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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做了基本均衡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依第24条协议解除;用人单位依第25条、劳动者依第32条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用人单位依第26条、27条、劳动者依第31条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比较以上规定,应当说劳动法充分考虑了劳动者弱者的地位,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要求比较宽松,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须符合法定的情形。如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限制,用人单位若解除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当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最为明显的是只要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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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迟到、早退,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等情形,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罚款。殊不知,这样的规定不但可能无效,还可能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那么,用人单位如何让自身稳步可持续发展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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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视台在《律师信箱》节目中,报道了一则用人单位未事先书面通知其本人就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案件。姚××是某市造纸四厂的工人,在三年前患了血友病,住院治疗了很长时间,最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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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从被有关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到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需要几个月,甚至是更长的时间。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合法性如何进行认定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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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认识刘明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将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类,而第五章其他规定中第三十一条又确立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但对此种赔偿的概念、性质及归类未予明确,有学者对此使用了“非刑事司法赔偿”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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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6月,农民蒋某(男,生于1942年10月)开始在某县农业银行当临时工,从事炊事工作。1986年12月8日,蒋某与农业银行签订了《临时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986年11月1日至1988年11月1日止,同时约定了工资和福利待遇。该份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合同,蒋某仍继续当炊事员,领取工资。1994年1月1日,双方第二次签订了《临时工合同》,合同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但继续保持着劳动关系。1996年1月1日。双方第三次签订了为期1年的《临时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仍继续保持了劳动关系。1998年该县农业银行实行下岗分流。8月26日,农业银行通知蒋某从9月1日起不得再上班,并停发工资,蒋某对此不服,引发劳动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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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以下简称《赔偿办法》)第4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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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劳动合同被依法解除了吗?吴峥1993年3月13日,××电子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和部分副总经理在全体员工大会上表示,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要求离职的人在3月17日下午下班前提出申请的,允许调离,并可免交5000元的培训费。张某等3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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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国是一个劳动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国家。法国劳动法历经漫长的探索之后日臻成熟。从中我们可以吸取到很多有益的经验,对于我们发展和谐社会,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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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今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之一,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其一经订立,便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认真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然而一味地恪守合同严格履行的原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但其在诸多方面已无法适应目前变化万千的市场经济形势,从而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因而也就会涉及到合同的解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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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属于基于非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基于继承的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在继承的事实条件成就时直接生效。物权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对物的占有为前提,法律要保护继承人取得对遗产中物的占有。在公示要件主义的立法模式下,通过合同法律行为处分不动产物权,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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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转嫁出去,遂为其劳动者投保商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以劳动者获得商业保险赔偿为由,拒绝支付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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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认为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但同时相应的于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此,在一起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了不同的解释。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于是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不久,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期权设定担保(该期权价值高于所冻结财产且未设定其它担保)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被告方认为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而法院则提出,设定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执行,而银行帐户较不动产期权在执行时更具便利性,法院自然选择便于执行的方式。对此,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