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民族地区存在一种"法律规避"的现象。法律规避的实质是对国家正式法律的回避。这表明,作为一种正式制度规则,尽管国家制定法已经推进到民族地区,但是,作为非正式制度规则的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依然有着重要影响,事实上发挥着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这样一来,民族地区实际存在着一种二元的法律秩序格局:以国家制定法为代表形成的正式法律秩序和以民族习惯法为代表形成的非正式法律秩序。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这两种制度规则如果不能形成合力,民族习惯法就会对国家制定法造成冲击,这对我国法治建设会产生不利影响。所以,我们需要探索两种制度规则之间的合作路径,使这两种制度形成合力。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法治秩序,才能推进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2.
巡回法庭把国家的司法权威运送到了乡土社会。送法下乡的过程事实上是一个法律与民间习惯的对话与碰撞的过程。法官在此过程中扮演着核心角色,法官的知识结构中接受习惯法,民间习惯就能够得到较多适用;法官拒斥习惯法,习惯法可能就会淡出司法。随着接受习惯法的法官的离职,国家法律将会更多的进入乡土社会,对乡土社会构成冲击并瓦解乡土秩序。  相似文献   

3.
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传统蜕变和国家权力收缩.直接影响着中国乡村的治理模式和秩序原理的变化,这表现为以村规民约作为主导的秩序类型经历着从同质性秩序向合约性秩序的变迁,秩序变迁的过程要求善治的法律话语场在乡村重建。法律话语场的重建必须通过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建立规范性秩序,这需要在制度设计上建立村规民约合法性的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4.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内容。乡村社会法治秩序的建立是在国家持续的社会整合与乡村社会变迁及二者互动中实现的。城乡一体化离不开乡村法治秩序的重构。从政策逻辑看,乡村法治秩序的构建既需要国家普遍主义的法律统合社会,又需要乡村地方性知识积极作用的发挥;从理论逻辑看,维护城乡居民权利平等需要法律同构,城乡统筹发展的制度创新需要法治重构;从实践逻辑看,乡村社会变迁的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乡村治理格局,从建国初期的政策整合到改革开放初期的权力整合再到新时期的法律整合,构成了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乡村法治秩序构建逻辑,从而使依法治国方略在乡村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5.
文化、信仰和理性:民族环境习惯法重生的三个基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长在国家制定法边缘的民族环境习惯法是我国民间习惯法文化的主要形式,同时也是我国传统法文化的重要载体和现实表达。消弭国家制定法与民族环境习惯法之间的紧张和挤压关系,使民族环境习惯法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获得重生,是回归自然秩序和谐的法文化传统、重塑法律信仰精神和重归法律对价值理性关切的共同追求。  相似文献   

6.
集体林权改革有自上而下的特点,但其成功终究离不开社会的支持,林业法制建设也不例外。林业习惯法出自特定地域社会,与国家制定法相比,有明显地域性,自发性和原初性特点。依照法律多元理论,社会秩序的维护并否单靠国家法就能完成的。林业习惯法能弥补国家制定法的局限,有助于林区秩序的维护,其现实合理性不容忽视。林业习惯法对于国家林业法制建设具有内容上的重要基础,实施过程中的重要补充,程序上的重要参照三大意义。因此集体林权改革过程中,应重视林业习惯法的价值,实现林业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互动与融合。  相似文献   

7.
国家制定法和民族习惯法的特点在于前者具有统一性、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后者具有多样性、特殊性、伦理性、自觉性等。透视西部乡村少数民族婚姻现象,可以感受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在婚姻领域有四个方面的冲突:1.普遍正义与特殊正义的冲突;2.现代法律文化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冲突;3.“移植法律”与本地民族特点的冲突;4.国家意志与地方权力的冲突。应当化解冲突,实现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积极融合。  相似文献   

8.
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乡土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与国家法律是相互独立的两套法律秩序,任何国家法律的实践都要考虑到这层现实因素,否则直接而强加的策略只有导致两者的紧张、矛盾和对立。西北少数民族地区乡村司法谱系及其要素非常丰富而复杂:村落权威的参与、劝说讲理技术、法律的符号化、法律背后的身份与权力、习俗性裁判、半熟人状态、两套制度的对立、对非正式制度的借助与法律的妥协等。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在维持和谐乡村社会的前提下,运用已有的法律解决纠纷,执行法律,并兼采既定的乡村传统、理由、习惯与生活方式,建构一种符合中国特色,符合地方特色的乡村司法,这正是乡村司法运作和法治的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9.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客观存在是不容回避的。作为主要在民族地区适用、调节其社会关系的秩序规则.少数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源远流长,影响深厚,给人类生存带来了秩序和意义。从习惯以及习惯法是法制的基础以及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的积极特性角度看,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与国家制定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然而,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同时存在较多的冲突。在国家法治推进、二者冲突难以避免的现实情况下,一个实现二者对话的制度安排是绝对必要的。文章以维吾尔族继承习惯法为例对于民族地区的习惯法文化与国家法的关系问题进行浅谈,认为应该通过民族立法解决二者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0.
“最低消费”作为餐饮娱乐业界约定俗成的“行业规范,”现有法律难以对其合法性给出一个“标准答案”。在法社会学者看来,这一行业习惯法是“活的法律,”规范着社会的内在秩序。在多元社会里,应建立国家法与“活法”沟通的渠道,使二者在国家与社会互动的基础上形成良性竞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