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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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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2.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提高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负担,现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7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市级统筹区外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进一步加强对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余命医疗费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245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统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  相似文献   

4.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8日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相似文献   

5.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似文献   

6.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相似文献   

7.
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9〕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似文献   

8.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对《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渝府发〔2001〕120号)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一、将第二十二条(二)项修改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3个月内足额补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支付有关医疗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足额补缴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按规定补计,从欠费到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对职工造成的损失,由用人单位承担。  相似文献   

9.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外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157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级统筹区(即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列入国家和我市企业破产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国有企业中,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按破产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关于余命医疗费渠道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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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政发[2010]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各参保单位:为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工伤、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前,现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参保人员发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办法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凡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人员,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生育(含孕产期保健和分娩,下同)就医,其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工伤是指经有权机构确认并颁发《工伤证》的工伤,生育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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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3.
渝办发[2010]32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做好当前民生工作的决定》(渝委发[2010]19号)精神,努力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精神,我市于2000年建立了分层次统筹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并根据情况逐步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范围。目前,全市共有31个统筹区,其中主城九区和双桥区为市级统筹,其余30个区县(自治县)分别在本地区内实行统筹。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不断推进,统筹层次低、待遇水平不齐、看病就医不便、基金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已成为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不仅是消除医保待遇差异、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构建城乡统筹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障需求的必然要求。二、加快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总体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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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解决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1]12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事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和市计划,并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中,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退休,并已纳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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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医疗权益保障,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缩小城乡差别,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将农民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6号)同时废止。暂未纳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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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劳社医[2008]11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解决本市农业户籍转为城镇户籍人员(以下简称农转居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令[2008]第1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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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维护客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及广大乘客的根本利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和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5]28号)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客运车辆,并同时承担下列公益性义务的,免征公路养路费:(一)荣誉军人、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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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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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文件渝府发[2008]5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2008年市级重点项目名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通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确保又好又快发展重大项目是全市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的动力,更是投资工作的主要抓手。2008年,是我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314"总体部署的关键之年,是新一届政府的开局之年。从全市市情出发,集中力量抓好重点项目建设,既是建设西部地区重要增长极、长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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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劳社医[2009]3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民生"五有"目标,妥善解决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问题,根据《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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