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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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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规定确定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其性质,村委会似乎不应卷入大量的民事纠纷中,但近年来,村民委员会频繁地被推上被告席,并且逐年有上升趋势。经过审理,这些案件中的大部分是以村委会败诉而告终,这不能不引起注意和重视。  相似文献   

2.
村委会作行政诉讼被告的条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村委会的法律地位,涉及村委会在宪法以及法律上的法律定位、与村民会议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根据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性质上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村委会与村民会议的关系方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且,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与乡镇级政府的关系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  相似文献   

3.
加强和完善村民委员会这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关键是要处理好如下几个关系: 一、关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关系问题对这个问题大致有以下三种意见:一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是领导与指导相结合的双重关系;三是指导关系。之所以有这样的意见,是因为对村委会的性质存在不同理解。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就是说,它是由群众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建设、自我服务的组织。这就决定了它同乡镇政府的关系只能是指导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村委会的自治性质,才能从根本上发挥自治作用。  相似文献   

4.
居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民主的形式,是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亮点。《宪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都对居民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的村民自治活动及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  相似文献   

6.
简论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确立村委会法律地位的重要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的颁布实施,极大地激发了农村广大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有效地启动了我国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发展和完善,并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其中,章丘县的村级组织规范化管理,创造性地发挥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为我国的村民自治工作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  相似文献   

7.
村民自治,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深远意义,是社会主义民主化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指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同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但不  相似文献   

8.
田开玉 《山东审判》2005,21(2):94-97
村民委员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设立的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司法实践中,村民委员会经常以被告身份参与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但在表述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身份时,却出现了不同的称谓, 有的称之为法定代表人,有的称之为负责人,还有的称之为诉讼代表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那么,村民委员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呢?笔者管抒已见,以求同仁赐教。  相似文献   

9.
由罢免村委会引起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宪法》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规定:农村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些制度对推进农村民主制度的建设,促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在一些地方,这些制度的具体运行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一起发生在浙江省温州市水心村历时1年多的罢免村委会事件,引起了笔者的一些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1.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这表明,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自己选举,并对全体村民负责的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利益充斥着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这其中也当然包括村委会组成人员在管理村事务的过程中收取好处费的情况,但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来看,对于村委会组成人员在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取好处费问题的惩罚,还只限于其在代为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所出现的不法行为。而其在管理本村事务过程中非法收取好处费的行为,除相关的党纪、行政处罚外,《刑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仅就这一问题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案例阐述我们的观点。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于1988年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切实保障八亿农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是指引八亿农民实行自治、办好本居住地区各项事务的法律,是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村委会组织法》从头到尾贯穿着这样几项基本原则,即群众自治的原则,直接民主的原则和由民作主的原则。群众自治的原则。就是由农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己的事情自己定,大家的事情大家办,共同办理好本居住地区的各项事务。这一原则,体现在《村委会组织法》的许多条文规定中。《村委会组织法》立法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村民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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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在《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村级民主管理。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全体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级各类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工作程序,以及经济管理、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要求,规定得明明白白,加强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条也规定:"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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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民自治制度的建设实践冯辉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农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眼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国12亿人口,9亿在农村。1949年到1957年,中国农村基层组织是行政村,属政权组织;1958年到1982年,中国农村基层组织是生产大队管理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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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运作的系统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不搞好拥有9亿多人口的农村法制建设,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的法治国。不发展农村的基层民主,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民主,所以我国目前的基层民主建设被认为是继民主革命、农村改革开放的第三次农村包围城市战略。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全国已经建立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村民委员会。那么,如何使村委会得以有效动作,乃是基层民主建设成败的关键一环。 村委会作为一个组织是独立的,但不是孤立的,而是处在一个复杂的系统当中,它的运作要受到这个系统中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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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居民按居住地区组织起来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作为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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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的背景、现状和政策导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高杰 《法学研究》1994,(2):11-15
中国农村的经济关系、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正在经历着深刻的变化。农村社会基础的变更无疑对基层政权组织体制产生了直接的冲击。在这种新的社会格局中,如何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以村民委员会作为组织实体而构筑村民自治体制,成了当代中国农村政治发展的一项基本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8年6月1日开始试行的《村委会组织法》是中国农村基层组织的第一部大法。村民委员会如何演化而来?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的重要意义何在?本文就此做一些历史性的回顾,并总结贯彻《村委会组织法》的基本经验,以便对村委会这一群众性自治组织有个全面认识。  相似文献   

18.
村民自治内在机制重新法律定位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景峰 《河北法学》2005,23(2):156-159
村民自治的现时法律从《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两个层面对村民自治的内在机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存在缺陷,尤其是把"四个民主"权利等量齐观。对村民自治内在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是必要的,可以考虑从宪法和基本法律(或者非基本法律)两个层面进行更新:界定村民自治的区域范围和对象范围———具有土地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为限的区域和居住区域作为区域范围,"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为对象范围;确立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自治、直接民主、法治原则;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为中心进行村民自治立法。  相似文献   

19.
不能把“村委会主任”“称作“村长”翟桂范在我国农村,人们常把“村委会主任”叫作“村长”,笔者认为,这种叫法是错误的。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  相似文献   

20.
村民自治是村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委员会把村民组织起来,依法办理与村民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实行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随着村民自治活动的推广与村民自治实践的深入,这种制度已陆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农村的前途和命运,更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程。本文就中国农村的村民自治制度实行以来出现的几个典型问题作出了论述,并尝试性地给出对策,以便与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共同研究。共同探讨,从而使村民自治制度在中国农村继续发展、继续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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