而偏重狭义无权代理的倾向。我国未来《民法典》应以相对人之善意、恶意为标准,对无权代理进行类分,并在此基础上设计以表见代理制度为重心的无权代理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5.
表见代理乃无权代理人之代理行为,存在授权表象或假象,让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效并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行为有效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表见代理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无权代理即无代理权的人的代理行为。在无权代理中,代理人并未取得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被代理人当然不应承担责任,这是狭义无权代理之通论,是不包括表见代理的。表见代理之设,意在保护交易安全,故为无权代理之特例,包括在广义无权代理之中。 民法设立代理制度目的在于扩张和补充私法自治原则。①商品经济的发达,社会分工愈来愈细,个人或…  相似文献   

16.
论票据无权代理季俊东票据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票据代理也应适用民法上关于代理的规定。“但是,票据法以促进流通为目的,着重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以维护交易安全。因此,票据法对票据代理又有特殊规定,而尤其对无权代理的规定与民法上规定差异极大。本文拟就票据无权代理...  相似文献   

17.
浅析票据无权代理法律规制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代理衍生于民事代理,而票据无权代理正是代理制度中一个非常典型的问题,其所涉及的法律规则、法律适用等与民事无权代理制度又不尽相同,那么如何制定一套具有票据法特色的票据无权代理是我们重点探讨的一个课题。  相似文献   

18.
基于票据制度自身的特点和保护票据流通安全的立法主旨,票据法一般都规定了无权代理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应自负票据上的责任。如统一汇票本票法第8条规定:任何人在汇票上签名代理他人而实无代理权者,即受拘束而成为汇票当事人。台湾票据法第10条规定: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签名于票据者,应自负票据上责任。代理人逾越权限时,就其权限外部分亦应自负票据上责任。我国学者也多持这种观点。这种归责方法作一般性原则运用于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并无不妥,但在出现票据行为的表见代理场合,此固守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的归责原则,却有违票据法的主旨,于票据流通不利。  相似文献   

19.
无权代理制度是代理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立法一般都将元权代理划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并分设不同的法律规定加以调整。1999年3月15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概念,尤其对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议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  相似文献   

20.
无权代理法律后果为无权代理最为核心的内容。尽管中国无权代理尤其是狭义无权代理的理念似与德国法同出一辙,但在具体的无权代理类型上,德国法对其法律后果的规定远较中国法精细和谨慎,如中国民事立法对无权代理人单方法律行为、表见代理以及复委托代理等的法律后果或缺乏相应规定或作出的规定过于粗糙,这些均反映了法学界理论上对相关问题研究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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