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特别刑事没收程序中,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没收程序所针对的财产是两个客观存在,检控机关的责任在于证明这两个客观存在之间有着因果关系,或者证明有关财产属于应予追缴的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特别刑事没收程序不应当以调查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为中心。针对有关财产提出权利主张的第三人应当重点证明自己不知晓或者根据具体情形不可能认为其知晓有关财产来源于违法犯罪活动,并且在接受有关财产的转让时支付了合理对价。法官在审理没收申请时应当像在民事审判中一样享有较宽的裁量权,有权根据"或然性权衡"证据标准,仅仅为了资产追缴的目的,就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被告人是否从犯罪中获利等实体问题作出裁断。  相似文献   

2.
刘根  吕铭 《法制与经济》2013,(12):16-18,20
定罪没收和未定罪没收是我国目前刑事没收的两种形式,两种没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种没收均发生在刑事诉讼中,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没收权。定罪没收属于对人诉讼,而未定罪没收属于对物诉讼。两种没收在没收权的配置、司法程序、适用条件、法律性质和证据规则等方面均有明显差异。  相似文献   

3.
非刑事化处置是一个广泛的系统,凡是能够实现刑罚目的,不予定罪、不予处罚或不予实际监禁的一切实体或程序措施都可纳入非刑事化的范畴。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较为严格。立法中存在重犯罪,轻刑罚的倾向,司法理念上重实体、轻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我国非刑事化处置的路径和构建重心在刑法中应当是刑罚的设置和具体运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应当强化和细化程序法的制约功能,增强对刑罚的限制功能。  相似文献   

4.
一、各国没收制度的类型分析 所谓"没收",是指根据法院或则其他主管机关的命令对财产实行永久剥夺.[1]慨括而言.根据运行的基础不同,没收可分为以刑事定罪为基础的没收和非以刑事定罪为基础的没收.[2]  相似文献   

5.
在腐败犯罪案件中,如何追回外流腐败资产成为近年来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因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要求,创设全新而完善的公益诉讼制度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由之路。构建公益诉讼制度,关键在于赋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实体以诉权;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旨在创建一种仅解决有关财物的没收问题,而不涉及行为人定罪量刑问题的刑事没收程序。  相似文献   

6.
刑事没收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遏制和惩治犯罪,中国应当抓紧建立、健全刑事没收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国际义务,加强国际合作。在分析我国刑事没收立法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参考国际公约有关没收制度的内容,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和做法,从没收的对象和范围、善意第三人权利、刑事没收例外情况、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及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对完善我国没收制度立法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7.
本文首先从介绍我国刑事没收程序的立法背景出发,然后以贪污贿赂与洗钱的关系为切入点,对刑事没收程序打击洗钱犯罪的意义进行分析,最后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刑事没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8.
龙碧霞 《法制与社会》2012,(25):289+293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引起广泛关注,增设的四种特别程序更是引人瞩目.本文将新设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称之为刑事没收程序,这项程序的增设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史上的进步,为此,本文对该程序的价值取向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该程序.  相似文献   

9.
雇员从业犯罪多为生计所迫,与雇主之间属于雇佣劳动关系,犯罪目的不明显,参与程度不深,在定罪量刑时应该与雇主区别对待,这是期待可能性、刑法谦抑性等刑法理论题中应有之意。但现有的刑事立法对此并没有作特别的考量,导致对一些雇员刑事责任追究过于严厉。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参照单位犯罪的有关立法精神,适用刑事责任区分对待原则,对雇员普遍适用从犯情节,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0.
免于刑事处罚对预防和减少犯罪、教育和感化未成年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相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失当之处。本文从未成年犯罪和再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入手,分析宽泛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弊端,以尝试提出对未成年人适用免予刑事处罚的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11.
刘哲 《人民司法》2012,(11):99-103
刑事处罚令程序是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简易程序的一种,德、意、日等国通过处罚令程序或者类似程序处理了大多数的轻微刑事案件,实现了刑事案件的有效分流,有效因应了当今各国犯罪数量不断攀升与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矛盾,在保证程序正义底线的基础上  相似文献   

12.
邓毅丞 《法学》2014,(6):100-109
最新司法解释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作为盗窃罪的定罪因素。该因素不是盗窃数额的补充要素,而应当作为盗窃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在适用范围方面,"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被理解为"曾因盗窃行为被判处过刑罚";"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罪和正在被追诉的盗窃行为之间应当有期限限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不能被重复评价。  相似文献   

