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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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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光 《法律科学》2011,(1):109-114
晚近,在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了片面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而严重忽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倾向。可以通过在投资条约中规定一定的公共利益保护内容并建立权威的条约解释机制、在仲裁中引入国家自由裁量权理论、"兼采效果和性质标准"认定东道国措施是否构成间接征收以及增加仲裁程序透明度等措施,实现保护投资者财产利益与维护东道国公共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2.
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在国际投资交往中越来越常见,一般对于国际投资条约仲裁的论述都将其归于国际商事仲裁之中,在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实践中,往往是运用或者是基本沿用国际商事仲裁的机制。但是国际投资条约仲裁在当事人双方的地位、仲裁请求权的性质以及仲裁事项等方面明显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国际投资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本质的不同,提出对国际投资条约仲裁机制重构的宏观方向,以平衡投资者私人利益和东道国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3.
卢颖异 《法学》2023,(4):174-191
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高速发展为资本跨境流动创造了条件,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法律规则的滞后性导致国家间税制协调和税收利益分配方面的矛盾日益凸显。为了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税收冲突,世界各国开始尝试对传统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改革。美国在双边税收协定网络中引入了强制性仲裁程序,欧盟从《仲裁公约》到《争议解决指令》,实现了类仲裁机制的设置和完善,OECD全球税改方案提出了具有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中国作为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的发展中国家,应从纵深发展和横向辐射两个角度探索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思路,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作用,在国际合作中设置多边税收争议解决常设机构,在国内区域间引入咨询委员会独立意见程序,以此提高区域间税收争议的解决效率,为国际税收协调提供创新性产品,同时推动中国深度参与全球税收治理。  相似文献   

4.
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在内的众多国际投资条约的迅速增长以及对类似问题尤其是投资者定义和争端解决程序的不同规定导致投资者可能通过投资重组或国籍规划等行为而挑选条约,那么提起仲裁请求的投资者是否因此而具备投资者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投资条约的规定进行裁定,但是有些仲裁庭还可能会以善意投资或者滥用程序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是东道国防范挑选条约的较佳方法,但需要缔约国在条约中予以明确规定。而通过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吸引外资的国家则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规避挑选条约的现象。  相似文献   

5.
任强 《北方法学》2016,(3):149-160
国际投资协定通过条约义务设定,促使投资东道国保护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则以保护东道国利益为宗旨,并为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认可。"国家安全例外"在平衡国际投资者与投资东道国利益中扮演重要角色,但该条款会为以保护东道国国家利益为名行投资歧视之实的行为提供"条约保护伞",对国际投资造成不合理限制。在国际投资协定由"重投资保护轻东道国保护"向"投资者与东道国兼顾"的转型中,我国拟在《外国投资法》中设置国家安全审查机制的做法正逢其时,并与"投资者—东道国纠纷解决机制"退出国际投资条约的呼声相呼应,将为投资东道国利益提供条约上的保护。但在国际投资协定尚未完成转型的时期,通过国家安全审查国际投资时应兼顾考察所涉及的投资协定,以免国家承担可能发生的条约不履行的国际责任。  相似文献   

6.
漆彤 《政治与法律》2012,(9):98-109
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利益拒绝条款,主要用于确保投资协定不被第三国投资者通过"邮箱公司"所利用。近年来,在国际投资协定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做法逐渐盛行,围绕该条款的争议也成为国际投资仲裁的焦点问题之一。尽管利益拒绝条款业已包含"拥有或控制"、"无实质性商业活动"等实体要求以及"事前通知及磋商"等程序要求,但在判断标准上仍具有很大的模糊性,需要进一步精确化。我国在投资协定中纳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实践尤以2012年5月签署的《中日韩三边投资协定》中的条款最为全面,但同样存在解释标准模糊等适用上的困难。可考虑借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某些术语和方法,对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条件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7.
本文指出我国的中外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存在许多缺陷,如相互协商程序没有明确的时间表、相互协商程序缺乏透明度以及相互协商程序不具有强制性等。必须对其加以完善,引入仲裁程序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一种可行的方法,我国也应借鉴这种方法,将仲裁程序引入我国的税收协定中,以期更好地解决中外税收协定争议。  相似文献   

8.
张光 《法学论坛》2016,(4):61-68
目前,间接征收问题已成为各国在外资领域实施环境措施的现实难题.在大多数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并未支持东道国环境措施,而是认为东道国环境措施对外资构成了间接征收.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环境措施与间接征收之间的关系问题主要蕴涵着东道国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力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的义务之间的冲突.在投资条约序言中增加环境保护目标、确立“兼采效果与目的”标准、规定间接征收例外条款和构建适度约束仲裁自由裁量权的机制等举措有助于实现国际投资仲裁中环境保护与外资保护的适度平衡.  相似文献   

