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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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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依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事强制执行是公权对私权的救济,即债权人利用国家权力实现债权的一种制度,其目的主要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因此,在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尽快地、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应该是执行工作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必须做到执行穷尽。执行穷尽是执行程序独立价值的必然产物。所谓执行穷尽,是指执行机构依  相似文献   

2.
执行程序是继审判程序之后实现判决给付内容的重要程序。执行程序模式历来就有当事人进行主义和职权进行主义的划分,前者以法国执行程序为代表,后者以德国执行程序的规定为典型。我国现行执行程序的模式定位出现了一定的脱离实际的偏差,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执行模式的恰当定位能对解决“执行难”问题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执行程序模式的定位不应该仅仅根据比较法的视野来确定,更恰当的方式是根据执行程序本身内容进行分析,具体根据不同种类的执行标的进行划分。我们应通过对执行标的分析讨论,来确定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哪种方式更恰当,进而来确定不同执行程序的内容构成,以此探讨我国的执行程序模式定位。  相似文献   

3.
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存在低价或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放弃到期债权,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担保等危害债权的行为时,申请执行人享有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行为的权利。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禁治产宣告,是指执行法院依职权宣告尚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为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得为放弃债权等导致无法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的一项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立法应当兼顾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是,我国的强制执行程序在体例上寄居于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4.
一、问题的提出从债权实现的角度,破产程序和执行程序扮演着同样重要的角色,无非是破产程序采取的是集约式经营,在同一个程序中"一揽子"解决多个债权的受偿问题,而执行程序则是个别化劳动,是为实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债权而采取的单独行动。这种为债权实现设计的多元化机制,给债权人提供了一种选择,使债权人能借此基于自身利  相似文献   

5.
债权凭证是指实施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执行法院发给申请执行人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申请人申领债权凭证后,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俟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收执的债权凭证申请执行法院再予强制执行。去年以来,浙江省一些法院已对实施债权凭证制度进行了探索,社会反映较好。本文拟从实施该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程序和效果等方面作一探讨,以为引玉之砖,求教于大方。实施债权凭证制度的必要性  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执行之最终目的为最大限度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债…  相似文献   

6.
执行阻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无必要,如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决定暂缓执行三种情况。执行阻却制度,则是规范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当中因执行阻却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和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如何确认阻却事由,处理阻却的程序等。然而,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我国目前的强制执行程序是一个职权主义色彩非常浓厚的程序"①,执行阻却制度作为执行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也被打上了职权主义的深厚铬印,其在理论上的各种冲突、矛盾以及实践中的种种弊端也…  相似文献   

7.
《现代法学》2017,(3):132-147
债权执行的正当性来自于债务人用于一般担保的责任财产,执行标的并非债权标的物,而是指向给付的债权。执行名义缺失下的债权执行不仅未能从诉讼法理论中获得正当化依据,而且执行效率原则由于悖离权利外观也颇受怀疑。有关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执行程序,可分为扣押程序(冻结裁定)与变价程序(履行通知)。后者虽使执行债权人享有收取债权的权能,却不能启动对第三人的执行程序。若第三人拒绝向执行债权人履行债务,后者虽可借助《合同法》第73条代位权来提起收取诉讼,但两者之目的、构成要件、法律效果都有着显著的区别,应根据制度目的分别建构。  相似文献   

8.
浅谈我国民事执行原则及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执行程序的基本原则是执行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规则的本源或出发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法律程序遵循依法执行原则;执行标的有限原则;申请执行与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执行相结合原则;强制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相结合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完善我国民事执行立法,加强执行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与执行工作实际需要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应增加以下原则:一是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二是提高债权实现的实效与保护债务人基本人权与善良风俗相结合。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1,(6):32-43
参与分配是通过使多个债权人共同利用强制执行程序来实现债权,从而提高执行效率的制度。以确保执行效率为出发点,一方面应当使执行机关能够迅速判断参与分配的适格主体,因而原则上将参与分配主体资格限定为有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另一方面应当使处于轮候查封顺位的终局执行法院无需等待处于首先查封顺位的保全执行法院的案件审理终结,即可迅速主持进行参与分配,因而例外地将参与分配主体资格扩大到无执行依据但首先申请查封的保全债权人。另外,我国强制执行程序采用剩余主义来弥补涂销主义的缺陷,防止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因其优先权或担保物权在执行标的的强制变价中消灭而受损,其必然结果就是允许有优先权或担保物权的债权人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相似文献   