13.
雇员从业犯罪多为生计所迫,与雇主之间属于雇佣劳动关系,犯罪目的不明显,参与程度不深,在定罪量刑时应该与雇主区别对待,这是期待可能性、刑法谦抑性等刑法理论题中应有之意。但现有的刑事立法对此并没有作特别的考量,导致对一些雇员刑事责任追究过于严厉。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参照单位犯罪的有关立法精神,适用刑事责任区分对待原则,对雇员普遍适用从犯情节,从轻处罚甚至免于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4.
我国反腐败刑事立法之犯罪化与轻刑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雷 《犯罪研究》2008,(5):19-28
在国际刑事法律公约的订立和各国刑事立法过程中,犯罪化和非犯罪化一直是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的基本问题。腐败行为犯罪化的意义还在于,随着国际和国内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对公职人员的廉洁性、廉政性的要求越来越高,不廉洁和不廉政行为范围更加扩大,那些原来属于职业道德规范规制的对象,随着人们对这些腐败行为的犯罪化的立法要求和呼声的高涨,这些行为便有可能上升为刑事法律规制的对象。而轻刑化是指对于犯罪的处罚倾向于用较轻的刑罚取代较重刑罚处罚的刑:事政策措施,它表现为用较轻的刑种(如监禁或有期徒刑)取代较重的刑种(如死刑或无期徒刑),或者在同一刑种中用较轻的处罚(如3年以下轻的刑期)取代较重的处罚(如10年以上重的刑期),甚至包括本应用剥夺自由的刑罚取而代之用剥夺财产刑(如没收财产或罚金)和资格刑(如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措施惩治腐败犯罪。在国际上,轻刑化作为国际刑事立法和司法的趋势,正日益引起各国的重视。从表面上看,犯罪化和轻刑化是两种的对立的刑事政策,但实际上,这两者是可以兼容并蓄的。因此,对腐败犯罪行为的犯罪化与对该行为在处罚上的轻刑化并不矛盾,两者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可以达到高度的统一。  相似文献   

15.
马贵翔  林婧 《河北法学》2020,38(1):57-67
刑事被害人当事人化的实质是犯罪损害追诉方式的公私合一,该制度设计混淆了公益和私益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导致两种权益保护相互冲突进而对刑事司法结果公正造成负面影响。公私分离是刑事被害人去当事人化的当然制度选择,其立法对策主要包括在刑事立法中确立被害人为特殊诉讼参与人、废除被害人在刑事审判中就定罪量刑发表意见的权利、废止被害人刑事自诉权和切断其引起刑事二审、再审的程序路径。同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举措,如允许被害人对其物质和精神损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等。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司法处罚种类有没收保证金、罚款、拘留等,在实践中如何恰当地适用这些措施并保障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适用的条件不明确。一般来说,设定哪些情形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是由法律、法规或者部门  相似文献   

17.
廉敬武 《法制与社会》2011,(31):287-288
传销犯罪活动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一个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传销具有严重的扩散性。我国早期对传销活动的管理经历了行政化至刑事化处罚的过程。但在将传销活动在刑法中单独立法后,仍有法律层面的不足。对传销活动进行规制属于刑法泛化的一种表现,更重要的是从社会管理角度进行  相似文献   

18.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新增的罪名。《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第二款为:“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一个刚设立的罪名,实践上是一片空白的情形下,如何时它进行适用,是当务之急。危险驾驶罪是把原来的两种行政处罚的行为规制为犯罪行为,之所以把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比较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者的关系,在遏制交通事故多发的作用方面,刑事处罚具有明显的优势。  相似文献   

19.
初殿清 《法学杂志》2013,34(8):129-137
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在性质上属于程序障碍情况下实施的刑事没收中针对某些犯罪案件而特别设计的程序,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司法解释扩张其案件范围的规定,实为将两种在制度目的、制度原理与立法技术等方面不同的没收制度一并纳入特别程序之中,这种设计在制度结构上存在不合理性,应有所调整。  相似文献   

20.
正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量刑轻刑化的趋势日渐明显,特别是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较高,应当引起足够重视。一、职务犯罪量刑轻刑化的危害一是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和刑事政策历来坚持"从严"、"从重"处罚的立场。这不仅体现为犯罪数额标准设置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