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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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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害国家安全罪若干问题探 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在全面研究和总结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基础上,对1979年刑法分则第一章反革命罪的内容作了调整与合并,删除了反革命破坏罪,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杀人罪,反革命伤人罪等犯罪,并将组织越狱、聚众劫狱等犯罪移入他章,增加了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罪、叛逃罪,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中增加了一些犯罪。学者对本章犯罪作了一定的研究,但对有些问题似缺少进一步的探讨。本文拟对本章规定的犯罪中的若干问题再作讨论,…  相似文献   

2.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1979年《刑法》第114条对此就有规定,1997年《刑法》第134条保留了该规定。近年来,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利润,往往无视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频发,造成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呈逐步攀升之势。为了有效地惩治此种犯罪和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2006年6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将1997年《刑法》的第134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  相似文献   

3.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本文中简称“澳门基本法”)规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这样一来 ,涉及澳门的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危害国防利益犯罪适用“国家刑法”和“澳门刑法”都存在一些冲突 ,如何协调和解决这些冲突 ,本文就此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4.
梅传强 《当代法学》2021,35(5):3-14
为应对日趋复杂、严峻的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完善药品安全刑法规范体系,《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和增设了部分涉药条款.整体来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条款的修订,不仅完善了涉药犯罪规制体系、实现了行刑有序衔接,而且整体提升了刑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规制效果.《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涉药条款的修订,旨在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这一立法目的 的实现,还有赖于司法层面准确理解适用相关条款.具体而言,认定《刑法》第141条和第142条中的"假药"和"劣药",既要参考《药品管理法》的前置规定,也要符合刑法自身价值目的 的实质标准;应当基于类型化和实质化的要求,对涉药条款中的"提供使用"行为、妨害药品管理行为,以及药品监管渎职行为作出妥当的理解;对于妨害药品管理罪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结果和药品监管渎职罪中"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结果的判断,应从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展开.  相似文献   

5.
《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二者在协调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使用的“恐怖主义”一词限制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因为刑法以行为为处罚对象,建议以刑法规范中的“恐怖行为”取而代之.《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将“国家安全”纳入了恐怖活动犯罪的侵犯客体,从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出发,建议删除《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中的“国家安全”,或者在刑法中增加“危害行为既构成恐怖活动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等术语的界定与刑法不一致,应该澄清.《反恐怖主义法》中的违法行为与反恐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犯罪界限模糊,应通过情节规定加以区分.《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虽然不一致,但是从刑法的基本法定位以及执法的可能性出发,应该认为前者并没有对后者的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  相似文献   

6.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及社会和谐,然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使得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规定得以完善,但是较之于其他国家和地区还不够完善。进一步完善刑法规制,要处理好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刑法修正案和刑法解释以及完善旧罪与增设新罪等关系。具体而言,就是要保持刑法分则体系总体的稳定性、增加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拟制规定、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罪状表述、增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操作性以及实现刑罚处罚行政处罚有效衔接。  相似文献   

7.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已于1997年3月24日通过,并将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较过去的刑法比,新刑法无论是在体例上还是在内容上均有较大变化。从具体内容来看,在刑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彻底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即只有刑法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认为是犯罪,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也不处罚。过去,在处理有关危害公共卫生犯罪方面,因为法律规定不明,因此,很大程度采用"类推"的方法来处理。新刑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与国际通行做法靠近,另一方面,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刑法长期实践的结果,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因此,在刑法分则中,增加了许多新的类罪,增加了许多新的罪名。危害公共卫生罪就是旧刑法中没有的,新刑法增加的一个类罪。  相似文献   

8.
杨惠  张莉琼 《河北法学》2013,(1):155-163
2010年在北京签订的《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两个国际航空安保公约,分别对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和1970年《海牙公约》进行了全面修订,新增了威胁犯罪行为类型。公约中的威胁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抽象危险犯,其将对国际航空安全的保护前置化,以有效应对恐怖主义犯罪对国际航空安全的威胁。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一般的威胁罪,只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威胁行为规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与国际公约相衔接的要求以及从我国国际国内治安环境考虑,应在我国刑法中设立一般性的威胁罪。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主要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刑法修正案(三)》中。这些恐怖主义犯罪的共同特点,是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而企图实现制造社会恐怖的目的。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修正案(三)》对该条进行了修正,对恐怖活动组织成  相似文献   

10.
醉驾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贴合犯罪故意中"必然会"或"可能会"的紧密程度,醉驾人对危害结果也并不持有"追求或放任"的意志因素,因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犯罪。同时,现行规定不要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需要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因此也不属于传统理论上的过失犯罪。实际上,我国《刑法》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作如此规定,是为了凸显刑法对醉驾行为最为严厉的惩罚性,是一种突破我国传统刑法罪过理论的立法模式,与英美刑法的严格责任有相通之处。  相似文献   

