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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6)
<正>京政办发[2015]2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2015年4月21日北京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关于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方便市场主体准入、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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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7)
<正>东府[2015]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7月6日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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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2)
<正>甬政办发[2014]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5日宁波市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和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降低投资创业成本,提升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程度,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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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
<正>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绍政办发[2014]14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12月29日第一条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创业活力,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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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11-15
<正>晋政发〔2022〕2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8月24日印发的《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晋政发〔2017〕42号)同时废止。2022年12月2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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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0)
正豫政〔2014〕2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3月4日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第一条为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划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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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5)
<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温政办〔2015〕47号2015年5月26日温州市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登记便利化,降低创业成本,鼓励投资兴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规定的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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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12)
<正>嘉政办发[2015]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嘉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0月29日嘉兴市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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