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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的历史上,规范审查权总是由法院行使。在尚未创制成文宪法的神圣罗马帝国封建时代,法院已经享有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德国宪政化进程中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演变可划分为君主立宪时期、魏玛共和国时期和1949年开始的《基本法》时期三个不同的阶段。与1949年的《基本法》相比较,《德意志帝国宪法》(1871)和《魏玛宪法》都未确认具体审查模式,也未将议会制定的法律纳入审查的对象。整个法律规范审查制度的演进特点,体现为从单一审查往全面审查、从维护皇权到保护民权的嬗变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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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研究》2019,(5)
《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已于2019年4月10日生效,其目的是在欧盟层面建立外资安全审查框架,并且协调成员国外资安全审查机制,赋予欧盟委员会对外资安全审查的咨询权力。欧盟条例授权成员国与委员会在审查时考虑外国直接投资对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防务投入品、敏感信息和媒体多样性的可能影响,考虑外国投资者是否被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这些考虑因素隐含了经济安全与非现实威胁的考量。这种扩大性的解释方式,有悖于欧盟法院的判例法。《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还难以通过涉及资本自由流动原则的比例原则测试,并且与基础条约中的开业自由原则以及与不得强迫成员国提供有悖于其根本安全利益的信息的规则相冲突。通过对《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与欧盟基础条约和判例法的比较分析,本文认为,不仅欧盟委员会在中短期很难取得外资安全审查的最终决策权,而且《欧盟外资安全审查条例》存在与包括资本自由流动原则在内的欧盟既有成文法与判例法的一致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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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审查是指在选举的筹备,选举程序进行,结果的收集、统计与计算以及议席分配等过程中,对选举合法性与有效性予以审查的程序。在西方民主国家,选举审查一般是由议会中具有司法性质的委员会或法院进行。德国则采取先由联邦议院自行审查,联邦宪法法院享有终审权的混合审查模式。该模式运行的六十多年间,就联邦层面而言,数以千计的"选举异议"与二百多宗"选举审查诉愿",无一例成功挑战选举结果而导致问题选区重选。参选人口超过六千万人的联邦选举可以经受如此考验,与保守审慎、旨在对大选产生的代议制机关予以存续优先保障的路径选择息息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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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预算也称政府预算,是政府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对于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审查监督政府预算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环节和重要内容。人大代表如何准确把握新时代预算审查监督的新特点,正确行使法定职权,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这一期,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陈庆立解读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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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制是决定社会救济标淮幅度的关键性因素,科学的计算机制依赖于对程序、价值、利益等维度复杂的取舍,传统被认为是立法机关的专属裁量界域,法院对结果仅具有限的审查权.德国联邦宪法法院2010年初“哈茨IV”案的判决既遵循了传统对结果的审慎审查,同时又对结果产生的计算机制进行了以恣意为切入点的实质性审查,并最终以实质性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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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一直是美国学界和政界有争议的话题。有学者甚至断言,由于违反民主原则,最高法院会因行使司法审查权而被美国人民最终抛弃。①对此,美国著名宪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1923~1997)在其著作《美国最高法院史》一书中,以历史笔法和法律现实主义态度取代了法理分析,重现最高法院200多年的司法之旅,通过对不同时期最高法院工作与生活的对比,有力地证明最高法院是一个政治机构,司法审查权作为改革工具,推动了社会的发展。对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合法性做出了肯定的回答。一司法审查权的起源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②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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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旨在实现政治目的之法律化。《对外经济条例修正案(九)》通过具体化公共秩序与安全标准,强化反滥用和反规避措施,以及严格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的程序性规定来加强对我国投资者并购德国企业的控制,同时存在诱发欧盟内连锁效应的制度可能性。德国法中的公共秩序与安全审查标准具有欧盟法属性,构成对设立自由抑或资本流动自由的限制,应受欧洲法院司法审查,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作为法律应对措施,我国投资者应通过充分利用设立自由,实现法律身份本土化。个案中启动欧洲法院对德国审查机关限权措施违反欧盟法的司法审查,而交易方于并购协议中针对性地安排交易结构和约定保障措施则属于必要的预防与减损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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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在旧制度时期逐步确立了一套极为复杂的书报审查制度,共有四个利益和目标不尽相同的审查机构:索邦神学院,高等法院,御前会议和教士大会。在对精神世界控制权的争夺中,在面对不断涌现的各种新思想时,权威之间充满了冲突,这种内在张力极大地削弱了书报审查制度的实际效能,而使新思想幸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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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反复强调要在香港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但如何能让一项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构建的监督制度有效嵌入香港法体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制难题。在香港基本法制定过程中,为了弥合两地法律监督理念差异,立法者引入“分工负责审查模式”、通过对“审查依据”“审查对象”“纠错方式”的三重设置,将备案审查在香港的功能框定在一个重要但有限的范围。作为香港法律监督制度的一环,备案审查在实践中需要同时处理与“行政长官立法监督权”“香港法院司法审查权”“香港原有法律监督权”的三重关系,复杂的制度间博弈影响了备案审查预设功能的展开。备案审查制度功能在香港的强化可从前后两端着眼:一是加强与行政长官的沟通,实现对立法草案的控制;二是构建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备案审查与司法审查权限交叉的疑难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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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泛指根据宪法或惯例,对特定法律或特定国家机关或官员(在德国还包括政党)的行为是否违反成文宪法进行的审查,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实施[1].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