11.
完善刑法典两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犯罪化(Criminalization),是指立法者将法律尚未规定为犯罪但有必要施以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是指立法者将原本由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从法律的规定中剔除,使其正当化或者行政违法化。 我国自第一部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进行了广泛的刑法立法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单行刑法,还在诸多的非刑法法律中设立了刑法规范。上述单行刑法以及诸多的非刑法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或者通过直接创制新罪名,或者通过立法类推或扩大刑法所规定的某些具体犯罪的主体、对象、客观行为的范围,将许多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将许多根据《刑法》的规定不能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纳入犯罪的范围,明显地体现了犯罪化的立法倾向,丝毫不存在着非犯罪化的现象。创制我国新的刑法典,实际  相似文献   

12.
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四个相关国际公约以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从而形成了预防和打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公约体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包括三个具体犯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与国际公约相比,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此,应从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以及完善刑罚设置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
简述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1997年10月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增设了金融诈骗犯罪一节,将金融领域内一些特殊的诈骗行为从原来修订前《刑法》中规定的诈骗罪中分立出来。如《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使其在犯罪对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以及犯罪的客观表现上都有别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并规定了不同于诈骗罪的处罚量刑标准,这对于进一步完备我国的刑事立法,用刑事制裁的手段保护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严惩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是十分必要的。由于《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犯罪与普通诈骗罪…  相似文献   

14.
“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马克昌 《现代法学》2007,29(5):54-58
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在1996年修订《刑法》时即存在争论。我国1997年《刑法》第30条明文规定"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争论并未因此而停止。通过对"机关应否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论"和"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得失"的评析,可以看出将国家机关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弊大于利,因而虽有规定,却没有执行,实际成为置而不用。据此,"机关"不宜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刑法》第30条中的"机关"一词还是取消为好。  相似文献   

15.
马章民  张琛 《河北法学》2014,(11):127-131
近年来我国国家安全形势严峻,既有国内暴力恐怖犯罪、分裂分子犯罪、宗教极端组织犯罪等,又有外部钓鱼岛问题、南海问题等。为积极有效应对,我国设立了国家安全委员会,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我国针对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立法规定存在缺陷,有必要在修订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整合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专章和增设有关新罪名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6.
李克杰 《法治研究》2013,76(4):99-108
犯罪概念的层次性决定了《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只能是"立法依据"而非"司法标准"。罪刑法定和废除类推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良好衔接,让《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同时失去了立法和司法的适用空间。而依据我国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和相应的违法处罚体系,"醉驾"是犯罪阶段的专用概念,属于严重违法,在这个层面上不可能存在一个连治安管理处罚都"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情形。  相似文献   

17.
修订后的《刑法》关于渎职罪一章,由原《刑法》条文8条,增加到23条,细化了渎职犯罪的规定,但却缩小了渎职罪的主体范围。将渎职犯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脱离了我国社会现实和查处渎职犯罪的司法实践。以往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性质犯罪,修订《刑法》在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7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章节中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具体的规定数量是极其有限的。诸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者原定方案和决定,…  相似文献   

18.
犯罪故意概念的评析与重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贾宇 《法学研究》1996,(4):125-134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根据该条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上述概念是我国关于犯罪故意的法定概念,也是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犯罪故意概念的通说。比之英、美刑法和德、日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概念有一个根本性的历史进步: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价值评判纳入了犯罪故意的概念,力图将犯罪故意区别于  相似文献   

19.
战争罪的国内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有学 《现代法学》2007,29(2):186-192
战争罪是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违反战争法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战争罪主要是国际法上的罪行,但国内法院也承担着追究战争罪罪犯刑事责任的重要任务。将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里规定的战争罪转化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应当履行的条约义务。但我国《刑法》只有第446条和第448条规定的两个犯罪才基本符合国际法对于战争罪的定义。我国《刑法》应当专章设立“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使其包括战争罪等核心罪行,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刑事管辖权,有效地避免我国公民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以便享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补充管辖原则提供的益处。  相似文献   

20.
国际犯罪分为"国际核心罪行"与"一般国际犯罪",它们源于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但都被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我国缔结、加入了大量规定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而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犯罪加以规定.因此,在我国全面或者大部分地规定国际犯罪,既是作为条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防止、有效惩治国际犯罪所必需的措施.鉴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我们宜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国际犯罪.即在修改刑法第9条、增加其对国际公约适用灵活性的同时,我们可以将一般国际犯罪根据其侵犯的客体规定于现有各章中,并新增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来规定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这些国际核心罪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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