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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荣春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3,(1):85-94
因为能够处理好自身与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关系,且能够吸纳正当化事由,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可取性应予肯定。而在肯定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可取性之后,我们还应消除因“基本逻辑错误”“基本立场错误”和“基本前提错误”而对犯罪构成所形成的新的疑虑,且应赋予犯罪构成以“司法学顺序性”或“方法论顺序性”。进一步地,当把认定犯罪的方法逻辑和司法效率结合起来,则四要件犯罪构成的“内序”应确定为“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最终,四要件犯罪构成应重申的“核心要件”便是“犯罪主观方面(要件)”,而这是由“犯罪主观方面(要件)”与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3.
徇私舞弊型犯罪共性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苏彩霞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2):29-31
徇私舞弊型犯罪的“徇私”是动机性的主观要件 ,而非客观要件 ,其认定应采用司法推定的方法 ;作为徇私舞弊型犯罪前提的前提罪或原案必须事实上确属有罪或应移交的刑事案件 ,其认定以有证据证明为准 ,不以法院的有罪判决为准 ;徇私舞弊型犯罪中所涉及的受贿罪问题 ,应实行数罪并罚 ;刑事立法上应取消把“徇私”作为本类犯罪的主观要件、把“舞弊”作为客观行为要件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孟庆华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3):24-27
探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问题,有助于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特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应是过失,且有必要采取"严格责任"来界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相似文献
5.
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珍华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5,2(1):77-81
信用卡诈骗罪是当前经济领域中利用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一种特殊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认定的一些疑难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1.信用卡诈骗罪主体要件的界定;2 .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要件辨析;3 .信用卡诈骗罪主观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相似文献
6.
张岳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0(3):54-57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为了更好地区分合法投资行为与违法操纵行为,本罪中应增加“引诱他人进行证券交易”的目的要件,同时,为解决司法认定的难题,应充分发挥司法推定在认定主观方面的作用,但不宜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相似文献
7.
翟云鹏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1):93-95
合作作品是二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认定合作作品的标准一般采主观共创意图和客观共创行为“二要件说”,但是主观共创意图的要求与著作权法原理相悖,在实践中也没有实益,因此应当以客观的共创行为作为认定的唯一标准。 相似文献
8.
高金鼎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5)
行为犯主观要件的认定在目前我国的立法背景下是一个难点问题,其困难之处在于行为犯主观上的结果不易认定.文章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研究视角,探索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7,(6)
中立帮助行为能否成立帮助犯不在于设置过滤标准,关键在于精细重构帮助犯的构成要件。须根据客观归责理论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以行为是否制造、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为判断标准,从物理和心理两方面来进行限定客观要件;同时在判断主观要件时区分"确知"和"应知",原则上"确知"可以认定主观故意存在,而"应知"则不宜认定帮助犯,但当正犯表现出"可得辨认的犯罪倾向"时帮助者不得援引信赖原则阻却故意成立。 相似文献
10.
金融诈骗罪不仅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而且侵犯财产所有权。“非法占有目的”是所有金融诈骗罪必备的主观要件 ,而不是选择要件。对于金融诈骗罪这种目的犯而言 ,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直接决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准确把握非法占有目的的涵义并适用司法推定理论才能够正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从而有助于金融诈骗罪的认定和惩处 相似文献
11.
伪证罪的主观要件问题对于正确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现行的法定犯罪目的难以完全适应实践需要。基于110份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法院明确认定伪证罪犯罪目的的案件有限,部分法院在《刑法》第三百零五条文本之外描述伪证罪的犯罪目的,伪证行为的实际犯罪目的具有复杂性,且其犯罪动机具有多样性。在规范层面,我国法律体系对伪证罪的具体犯罪目的的规定仍有待明确。在理论层面,伪证罪法定犯罪目的的理论不足在于“隐匿罪证”属于犯罪行为而非犯罪目的,其并未涵盖“无中生有”式伪证行为,且现行目的要件难以契合伪证罪的法益本质。应当在保留伪证罪目的要件的同时,将伪证罪的法定犯罪目的修改为“意图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完善伪证罪的主观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12.
