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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什么时间提起,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立法未作具体规定,二审程序中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且目前尚无定论。对此问题,目前审判实践中广为通用的一种观点认为:上诉审固然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但如果允许被害人在上诉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势必导致二审法院的裁判出现刑事部分为终审,民事部分为一市的矛盾,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只限于一审判决之前的诉讼阶段提出,不能在二审中提起。笔者认为,这种指导审判实践的通说,值得商榷。我们主张二审程序中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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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告人甲因故意伤害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乙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万元。甲对刑事判决部分没有异议,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甲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被驳回。甲又向上级法院申诉,上级法院经审查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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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提起期限虽然在起诉时间上赋予公民以广泛的诉讼权利,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笼统,简而不明。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很难掌握。如当法庭辩论结束后,判决宣告前,以及在二审审判期间,是否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按照现行法律条文来理解,当然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允许这样做,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二审法院就不得不因这一点而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这样就会与刑诉法关于只有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才可以发回重审的规定相矛盾。否则,由二审法院直接审理就会形成其刑事判决部分是终审判决,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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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的审理方式,是指二审法院接受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抗诉后,对本案进行审理所采用的形式。二审审理方式是否科学、合法,关系到能否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确保案件实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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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作出判决,一方部分当事人提出上诉时,其判决的效力及如何执行存在着分歧意见。(一)判决没有生效,不可以先执行。理由是:在群体(共同)诉讼中,一方部分当事人已提起上诉,引起了二审程序的开始,一审判决就没有生效。二审法院对其判决既可能维持,也可能撤销或改判。因此自然谈不上对一审判决的执行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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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诬告陷害、侮辱、诽谤等精神损害情节严重的行为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理论界争议颇大,在司法实践中又不统一。持不可以提起附民事诉讼的人认为:精神损害犯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没有法律根据。被害人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必须是可以计算的经济损失;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应分开审理。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行为犯罪是会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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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不宜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其理由如下:1.本案是严重的”婚内致伤、家庭暴力”案,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对于原吉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虽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受理条件,法院可以受理。但是依据民事诉讼中的给付之诉,第一要件是法院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后,才能再确认判令被告人给付一定的财物或行为,本案是一件特殊的案件,原、被告之间是婚姻关系仍然存续的夫妻关系,诉讼标的即损害赔信请来涉及到了夫妻2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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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第一审判决生效后,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可见,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遭受侵害,可以在刑事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仍然是民事诉讼,既然民事诉讼中允许精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中也应当允许精神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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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0,(2)
(一)上诉、抗诉的主体和权限问题。我国新公布的行政诉讼法在第58条中,只规定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是否可以提出上诉,却未作明文规定。但是,根据国际通例和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28条、第67条的立法思想可推知,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即公民(包括法定代理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否则,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那么,人民检察院是否有权对附带民事诉讼提出抗诉呢?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裁判,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有否抗诉权,即按二审程序提出的抗诉,却未加规定。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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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同样必须坚持两审终审的原则,即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当事人不服,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在法定时间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但是,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比较简单(只有两个条文),且内容主要是关于一审程序,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及其抗诉程序基本上没有涉及,这就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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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如何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比较原则,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问题和困难。笔者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仅就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提起问题。涉及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时,是否必须有被害人一方申请,才能发生损害赔偿?笔者认为:对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不能仅理解为只有被害人和检察机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后,才能进行附带民事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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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0]46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的案件,原告一方要求增加赔偿数额,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或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