9.
论国际投资仲裁中非投资国际义务的适用进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已涉及到国家在环境、人类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和人权等方面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如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适用这些国际义务,协调、解决它们与国家投资条约义务间的冲突,有两种进路:一是适用有关国际法规则;二是适用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逐渐出现的规则。通过这两种进路,可以使维护公共利益的非投资国际义务在国际仲裁中得以合理地适用,实现维护外国投资者财产权益与公共利益间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10.
国际投资争端往往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的密切相关,使得市场准入等原则对一国的开放程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投资条约强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下,也不能忽视对国家根本安全利益、对国家主权的保护。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私人利益的保护。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保密性,这就使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影响公众对仲裁考虑的监督。第三人参与制度也比较罕见,仅借助法庭之友有其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因此,要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建立第三方参与制度,使国际投资自由化和公共利益双向互动,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1.
刘万啸 《政法论丛》2012,(6):95-102
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一般都规定了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尤其是晚近我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多数允许投资者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但是,在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背景下,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国有义务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采取相应的环境规制措施,这些环境规制措施可能会损害或影响到外国投资者在我国的利益。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者可能会将这些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我国有可能被国际仲裁庭裁定为此对外国投资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双边投资协定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争端解决方式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2.
国际税收协定的几个重大发展及其展望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刘永伟 《中国法学》2005,(1):119-128
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合作的主要形式。晚近以来,国际税收协定呈现出几个突破性的重大发展,即区域性多边税收协定的产生、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引入和国际税收争议仲裁解决条款的订立。这些重大发展一方面是国际税收合作水平提升的体现,另一方面也代表了国际税收协定发展的新动向。这些重大发展将有利于促使全球性多边税收协定的订立并使国际税收合作走向法治化的轨道,从而使国际税收协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由于国际税收合作的复杂性,这一过程尚需一定的时日。  相似文献   

13.
随着投资条约仲裁案件不断攀升,国际投资法以及投资条约仲裁凸显其重要性。但由于投资争议的特殊性、有关实体法的模糊或缺失、程序法的缺陷,出现了投资条约仲裁的正当性危机。实际上危机一说有夸张之嫌。经过制度化的改良,如通过增强仲裁程序透明度、允许法庭之友参与仲裁程序、合并审理、遵循先例、加强投资条约仲裁的公共功能等,投资条约仲裁制度的正当性缺失可在相当程度上得以矫正。同时,在国际投资实践中还应该细化投资条约的核心内容、限制管理国家风险、推动ADR和DPPs,以有效地防止争议发生和降低争议解决成本。  相似文献   

14.
国际投资仲裁是当前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端的主要法律方式,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资本输入国和上升最快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投资者在海外遭受东道国不公正待遇的情况呈上升趋势。自2007年“谢业深案”开创中国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解决投资争端的先例以来,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舞台上日渐活跃,表现出海外求偿案件多、被诉案件少、被告国覆盖面广、仲裁发起主体多元、管辖权争议突出、实体法律问题尖锐等特征。针对我国推行“走出去”战略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海外中资利益缺乏有效法律保护问题,我国应加强对本国海外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意识培育、构建资金及法律援助等配套措施、调整对外投资条约体系及外资立法,从而推动投资者更为积极地利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5.
国际投资法制框架下的缔约国解释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现代法学》2015,(6):163-172
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面临大变革的背景下,缔约国解释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与仲裁庭的解释相比,缔约国解释不仅能对投资条约的内容进行澄清,平衡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还能保证投资条约的有效性与持续的可操作性,并有助于推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完善。从时间跨度上讲,缔约国解释可以贯穿条约谈判、签订、适用和完善等整个过程。不过国际投资法制除了涉及缔约国利益外,还攸关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缔约国解释的应用在时间和范围上要受到一定限制。即便如此,缔约国解释在国际投资法制框架下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藉由缔约国解释与仲裁庭解释之间的相互依存机制,不仅能够推动国际投资法制的变革,还能推动形成一个多边投资条约体制。  相似文献   

16.
"中国平安诉比利时案"的核心争议是条约适用的时际法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仲裁庭对该案的审理过程过于倚重形式法律推理与条约文本解释,未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8条的要求充分考虑中国与比利时在缔结2009年双边投资协定时的立法意图。目前中国有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处于"自动续期"状态,有待签订新约予以取代。在谈判新的双边投资协定时,中国应制定内容明确的过渡条款,或纳入专门的时际法适用条款。当某一投资争端涉及新旧双边投资协定的衔接问题时,中国投资者可考虑先寻求东道国当地救济,再适时诉诸国际仲裁。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投资条约及其仲裁中,如何在投资者和东道国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是目前国际投资领域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要合理平衡二者间的关系,应该在现行的投资条约中设置必要的例外条款,为东道国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预留必要的空间;应改进和完善投资条约中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保护伞等核心条款的规定,防止或限制仲裁庭对其作扩大解释;应改进与完善投资条约仲裁的程序规则,使其能够满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投资争端解决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以条约为基础的投资仲裁案件不断涌现,过分倾向于投资者保护的国际投资仲裁制度饱受批评,发达国家积极推进国际投资协定制度改革,包括增加新条款以重新平衡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间权利义务。本文探讨国际投资协定是否有必要增设一般例外条款,如GATT第20条,允许东道国为实现保护如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等目标而豁免投资保护义务,以确保国际投资协定与国家公共政策之间的一致性。  相似文献   

19.
水权是一项基本人权.然而,晚近以来国际投资条约的自由化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中过分偏向于维护投资者利益的倾向,引发了国际投资仲裁中的"水权危机",严重损害了东道国人民的水权权益.东道国在涉及水权的国际投资仲裁中提出人权抗辩是应对这种危机的应急之策,而危机的根本解决在于对国际投资条约的人权化革新,最终实现维护东道国人民水权利益与保护外国投资者财产利益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适当平衡.  相似文献   

20.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2004年范本反映了其国际投资法理论和实践自1990年代以来发生的变化。范本澄清了公平与公正待遇以及征收的内涵,在一定范围内照顾了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私人利益的平衡。它将透明度原则引入国际投资法领域,并提出建立仲裁上诉机制以统一对国际投资法的解释和适用,这两项内容特别是后者将对国际投资法和仲裁法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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