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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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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哲学与法学的内在交融与互动,法哲学、法学方法论、法律语言学、法律逻辑的研究也随之发生了“语用学的转向”,这种转向的标志就是法律语用学和“规范语用学”的诞生与日新月异的发展,进而为我们理解和诠释法律的本质、类型、功能、适用机理、适用效力及其行动之有效性,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分析方法、知识范式和建构模式,从而使法哲学、法学方法论(尤其是狭义的法律方法论)实现了——由事实世界向规范世界的转变,由主客二分到主体间性的行为互动,由面向单向度的工具理性转向实践理性,再由面向单一主体的实践理性转向多主体之间的沟通理性,由静态的逻辑分析转向动态的语境分析或情境构作,由困固于语形、语义分析转向以法律言语行为主体及其相关语境为出发点的语用建构和实践.  相似文献   

2.
正近年来,中国法学研究日益呈现出两种研究进路之间的竞争。以一些理论法学者为代表的社科法学倡导者,强调"不断从各个学科汲取新的知识"去"发现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1而以一些部门法学者尤其是民法、刑法学者为代表的法教义学倡导者,则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2前者预测,若按照目前的法学发展趋势乐观估计,"大约30年后,法教义学研究——  相似文献   

3.
印大双 《政法论丛》2014,(6):121-127
法律推理过程包含着权力与利益、应然与实然、确定性与妥当性、客观解释与主观解释等矛盾,法律推理促动法律规范由普遍规则到个案规则适用,法律推理涉及法律事实认定、法律规范识别、法律价值追寻,涉及推理主体关于知识论与实践理性的思考,法律推理的重心由立法领域到司法领域、由法律本体论到方法论、由法律移植到制度理性整合、由宏观论证到微观分析的转向。法律推理呈现内部逻辑强制与外部言说理性互动的特征,已经由法律文本所体现的规范层面转向法律施行的实践层面,形成事实与价值、事实与规范的交互流转。  相似文献   

4.
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范式,被学界概括和界定为归类(或包摄和涵摄)、推论、等置和评价——这四种范式。但归类或包摄和涵摄均可再归属于形式主义的推论范式,于是传统四范式最少可化归为推论、等置和评价——这三范式;其中的等置范式试图借助于具有实践理性的类推法、比较法和归纳法,实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等置或者对称性,但其重心依然倚重于逻辑理性;而评价范式不仅离开了“客观化”的逻辑框架,而且也因脱离价值评价的主体及其特定语境,而成为无法实施的一厢情愿。最后认定,唯有具有主体间性(交往理性)、综观性、动态性的语用范式,才可以克服和超越传统三范式的缺陷,经由交往理性而实现逻辑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统一,从而最终实现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关系的对称性。  相似文献   

5.
法学研究离不开研究对象之确定及研究方法之选择,而研究对象的范畴通常又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研究方法的运用。传统法学所认知的"法律"是一个相对封闭的规则体系,规则自然而然地成为法学研究的重点。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其他部门法学一样经历过规则中心主义,即围绕民事诉讼立法,探讨立法的框架,条文的逻辑构成及对规则的内容进行立法解释、文本解释等等。  相似文献   

6.
姜涛 《法律科学》2009,(3):22-32
法学在本质上是人类理性的普遍表达,据此可以逻辑地推定法学的绝对标准与相对标准。其中。绝对标准是法学家不懈追求的理想,而相对标准经过学界认同则演绎为法学通说。法学通说是一种文明、力量、传统和理性,它不断地推动时代进步和法律发展,为法律文明添加智力支持和思想支撑。法学通说概念之下主要包括“要有一种普遍的主张”、“包括一个或一些基本的概念”和“支持这一主张的某种类型的论证”三个基本要素,而“内在的一致性、简单性、平稳性、形而上学与科学的相容性、理论间的支持”则是法学通说的论证标准。以此为根基,法学通说不仅能够确立而且必须确立。这又使法学通说真正呈现出法学学术及其成长的原貌,学术薪火因此世代相传。  相似文献   

