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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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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梁健 《人民司法》2020,(10):28-31
打击涉疫情犯罪保持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疫情期间的重点工作,打击重点应该围绕有关传播新冠病毒及妨害新冠肺炎防控、涉医、利用疫情非法牟利、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渎职失职等犯罪行为。在定罪中,应当注意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传染病范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法律适用条件及对没有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妨害防控行为如何定罪,坚持不拔高不降格,严把妨害公务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罪条件。  相似文献   

2.
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刑法适用之体系解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司法机关制定发布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司法意见是一种刑法适用性解释,与规范性司法解释相比,其具有间接的法律适用效力。从刑法体系解释角度看,有关妨害疫情防控的刑法规范、司法解释与司法意见应当是相互协调的。对刑事司法意见的适用进行解释应当遵循整体性、动态性、协调性原则,并运用同类解释规则、同一解释规则、排他解释规则,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等相关罪名进行适用性解释,实现严格依法从重处罚和宽严相济。  相似文献   

3.
赵岩 《法庭内外》2020,(3):64-64
2月28日,北京法院集中宣判4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1个半月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1万元至15万元不等罚金。在当日召开的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表示,北京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格贯彻落实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从严从快审理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有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相似文献   

4.
通过北大法宝、各地法院网站、裁判文书网收集经法院判决的妨害新冠肺炎疫情案例,对案例进行统计描述与分析,结果显示涉疫犯罪罪名繁多,涉及的刑事案件情节复杂,诈骗罪案例较多,妨害公务罪犯罪手段表现多样,疫情期间办案效率大有提高.建议精准界定涉疫犯罪罪名,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行为;加强事前防治宣传,结合行政和刑事手段.  相似文献   

5.
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及时、从严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积极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截至2020年2月20日,全国各地法院一审审结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219件,涉及240人。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面临着终极考验。综观本次最高人民法院交出的答卷,可以看到,全国法院系统在这场大考中取得了阶段性胜利。  相似文献   

6.
郭筱琦  杜艳 《方圆》2020,(3):94-94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法院、台前县检察院、台前县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台前县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疫情案件快速办理的工作意见》,建立了多项机制。  相似文献   

7.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妨害公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较以往有所扩张,这有助于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解决防疫时期妨害公务罪司法适用突出问题,需要分析"公务说"视角下妨害公务罪对象的扩展与边界,并探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其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特别是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受委托的实务判断标准。另外,妨害公务罪对象扩展的前提应当严格限制为从事与防控疫情相关的公务,且执行公务的行为应具备合法性。  相似文献   

8.
赵岩 《法庭内外》2020,(4):64-64
2020年4月3日下午,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对外发布,当日上午,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依法公开幵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常某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  相似文献   

9.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但却是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法律防控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罪名。依法防控需要从法律适用和实践两个维度,准确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规定。在法律适用层面,需要重点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其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分进行分析;在实践层面,需强调办理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应注意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相似文献   

10.
魏晓雯 《中国审判》2020,(3):F0004-F0004
2月10日,中央依法治国办、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在京举行主题为“防控疫情、法治保障”的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令义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制定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情况。  相似文献   

11.
2020年,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围绕全省发展大局,以高质高效的立法工作,为常态化疫情防控、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等提供了法治保障。顺势而为依法助力疫情防控2020年2月9日,正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于当天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并于当天公布施行。  相似文献   

12.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5月14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0,(4):71-82
突发事件防控期间,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行为规定的从重处罚,属于酌定的从重处罚。之所以从重处罚是由于犯罪行为妨害突发事件防控秩序所致。法官从重处罚时是以犯罪行为妨害突发事件防控秩序未能在定罪上完成评价为前提的,判断准则在于犯罪行为与突发事件防控秩序受妨害之间既要有时空联系,也要有因果关系。针对《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的从重处罚,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判断准则并结合涉案特点判断,未直接损及新冠肺炎防控秩序的,无须从重处罚,适用正常时期的量刑规定处罚即可。  相似文献   

14.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为一起涉医疗器械公司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对该案优先办理,迅速解冻该公司被查封财产,让其全力投入防疫物资生产。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司法助力企业发展的一个缩影。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初始,最高人民法院就迅速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安排部署人民法院防控疫情具体措施。全国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依法严惩利用疫情危害公共安全和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  相似文献   

15.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新冠疫情中针对妨害防控措施类传播疫情行为最主要适用的罪名,无论是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性文件还是疫情防控期间的典型案例都反映出司法适用的扩张趋势,对其准确理解和适用应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对主体、行为和危害结果进行必要司法限制、明确其过失的罪过形态,并在因果关系认定中引入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体现罪刑法定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准确划定该罪的适用界域。  相似文献   

16.
在“两高两部”于疫情初期联合颁布的规范性司法解释中所蕴含的涉疫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了近三年疫情防控中的刑事个案适用。通过对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的回溯性检讨,可揭示出刑事规制中部分性地存在入罪标准合理性阙如、刑罚处罚程度轻重失度、程序运行规范性欠缺的问题。后疫情时代的常态化防控需要理性刑事司法的回归。司法机关应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法益保护原则引导涉疫刑事司法政策由应急运行转向常规运行,审慎辨清妨害疫情防控行为刑事规制的犯罪界限、精准规范涉疫刑事司法的刑罚裁量、合理把握刑事司法程序制衡与效率追求之间的关系,从而有益促进涉疫刑事司法的理性化与规范化。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刑法典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立法留白,其罪状描述缺乏明确性.而在司法实践中,此罪的触角已进入生产非食品原料、盗窃井盖、交通肇事等领域.在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助推下,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将两种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明显...  相似文献   

18.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类案频发,严重妨碍了抗击疫情工作,应依法予以刑事惩治。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列举规定,在有关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行为的刑法适用中,应在准确把握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要素的基础上,针对确诊或疑似病人、病原体携带者及其他人员的不同行为类型,正确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关联性罪名,在依法严惩严重犯罪的同时,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9.
杨毅 《人民司法》2020,(11):41-43
【裁判要旨】除非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一般参与疫情防控的村社工作人员均不属于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在疫情防控期间,他人针对参与疫情防控检查的村社工作人员施加暴力或威胁时,并不直接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情节达到入罪条件,可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侮辱罪等案由立案追究,若达不到入罪条件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20.
花蕾 《中国审判》2020,(5):24-27
人民法院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是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10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妨害传染病防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利用疫情实施诈骗及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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