王潜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6,(3):20-26
网络技术的开发和运用涉及刑法中的“中立行为”.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否认中立行为违法性的观点,割裂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关系,混淆了“技术开发”和“技术运用”的行为属性.犯罪构成要件承担着禁止性评价的规范功能,行为对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符合性是刑法归责的依据.在主观要件认定中,行为反证和司法推定是判断网络技术犯罪主观故意的重要方法.在“快播案”中,快播公司及其责任人员滥用P2P技术,使公司内部服务器成为淫秽视频源,提供检索和播放服务,并通过文件碎片技术、虚置信息审查机制等方式逃避监管,符合《刑法》第363条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网络技术滥用的法律应对中,应完善前置性的技术操作规程,衔接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使法律在犯罪风险控制和互联网创新保护中取得平衡. 相似文献
13.
14.
试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国章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2,(4):28-30
作为受贿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刑法上是一种心理态度,属于主观要件的范畴.对此,司法实践应加以正确认定,防止失之过宽或过严,做到不纵不枉. 相似文献
15.
混合罪过浅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庆德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1)
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主观上罪过的形式,将犯罪划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犯罪的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这对于准确地认定犯罪,区分其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正确地适用刑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实践中往往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在认定某些案件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哪种故意或过失时,其界限不好把握.这类案件往往发生争议。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从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来看,往往是因为行为人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其主观心理状态既有故意因素,又有过失因素,或者两种故… 相似文献
16.
新刑法对绑架罪罪状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 ,司法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的认识不尽一致。本文结合司法实际中的疑点 ,对认定绑架罪应掌握的基本原则、绑架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7.
陈毅坚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29(4)
对于过失犯主客观要件的争论存在两个面向上的混淆。就评价标准而言,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之间并非互斥关系,而是具有层次的逻辑关系;就行为构造而言,过失的本质不是客观的外在行为,而是主观上违背义务的无认识状态。仅凭客观构成要件不足以承担规范评价的任务,若通过客观归责提前排除过失犯的成立将会产生不合理的结论。规范归责应容纳主观要素,过失的认定是事实要素与规范要素的结合。当行为人认识到了足以证明某一危险的事实情状,本来能够通过履行规范所期待的内在注意义务从而保持避免构成要件实现的能力,但却违背了这一期待,使自己没有能力避免构成要件的实现,因而成立过失。行为人的认知是注意义务的事实基础,注意义务则是过失认定的规范核心,过失归责应以危险制造为检验重心。 相似文献
18.
周菁晖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4):14-20
非法收受型受贿罪构成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是理论争议最大、实践认定最为复杂的事实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写进刑法后,对该要件的种种性质认定,或在理论上难以自洽,或难以适应实践的要求。从现行刑法的规定来看,利益要件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从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来看,没有必要包含“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司法实践中,对某些行为的有罪认定,实际上已突破了利益要件的规定。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是预防和惩治犯罪的需要。取消利益要件,并不会扩大打击面,混淆非罪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 相似文献
19.
闫仁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6):128-132
传统观点认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和过错分别属于客观与主观的范畴,是截然对立的两个要件。实际上,这两个要件都是法官解释法律的产物,存在着相互交叉与重叠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就是对过错的考察,而在认定过错时也要考虑因果关系,二者不能分开,相当因果关系理论就是其例证。因此,将过错作为界定因果关系的手段将会使民事归责更加公正合理。 相似文献
20.
郭小亮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6):20-24
在侵占罪中,非法占为已有含义的准确界定及其与拒不交出(退还)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占罪的关键因素。在认定侵占罪时,需要划清非法占为己有与代为保管的界限,二者在主观上、客观上、保管期限和合法性四方面都存在区别,防止行为人以代为保管之名行非法占为己有之实。非法占为已有与拒不交出(退还)表达的是同一意思,拒不交出(退还)只是对非法占为己有的进一步补充、说明和印证,不属于侵占罪成立的客观要件。把非法占为己有作为侵占罪成立的唯一客观要件,不会扩大侵占罪的处罚范围,相反有利于遏制侵占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