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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刑期折抵,事关罪犯人身自由和人权。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违法犯罪未被及时收监前的保外就医期间一般可以折抵刑期,但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其脱离执行机关监管的时间除外;监视居住期间一般不宜予以折抵刑期;留置盘问期间应当可以折抵刑期;被告人被刑事拘留或逮捕后而被强制医疗隔离的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两规"、"两指"期间不能用以折抵刑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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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方式的一种。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而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方式执行原判刑罚的变通方法。而保外就医则是监外执行方式中的主要形式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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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开展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此项活动开展以来,受到了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近日记者就此项活动开展的有关情况,走访了部监狱局负责人。问:请你介绍一下监狱系统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开展的基本情况。答:2004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在2004年5月至2005年1月在全国范围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司法部为此专门下发了〈监狱系统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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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监出所人员回访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出监出所人员回访目的不是监督谈话对象,而是通过他们了解现在监狱、看守所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刑罚变更执行活动存在的问题,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线索,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可见,出监出所人员回访是一种事前监督而不是事后监督,是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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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上半年,河南省监狱系统接受了省委政法委组织的刑罚执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1997年元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收押、减刑、假释及保外就医的执行情况。从检查情况看,绝大多数监狱在刑罚执行中能够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突出表现在:各监狱能够严格执行《监狱法》和有关规定收押和拒收罪犯;能够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减刑假释呈报工作,能够认真执行“三公开一推荐”制度,即公开考核结果、公开减刑指标、公开办理程序、让罪犯推荐减刑入选;保外就医工作既能够体现人道主义政策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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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由于制度设计漏洞,加之不法利益驱动,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虚假鉴定、脱管逃跑、收监困难、规避刑罚等现象。本文通过现实情况分析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讨如何摆脱规避刑罚之困境,克服该制度的现实弊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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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重病犯人采取的一种特殊服刑方式,其对象一般是患疾病,难以在监狱里生活,随时有生命危险或行动不便的人。保外就医服刑犯在监狱外重新犯罪,愿数罪并罚。但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法律法规在对此类犯罪嫌疑人开展侦查和收押方面的模糊性给该类案件的处理带来一定阻力。本文结合实例,针对保外就医犯人监外服刑期间犯新罪侦查收押实践中的疑难进行分析,力求发现问题的症结,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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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违法犯罪及监狱收押管理精神病犯工作问题多,管理难度大,安全隐患突出,监狱及管教警察面临更大的责任和风险,建议立法,取消精神病犯的保外就医,建立精神病犯监狱(监区),实行强制医疗制度、政府监护管理制度、医疗救助制度、生活保障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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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外就医执行制度改革和完善的调研与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外就医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充分、合理地适用保外就医对于彰显人道主义、促进罪犯改造、体现社会主义法制文明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保外就医是一项复杂的执法活动,严格、依法适用保外就医更涉及法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问题,对于法律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刑罚执行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正义感具有深层的影响。作者就保外就医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值得一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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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的法律条件应该包括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二者相互并重、缺一不可;为完善现有保外就医制度, 建议在刑罚执行中引入刑罚执行暂缓制度或是刑罚执行中止制度,将保外就医属性界定为非刑罚执行,并将保外就医的执行管理主体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与卫生行政机关共同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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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十多年,发现保外就医出监问题是一个难以监督的问题,现提出来,希望能引起重视并得到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根据法条可得出结论:我国实行国家财政全额负担罪犯所有医疗费用的监狱医疗国家公费制。然而,这种制度会使罪犯实际上享受比普通公民更优越的医疗待遇,导致监狱负担沉重,行使监狱功能缺失和未能达到刑罚目的的结果,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社会犯罪率的制度性上升问题。据此,本文认为监狱不应该承担服刑人员的重症医治责任,而应将重症罪犯及时出监,由相关的民政、社保部门接管后续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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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监狱的在押罪犯中“精神病犯”的人数不断增多,且有逐年扩大之势。以笔者所在监狱为例,目前在押犯中就有“精神病犯”17人(在原判决书中有精神疾病鉴定说明),占监狱在押犯总数的0.92%。另有11名罪犯在改造中不同程度地出现精神疾病患病现象,需进一步司法鉴定确认。监狱精神病犯的不断出现和存在,给监狱的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且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为此,笔者就监督精神病犯的鉴别、管理及刑罚执行等有关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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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拘役犯“回家”权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不押送监狱收监强制执行劳动改造,主要是体现分管分教,致其恶习得到较好的矫正而不受犯罪恶性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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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推进和谐平安江西建设,去年以来,江西省在刑罚执行中,以老病残犯为突破口,积极探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先后分2批依法集中为1134名老病残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让他们提前回归社会、与家人团聚,在社会上引发热议,取得了积极效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