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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局限性和改进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产品严格责任制度的形成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产品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的重视。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则意味着制造者、销售者主观上过失的客观表现,即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因此其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①。  相似文献   

2.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本依据,其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的保护和社会正义的实现。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将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也加以区分,采取二元归责体系,本文就这一归责原则展开探讨。  相似文献   

3.
产品责任是指制造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进行赔偿的法律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就是只要制造者、销售者制造、销售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且该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不管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行为,是否违反合向中的保证义务,就应认定  相似文献   

4.
1986年4月12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重要规定表明:产品责任,指制造者或销售者(有时也可能是运输者或仓储者等)因提供不合格的瑕疵产品而致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这个定义,与当前国际上通行的关于产品责任的定义,在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  相似文献   

5.
中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责任指投入市场流通的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立法体例、适用范围、归责原则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中美产品责任案件在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上呈现出各自的特点,本文试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此进  相似文献   

6.
产品责任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单行的产品责任法,但在《民法通则》中已出现了产品责任条款,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一条款旨在加强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促进他们改进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鉴于近年来产品责任案件屡屡发生,有的已诉诸法院,因此,有必要对人民法院审理产品责任案件的若干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在此,笔者谈些肤浅之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论产品的范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导致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产品责任法为什么会在近代产生,是与近代产品的技术含量高及复杂化相联系的。根据各国产品责任的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只有生产和销售属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产品且该产品存在缺陷时才承担产品责任,所以很有必要对产品进行研究。本文正是试图从比较法角度对产品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8.
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就是确定制造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失,从而承担责任的规格或标准。产品责任构成要件是要求制造者、销售者负赔偿责任的基础。如果不具备产品责任构成要件,制造者、销售者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外国立法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我认为,要求制造者、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相似文献   

9.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责任问题是产品质量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通过对一则案例的分析,对产品责任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此有更为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10.
所谓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产品的假疵而给消费者、使用者、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所应承担的责任、简单地说是指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该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特殊侵权责任。一、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主体(-)制造者对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产品销售者先对消费者承担了赔偿责任.销售者可以依法向制造者追偿。(二)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即使商品质量问题的真正责任…  相似文献   

11.
一、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世界民法史的角度看,大体经历了一个由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演进过程.起初,产品致损的侵权责任是以产品制造者或销售者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的.因此,如果原告人不能证明损害是由于被告在制造或销售产品中的故意或过失所致,他就不能得到赔偿.事实上,在许多产品责任侵权案件中,受害人根本无法得知被告人制造、销售产品的活动情况.尤其是那些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受害人要确知其缺陷和损害发生原因往往是十分困难的.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获得法律保护的机会.尽管过错责任对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的积极性,促进新产品开发和商品流转有一定益处,但在二十世纪“保护消费者”和“消费者主权”思想的影响下,工业化国家采取  相似文献   

12.
从世界范围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一个由合同责任向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历程。本文认为我国现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不是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根据生产者和销售者所处地位的不同实行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为辅,责任主体面对消费者的替代责任的综合归责原则,但是要防止严格责任绝对化。  相似文献   

13.
我国的商品生产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了很大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提高。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较为突出的是处于生产、运输、保管、销售这些环节,最后一环的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他们常因找不到合适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人,而损害了自己的正当利益。因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对于改善生产、销售、保管、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在民法理论上如何认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特征、及责任要件,将关系到法律的正确实施,故本文试就这几个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性质 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简称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不合格,使购买者造成其它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等不是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事由都是无过错责任,两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以其存在过错为前提,在其中一方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这种追偿是最终责任承担意义上的追偿,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所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5.
民法通则第122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条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之基本规定.  相似文献   

16.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是研究产品责任的核心内容之一。在大多数国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经历了从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到严格责任的发展历程。随着全球经济生活的发展以及各类严格责任学说的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不断加以补充和修正。  相似文献   

17.
《法学》1991,(9)
一、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性质、特征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之规定,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它不同于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也不同于产品质量责任。由于在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不是基于合同约定,而是基于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事实存在而产生,直接表现为对法律法规的违反(并不表现为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因而属于侵权责任范畴。  相似文献   

18.
我国产品责任主体既包括生产者也包括销售者,与美国法相同而与欧盟法相异。生产者不仅包括典型的成品制造者,也应包括零部件、原材料的制造者,以及将其名字、商标或其他识别特征标示于产品之上、表明是该产品的制造者的准生产者。即使中间商与消费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对产品缺陷无过失,中间商也属于产品上的“销售者”而应承担严格责任。现代社会的发展,销售者已扩张至通过融资租赁、保留所有权以及租赁的的方式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人。产品代言人并不具有产品责任主体的地位,因此《食品安全法》第55条有失妥当。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了医疗机构侵权一般采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但针对药品、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侵权,第59条又明确了医疗机构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对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的解释源于将医疗机构视为产品销售者,类似于《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的认识。而事实上,医疗机构并非完全意义上的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况且在司法实践中,即使作为销售者,其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有所松动。所以,通过分析严格责任的理论基础、医疗产品的实际情况等内容,提出对医疗机构产品严格责任的适用,应视医疗机构性质等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缓和。  相似文献   

20.
在产品责任中会涉及到以下几个主体: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消费者及相关第三人。此处相关第三人可以是产品的使用人和其他遭受由有缺陷的商品导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一个图示简单表示如下: 消费者→相关第三人 产品制造者 销售者→消费者→相关第三人 其中,除消费者和相关第三人之间不是合同关系以外,其他的箭头都代表着合同关系的存在。有合同关系就有可能发生合同责任。另外,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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