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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语出《礼记·曲礼》。议者每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宗周礼治的一项重要原则,并构成宗周礼治的基本特征,并望文生义,谓“‘礼不下庶人’主要指礼赋予各级贵族的权利,特别是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平民和奴隶虽然毫无权利可言,但必须承担礼所加给的各种义务”。“‘刑不上大夫’主要指刑罚的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劳动人民的。”①宗周礼治是否真的存在过这么一个“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如果有,其真意又之为何?对此,有人充分肯定,亦不断有人提出各种质疑。肯定论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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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国家"一建立以来,维护上下尊卑的等级秩序便成为立法、司法领域的首要目标和要求,维护等级特权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应有之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真正涵义在于:适用贵族的礼不适用于庶人,适用庶人的一般刑罚不适用于贵族。这正是社会阶级差别在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表现,而不能仅从其字面意义误解为庶人不适用礼,大夫一律不适用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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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曲礼上》中记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句话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及法律制度都起过极为深刻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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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秦、汉到唐,中国刑律发生了从法治到礼教、重刑主义到恤刑主义、法不阿贵到刑分等级的变化。这些变化实质是在齐儒阴阳学的主导下完成的。汉武帝“独尊儒术”以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确立了“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把刑罚的作用置于礼教的从属地位。秦律奉行的重刑主义,在后世至唐的立法中逐渐被废止。秦律在法律适用上虽然做到了“刑上大夫”,但对各种犯罪仍然规定“同罪不同罚”。汉文帝后,“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逐渐复活,到唐律形成“议、请、减、赎、当、免”完整系统的法律适用体系,使礼治的“亲亲”、“尊尊”在律法中得到了更彻底和全面地体现。汉以降,侵害父权和孝道成为刑律重点惩戒的对象,但实质是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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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是一个有着地位高低、身份尊卑的等级社会,"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被认为是维护等级秩序的象征。但是笔者探究认为,这一古代法制思想的内涵一直被人片面解读、误读,甚至全面否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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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说(《礼记·曲礼》下)给周代“礼”、“刑”的研究工作,带来了不少混乱。略举两种对立的疏解:对于礼,郑玄注:“为其(庶人)遽于事、且不能备物,”故庶人不能行“礼”。黄氏裳提出反对的意见,他说:“周礼小司徒职民之器物,比闾共置,岂庶人之礼不备哉!王者制民之产,仰足以养民父母,俯足以畜妻子,虽夭、穷、废疾无告者,自有闾党使之相救相稠,岂是民穷而无礼哉!”对于刑,许慎说:“古《周礼》说:士尸诸市,大夫尸诸朝,是大夫有刑。谨案:《易》曰:‘鼎折足,覆公(饣束),其刑渥,凶’。无刑不上大夫之事。”孔颖达却说:“以大夫必用有德,若逆设其刑,则是君不知贤也。”(《曲礼》)过去的注疏家们只能按照自已的观点、见解,对原文作一些猜测和训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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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犯罪的成因应该说,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概括说来,其根源或称成因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时间序列为标准,可分为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原因;一类是以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为标准,可分为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对犯罪总体来说是这样,对于作为犯罪构成类型之一的职务犯罪来说也是如此。(一)职务犯罪的历史根源近现代以前诸社会的上层建筑突出特点就是“官为贵,民为轻”,官吏的特权在政治、经济等多方面表现的淋漓尽致:违法犯罪享有“让”、“官当”、“以钱赎刑”等特权;“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成为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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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落马了,这下可以公开评论了.”
7月31日,一名县委书记感慨,此前社会上已经对周滨父亲、“你懂的”传得沸沸扬扬,身边的干部们都在猜测,到底会不会“刑上大夫”,中央说的“反腐没死角、没禁区、没特区”到底是不是真的,“这下还是很有震慑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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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对现行司法实践中的罚金刑执行的现状和特点以及具体采取的执行措施进行归纳和概括.从而引出一个共同的现象即: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的执行主要依靠罪犯的诚信主动缴纳.或者采取措施促使罪犯主动缴纳。其着眼点都在于罪犯的主动缴纳.而不考虑罪犯不主动缴纳时的强制执行。笔者认为.这一现象蕴含着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能动司法理念的缺失。基于此.执行人员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没有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而分析能动司法理念在罚金刑执行中缺失的原因.并对其可行性进行分析.最后再着力研究能动司法理念在罚金刑执行中运用的理论依据和具体策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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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执行难"的现象仍然日益突出,尤其是我国的罚金刑执行率更是不容乐观.影响罚金刑执行率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必并科"罚金刑数量的增加,使得执行率降低;法官对罚金数额的确定缺乏可靠依据,给罚金刑的执行带来困难;现有罚金刑的法律不完善使得罚金刑的执行缺乏制度支撑;罚金刑的执行主体不明确也是影响罚金刑执行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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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无论其金额制定的如何合理,如果执行方法有问题,则将无刑罚之效果。由于罚金刑的执行受诸多因素的影响,特别有赖于受刑者的配合,因此,罚金刑在执行中面临着许多困境,罚金刑执行难,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在我国,某些区域性的调查报告显示,罚金刑的执行率是极低的,“判而不罚”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除了执行机制方面的原因,如财产状况随卷移送制度、财产保全制度、执行协助制度等等的不健全,立法上的原因是不容忽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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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权威性论纲———依法治国的基本观念依据乔克裕高其才法具有权威性,这是依法治国在思想观念上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知法犯法的现象也表明树立法的权威性是十分必要的。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指依据法律来调整主要的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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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较1979年刑法在罚金刑的适用力度和广度上均有较大提高已成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罚金刑执行率低、"先缴后判"以及以罚金刑作为减刑、假释条件也时有发生,这些不正常现象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使罚金刑的功效大打折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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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法理论研究不区分责任刑与预防刑并基于预防逻辑展开,因而脱离了罪责原则,重罪合规不起诉出现责任主义危机。刑事合规包括恢复与预防两个价值维度。法益损害恢复行为降低了结果不法属责任刑情节,(事后)有效合规计划是预防刑情节,可以将有效合规整改视作一个未经定罪的责任刑和预防刑的实现过程。合规不起诉的根据是涉案企业(未经定罪的)的量刑责任已经履行:法益损害全部或基本恢复以及获得附随的被害人谅解,责任刑大部分被折抵;通过“全景敞视监狱”的制裁、规训与改造,消除再次犯罪的组织体因素,实现预防刑对责任刑的调整因而大致补足责任刑未能履行的剩余量值。合规不起诉的实践标准是合规整改被判定为有效(包括合规计划有效和法益损害恢复有效两个方面)。对重罪合规附条件不起诉须进行严格限制,应起诉自然人并取得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确证,设置3~5年的合规考察期以及保留刑罚警告的命令维持了刑罚的剩余威慑,“再犯可能性”评估误差的风险在此定域中得到相对确定的控制,从而在坚持责任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刑事合规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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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针对我国春秋以前即使有法也无典和法不成文、不公开是我国奴隶制社会刑法制度的一大特点的说法,通过对《尚书·吕刑》的反思。认为《吕刑》是我国现存最古的一部刑典,不仅成文,而且是公布了的;同时肯定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和周之《九刑》都是我国早期刑典,《吕刑》的存在只是一个最低限度的反证,由此可见我国成文法制源远流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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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作为刑罚轻缓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但罚金刑执行难也是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一个难题。在我国,大量罚金刑得不到有效执行,空判现象严重。本文试从罚金刑数额设置的角度分析空判现象的成因,提出完善罚金刑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