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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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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钟莉  范冬明 《政法学刊》2007,24(5):20-23
渎职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把握其本质特征的关键是界定行为人所从事的公务。渎职罪主体可分为纯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纯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类。行为人所从事公务的性质是认定渎职罪主体的核心要素,履行职责不因个人身份和单位性质的不同而改变主体的性质。  相似文献   

2.
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刑法在渎职罪方面对1979年刑法作了重大改动,其中将原刑法中渎职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新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相似文献   

3.
马楠 《中国司法》2013,(3):94-96
国家工作人员是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渎职罪的主体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的司法认定与证明是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首要工作。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现予公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5.
蒋兰香 《时代法学》2004,2(1):75-80
渎职罪主体是学界长期纠缠不休的一个焦点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这一焦点问题作了定论.对于渎职罪的主体应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国家机关中法定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委托、聘用、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6.
本文对当前查处渎职犯罪案件中的主体认定和案件管辖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受国家机关委派、委托、聘用等从事公务的人员 ,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以解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犯罪主体的规定与司法实践相脱节的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应由检察机关受理管辖。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 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草专卖局系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表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烟草专卖市场稽查和查处违反烟草专卖行为等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因此,烟草专卖局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渎职罪主体立法解释评析与完善探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渎职罪一章的犯罪主体做了严格限定,将其由过去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由于修订刑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并未明确界定,给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主体的认定带来诸多困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在认识上也并不一致。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  相似文献   

9.
思考之一:渎职罪主体应界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涵盖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部分。这样的主体界定,既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也有利于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是金融、证券、商贸、物资、建筑、铁路、公路、航运、航空、交通、邮电、粮食、供电、供水、供气、文管、城  相似文献   

10.
本文案例启示:受聘护林是否属于公务,护林行为是否属于公务行为,判断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行使与职权相关的监管职责,如果行为人行使了与职权相关的监管职责,就是受委托从事公务,受聘的护林员即使是合同制护林员也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11.
挪用公款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对其行为的性质应视其情况具体对待。挪用公款现象中既有属于贪污罪的行为,也有属于违反财经管理制度,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还有的属于其他犯罪问题。挪用公款构成贪污罪的,首先是行为人具备了贪污罪主体的条件。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犯第一款罪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这一规定目前有两种认识:其一,认为贪污罪主体只限于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二,主张贪污罪主体包括国家、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前者为贪污罪主体的狭义说,后者是贪污罪主体的广义说。我  相似文献   

12.
康明 《行政与法》2005,(7):120-123
如果仅从根据立法原意和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相关规定来理解,渎职罪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如考虑到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以及总则对分则第九章渎职的指导作用,则渎职罪主体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文试就如何界定渎职罪主体范围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13.
徐玉 《山东审判》2002,(5):52-54
渎职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一般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  相似文献   

14.
《法学》1986,(5)
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常常由于对行为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和行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有不同认识而意见分歧。两者在构成犯罪的要件中至为重要,是值得探讨的。法律规定委托从事公务的含义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见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三款,它是对一款贪污罪的主体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补充。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上述两条法律的规定中,我认为应作这样的理解:一、所谓公务,是指公共的事务,相对于劳务而言;二、刑法上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全民、集体企业  相似文献   

15.
黄国华 《人民检察》2005,(15):59-60
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6.
张思文 《法制与社会》2012,(18):285-286
关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主体,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有争论,根据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取决于行为人实质上是否“依法从事公务”.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直接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17.
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公务人员论。”这一规定明确指出了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从事公务”。因此,探讨什么样的行为是“从事公务”、如何理解“从事公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一、关于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问题新《刑法》第395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从这条规定来看,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笔者认为本罪关于主体的规定有些欠妥。第一,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定罪主体要件使用,它的内涵不清。《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相似文献   

19.
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关于渎职罪的立法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修订后刑法在分则中将渎职罪作为独立的一章专门予以规定,并将渎职罪主体由79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缩小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由于刑法总则没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渎职罪主体面临诸多问题。《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20.
考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发现,刑事诉讼法关于渎职罪犯罪主体的规定明显落后于刑法,两大部门法对渎职罪主体的立法出现了严重错位和不协调的现象。一、刑法中关于渎职罪主体范围的规定。根据1979年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1997年修改刑法时,将本章所规定的犯罪主体由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规定在其他有关章节。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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