7.
任强 《现代法学》2001,(1):20-27
本文运用马克斯·韦伯的“理想类型”与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类似” ,对休谟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划分进行了扩展研究 ,完成了休谟这一理论从绝对理性的本质主义向相对理性的非本质主义的过渡 ,并以非本质意义上的“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为基础 ,以先秦儒家的礼法思想为例证 ,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研究范式的两种“理想类型” :还原与解释 ;推展与原创。作者认为 ,依照这两种“理想类型” ,就能厘清目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研究方法的盲目和混乱 ,在解释与对话中确立起码的规则 ,从而深化思想的研究 ,推动思想的创造。  相似文献   

8.
以具有代表性的清代注释律学文本为视域,可以呈现出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和精神意蕴。在法律解释的技术方法上,从字词考据、文义疏解再到文理阐释,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与传统汉语中的文义解释路径高度契合。历史考证技术以沿革考证和引用经典素材为典型体现,亦能生动地反映传统中国注释律家之学术素养;以概念语辞互证、律例比较互释、律学著作引证为代表的比较解释技术也臻于完善。"治"与"仁"彰显了中国传统法律解释者的观念主旨,展现出法律实用主义与儒家伦理观念的共融。延至清代,法律解释者们虽然仍坚守尊崇法典的观念,但也孕育出理性而谨慎的批判精神。中国传统的法律解释在技术方法与观念价值上的契合与共融,能够为弥合当前法律发展所面临的技术与观念之间的分裂冲突提供历史借鉴。  相似文献   

9.
中国法理学正处于重铸和衔接古今中西学术的历史关口,需要经历一个从法学向理学跨越的历史过程。将中国文化传统与近代西学系统综合起来看,在"古今中外"时空背景下,中国法理学既可成为基于经验认知的法律科学、基于理性认知的法律哲学,也可成为基于"德性之知"的法律理学。中国法理学欲在21世纪开其气象,显其规模,需要同时开通并维护法律科学、法律哲学和法律理学向前生发的认知渠道,由此立足古今普适之道造就政治和社会的经验、理性和道德基础,重构"内圣外王"。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7,(3):186-193
环境法作为新兴法律部门,尤其需要对其部门法哲学体系展开研究。环境法的生命力不在于单纯的"理论理性"及概念思辨,而是不断保持对现实世界的开放性与互动性;实践理性是环境法哲学的基本立场。实践面向的环境法学认识论,需要摆脱生态中心与人类中心、"主客一体"与"主客二分"的二元对立,通过可持续发展伦理观的履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实践面向的环境法学价值论,需要在遵循"价值"和"法的价值"一般性原理的基础上,根据环境保护实践的需要,适当地对传统法律价值观予以突破和发展。  相似文献   

11.
“法的目的”研究与争论虽绵延几千年,但缘于对法治的渴求、理性的推崇等原因,始终徘徊在传统的主观论与客观论之间.这不但有悖客观常理和法学科学性原则,而且终将会动摇公共秩序和危及市民社会建构.鉴于此,有必要在归结传统理论中法的目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批判与反思,进而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视角出发,在法解释学语境中重新考察法的目的,并申明加强“法的目的”研究有利于增强中国法律自信、扩大中国法律话语权.  相似文献   

12.
This paper aims to describe an existing legal practice of contractual interpretation in Estonian legal order. In order to investigate the semiotic essence of contractual interpretation and its limits, this paper narrows its focus on a notion “conflict of laws” (as developed by Roberta Kevelson). By conflict of law is meant a depiction of incompatibility or conflict of co-existing legal practices, the conflict, which is both internal and external to Estonian legal system. From the inner perspective of Estonian legal order, the conflict of law is subsequently reduced to the conflict in law, and being analyzed on the grounds of contract law, the conflict of legal rules, in fact becomes a issue of contractual interpretation. It is claimed in this paper that there has been a fundamental incompatibility between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approaches to interpretation of contracts. As later as 19th centu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ystematic legal science, an apparent confusion of objective and subjective approaches was becoming transformed into an open and growing system of law, based on a fusion of both methods. This paper lays theoretical grounds for a practical test, which could measure the exact level of legal integrity between different elements of legal system.  相似文献   