10.
马强伟 《法学》2023,(1):124-138
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长期存在“优先主义”和“平等主义”的论争。我国法上的查封优先与平等参与分配之混合模式根源于有限破产主义的立法模式。从“优先主义”与“平等主义”的立法基础分析,在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二分、个人破产制度即将建立的背景下,优先主义是我国未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的最优选择。《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虽采纳了优先主义的表述,但未明确查封债权人的实体优先受偿地位。为贯彻优先主义,查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同样享有优先受偿地位,但受到破产法对个别清偿行为的限制。此外,在个人破产法出台前,民事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参与分配制度,以实现对债务人财产的公平分配。  相似文献   

11.
建议在司法执行中建立强制性破产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法制中,破产制度的直接作用在于保证全体债权人得到最大限度的公正清偿;而强制执行制度的功能是实现对个别债权人债权的清偿。破产制度与强制执行制度虽然各尽其职,但是两者又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可以转换为破产宣告。不少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程序或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查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如:英国法律规定的破产行为之一,就是债务人的所有物已为执行官扣押并出卖,或被执行官扣留已过二十天,在此情况下,即视为债务人已达破产状态;新加坡(破产法)第三条第…  相似文献   

12.
执行强制管理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强制管理的涵义及特点在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程序中,当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为了实现对债权人金钱债权的清偿,执行法院通常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对被执行财产予以变现或将被执行财产以评估的价格直接交付给债权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亦可依法通过强制管理被执行财产的途径完成执行程序。所谓强制管理,亦称执行强制管理,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强制管理是指在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依其职权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及股权强制实施管理…  相似文献   

13.
唐力 《政法论丛》2023,(1):27-38
《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相对人的债权有损债权人债权之虞时,债权人可以代位通过诉讼请求相对人向自己履行以实现债权。代位权实现的过程中涉及三方主体两面法律关系,“入库原则”效果下与“优先受偿原则”效果下的代位权诉讼之诉讼标的、当事人适格、当事人处分权行使、既判力客观范围等会存在差异;代位权行使之法律效果受制于《民法典》第537条“但书”规定的内容,其与民事诉讼保全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财产处置程序存在内在的勾连关系。  相似文献   

14.
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5.
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对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认识仅仅局限于公正与效益是远远不够的。程序安定应成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程序安定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其基本要素包括:程序的有序性、程序的不可逆性、程序的时限性、程序的终结性、程序的法定性。民事诉讼法上的讼争一成不变原则、管辖恒定原则和应诉管辖制度、限制撤诉原则、禁止任意诉讼原则和放弃责问权制度等都是以或主要是以程序安定为价值理想而设计的。为了实现程序安定,应当在民事诉讼中摈弃有错必纠原则,强化既判力;把调解原则从民事审判程序中分离出去,以限制法官的恣意;建立举证时限制度,以防止“突然袭击”;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应成为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  相似文献   

16.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被执行人未通知此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其失去在破产重整程序中主张债权的机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申请恢复执行。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程序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周燕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甚至恶意使债务不能履行,这时,债权人如何借助于诉讼程序来防止其债权可能受到的侵害,现行民事诉讼程序中对保全债权人利益有哪些规定,这即是本文试图加以论述的问题。一、财力保全程序...  相似文献   

18.
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谈我国执行权主体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执行权主体也称执行机关,就是强制执行权的行使者,也是执行程序的操作者。在执行制度的整体框架中,执行权主体制度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全部执行制度的核心和基本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来受理的来自全国各地的执行监督和执行协调案件中,属主诉执行法院、执行员违反乃至破坏执行程序的“执行乱”问题的案件占72%。[1]由此我们看到,在“执行难”这个整体背景下,由执行权主体造成的问题是现在的执行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于是,“程序公正在先,债权实现列后”成了广大执行工作者倡导的主旋律。[2]追求程序公正,我们不得不首先面对现行的执行权主体制度。没有健全的执行权主体制度,就没有承载执行权的牢固基础,从而导致执行权力的疲软或扭曲。本文试通过对我国现行执行权主体制度的分析,从程序公正的角度提出构建这一制度的设想。  相似文献   

19.
我国目前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中存在着职权主义色彩浓重、相关证据制度欠缺等不足,有必要借鉴国外审前准备程序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制环境及司法实践,建立以当事人为主体,以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和审前会议为主要内容的现代民事诉讼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20.
中国民事诉讼制度:透视、评析与改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当代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属于一种强职权主义模式,各种诉讼程序的启动与终结具有强职权主义色彩,法官主宰整个庭审过程,当事人则处于被动的配角地位。这种模式是基于当时的经济因素、社会政治因素而产生的,弊端表现在损害了诉讼的民主性,降低诉讼效率,导致法官专断。 作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应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基本思维,减少国家干预,强调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赋于其充分的诉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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