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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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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实供述”作为自首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制度。一般自首中“如实供述”没有主观态度的要求,供述时间只能在一审判决前,供述的内容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中“如实供述”的特殊性在于供述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司法机关的范围应限于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其他罪行”宜界定为“不同罪行”。  相似文献   

2.
本文通过系统分析“如实回答”是否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义务,阐明了“如实回答”在刑事讼诉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同时指出法律中相应规定不完善,对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都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如实供述为被追诉人的义务,但也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二者存在冲突。将如实供述设定为义务虽然符合探明案件事实的刑事诉讼目的,但相应的权利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容易侵犯被追诉人的权利。为此:应当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范侦查人员权利告知行为,保障被追诉人的律师帮助权;进一步完善供述自愿性的保障机制,以自愿性供述为前提,平衡刑事诉讼中公权力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关系。  相似文献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义务,作为一种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遭遇到多种规则与制度的挤压,比较我国与英国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不同的实效和对之截然相反的价值评判.因此,笔者主张保留并改造我国的如实供述义务,将其特定化或个别化从而置于沉默权的前提之下.  相似文献   

5.
理解和适用准自首的重点在于基于主体人身状态差别所形成的“具体行为的自动投案”即被动归案这一本质特征,从立法完善的角度看,将准自首适用的主体范围界定为“被关押的人员”,更为妥当。在准自首成立的罪行供述条件部分,对司法机关的范围应当结合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有关司法机关的解释将“其他罪行”限定为“不同种罪行”,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6.
“自首”在治安处罚案件中的运用如同一把双刃剑,正确合理的运用将会给社会带来积极作用,若不能正确合理运用则会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甚至是徇私枉法、纵容违法、败坏风气,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治安处罚中“自首”情节应包含主动投案;如实陈述;投案后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听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及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得逃避处理三部分。对治安处罚中“自首”情节在实践运用时总体上应当把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尺度。  相似文献   

7.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纳入其中,但对与该原则具有密切联系的沉默权制度却没有提及,并且保留了第118条如实供述的内容。这就使得解读相关条文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的解读,可以得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推导出默示沉默权的结论。为解决该原则与如实回答条款之间的冲突,第118条应理解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选择沉默,则无须回答。  相似文献   

8.
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既无法律意义和价值,又不具操作性,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能较好维护其基本权利,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9.
通过对沉默权和如实回答的法理分析,得出沉默权和如实回答都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的法律制度。如实回答不仅是义务,而且是一种权利,并且如实回答在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错误追究方面的效率较沉默权要高。  相似文献   

10.
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入法,是对“沉默权”的初步尝试。但这个“沉默权”又因为“应当如实回答”而没有成为彻底的“沉默权”;将“坦白从宽”明确规定入法,是“辩诉交易”的中国化,试图通过“坦白从宽”来吸引犯罪嫌疑在不被强迫的时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是完善的“辩诉交易”。正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辩诉交易制度作为配套,所以不能赋予犯罪嫌疑人完整的“沉默权”,也就必须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  相似文献   

11.
12.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主要是指准自首和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非典型自首与一般自首存在一定差异,属于立法中拟制。对准自首范围的把握,应从立法本意出发,缩限解释"强制措施"与"正在服刑"的含义。应合理解释准自首交代余罪的性质,同种数罪在技术操作上可纳入余罪范畴。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一种,应注意与立功的区别。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的口供(供述和辩解)规定为刑事诉讼的七种证据之一;但口供的特点又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在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比较常见。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司法实践中对口供及案件证据运用和认定的难度。规范口供运用和认定的法律标准、刑事证据规则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的相关理论,才能正确地审查判断与认定口供。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但其与自愿如实供述并不相同,作为自首的降格认定,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情形。由于坦白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其仅成立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适用上,应将其置于整个从宽处罚体系中特别是与自首的衔接上来衡量从宽的幅度,禁止对其重复评价,还应探索坦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提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但其与自愿如实供述并不相同,作为自首的降格认定,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本人罪行,或者如实交代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但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情形。由于坦白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其仅成立于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在适用上,应将其置于整个从宽处罚体系中特别是与自首的衔接上来衡量从宽的幅度,禁止对其重复评价,还应探索坦白在刑事诉讼程序上的适用空间。  相似文献   

16.
以法院真实案例材料为基础,从整理补充责任在适用时存在的问题出发,首先探讨了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在对广义责任竞合理论加以发展的基础上,将补充责任的请求权关系定位于有顺序的请求权竞合,并与非真正连带责任相区分;其次对补充责任进行了类型化研究,将补充责任分为因主体的关联性承担的补充责任、因法定义务承担的补充责任、因合同关系承担的补充责任、因特殊物件承担的补充责任四类,并对各类的适用条件和责任范围作出说明;最后从效力和程序角度对补充责任的适用规则作出归纳,对实践操作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7.
关于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也包括证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这就使得证人作证制度不够完善,难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借鉴英、美、日等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必须确立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建立证人豁免制度,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此切实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8.
作为自认对象的案件事实是否一定为不利于自认人的事实,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持肯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自认对象的不利益性是构成自认的要件之一,但坚持这一观点的学者在判断不利益性的标准方面存在分歧;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自认对象不需要不利益性。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中关于自认对象不利益性的规定并不明确。由于作为自认制度理论基础的辩论主义并不要求自认的不利益性,同时由于肯定说在判断不利益性的标准上存在分歧,不利于己的事实在诉讼实践中难以判断,加之一些国家和地区在制度上均采否定说,故在这一问题上以采否定说为宜,这有利于提高自认构成的几率,提高审判效率。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量刑从宽规则,是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计算方式。量刑从宽规则应是基础规则和个案评估的结合,即对被追诉人量刑从宽时,应先根据基础规则确定一个笼统的量刑从宽幅度,然后再根据个案情况对这一量刑从宽幅度进行适当的修正(扩大或者限制)。为实现量刑从宽幅度在宽泛和具体之间的平衡,我们需要强化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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