13.
单忠献 《行政与法》2010,(6):115-117
司法判决理由是司法权合理化最重要的指标,也是法官思维水平的最典型表现。作为证明司法结果正当性的关键因素,法官的法律解释构成了司法判决理由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理应在司法判决中得以充分展示。为了改变我国判决书中法律解释状况薄弱、判决理由不充分的局面,科学合理地写明法官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解释状况就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4.
由于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不完善,在制度设计上法官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力,这就使得限制法官任意的法律解释规则难以发挥正常的功能.学者们发现几乎每一个解释规则都有指向相反的规则,如果不符条件单独地运用某一解释规则,会出现一些对法治来说的负面影响,甚至出现了个别的、不受解释规则约束的判决比按规则做出的判决更公正的现象.因而加强对法律解释规则的冲突研究,不仅是法律解释学研究必须克服的理论难题,也是司法实践所需要的.  相似文献   

15.
Why Interpret?     
JOSEPH RAZ 《Ratio juris》1996,9(4):349-363
Abstract. My article is about legal interpretation, but not about the question: how to interpret the law. Rather its aim is to make us consider seriously the question: Why is interpretation central to legal practices? After all not all normative practices assign interpretation such a central role. In this regard the law contrasts with morality. The reason for the contrast has to do with the status of sources in the law. There are no “moral sources” while legal sources are central to the law. Legal interpretation is primarily—I will suggest—the interpretation not of the law, but of its sources. To understand why interpretation is central to legal practices requires understanding the role of sources in the law: the reasons for having them, and hence also the ways in which they should be treated. I will show how reflections about these topics connect with some traditional jurisprudential puzzles, such as the relations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Are there gaps in the law? Is the law or its interpretation objective or subjective?  相似文献   

16.
我国民事判决既判力的范围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翁晓斌 《现代法学》2004,26(6):78-86
大陆法系既判力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关于既判力范围的法律规范。既判力的范围包括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和时间范围。就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而言,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基本一致,但是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零散而模糊,具体内容亦有不少不合理处,容易导致既判力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当扩张。就时间范围而言,我国法律未有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相关问题无法可依。为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和维护法的安定性,我国应当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既判力范围,就既判力的范围作出系统、明确和合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7.
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及主体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吴丙新 《现代法学》2001,23(3):86-91
在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上 ,学术界存在主观说、客观说与折衷说的论争 ,本文通过对其主要观点的述评 ,从法律文本与立法原意的关系 ,客观说与罪刑法定的关系 ,刑法的安全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利益比较三方面论证了客观说的合理性 ,同时也对传统的客观说进行了修正。关于刑法解释的主体 ,本文从刑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入手 ,结合现代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 ,指出刑法解释的主体仅限于可作出规范性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和作出个案解释的各级审判委员会和法官。  相似文献   

18.
有关贸易与环境争端在GATT法律体系内很难找到具体适用的规则,因此GATT曾被环保主义者称作没有规则的天堂。WTO成立后,为解决贸易与环境争端,出现了对WTO协定作普通法式解释的现象。本文认为这种解释方法符合客观要求,我国政府应顺应国际环保形势发展的总体需要,支持用普通法的方式解释WTO贸易与环境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9.
对多种法律解释规则进行分类研究是法律解释的重要任务.目前法学界关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区分,可以作为区隔法律解释规则的依据.与形式法治相适应,有合法性解释规则、文义解释规则和体系解释规则;与实质法治相适应,有合理性解释规则、目的解释规则等.法律解释规则是在思维领域中捍卫法治,因而要求法律人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首先要使用与形式法治相适应的解释规则,只有经过严格的论证才使用与实质法治相适应的除弊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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