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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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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忠 《法学研究》2014,36(4):47-62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无论是"城中村"抑或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还是农民就地的自主城镇化,均会引发"入城"后集体土地如何归属的宪法难题。从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格局、各农村集体地权实现能力的差异以及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考虑,长远来看,宪法第lO条第1款关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仍应维持。但基于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体制对农民权益严重不利的事实和新型城镇化的要求,则需要以人的市民化,尤其是农民的真正市民化为基础,来对宪法第10条第1款作出新的理解,即当某一个城市的公民(尤其是原来的农民)均得享有平等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权利时,该"入城"的集体土地才能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解释不仅可以避免修法,维护宪法权威,而且也有助于农民市民化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推进,合乎宪法上国家所有的内在要求和历史使命。  相似文献   

2.
范进学 《法学杂志》2018,(12):28-36
我国《宪法》关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是一条原则规范而不是规则规范,对该条款应作政策性原则解释。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城市土地国有化历史事实与现实的确认,城市土地国有化在中国具有其历史的必然与正当性。同时,应在时空效力上明确其规范意义,以划清国家所有土地与集体所有土地的界限,避免在城市化进程中将集体所有土地随意变为国家所有而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18,(1):150-160
《宪法》第10条通过将不同空间位置的土地归属于不同公有制主体的方式确立起了土地产权制度上的城乡二元结构。这一土地产权结构客观上造成了《宪法》第10条第1款与第3款之间的逻辑矛盾,也造成了城市化进程中"入城"集体土地产权归属的宪法难题。既有研究均将这一矛盾的根源归结于《宪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实际上,这一矛盾的症结既非"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也非征收必须满足公共利益需求的规定,而在于集体土地向国有土地转换方式不完善。通过修改《宪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将征购作为与征收并列的土地产权变动模式,不仅能够在不改变宪法既有规定含义的前提下消解第10条第1款和第3款之间的矛盾,也为解决"入城"集体土地的产权归属和变动模式提供了宪法依据。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集体所有。”宪法所划分的“两类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在现实中可以说一类得到了落实(国有土地),一类没有落实(集体土地)。  相似文献   

5.
子建嵘 《中国法律》2009,(1):13-15,73
中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土地承包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将宪法中的“集体所有”具体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相似文献   

6.
立法与实践对宪法规定的“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曲解损害了土地权益人利益并严重违背法理。目前学者的种种解释或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或存在与历史事实不符的问题。制宪原意是在允许原土地权益人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城市土地国有化,这与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然而,经过历次修正案和土地市场的开放,条文意义改变为在土地权益人保留了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土地上的权益人的权益虽经历了从所有、使用到使用权的转变,但并未发生实质改变。该解释可以通过《宪法》第13条公益征收条款之规定反向推出。《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应当根据新解释予以重新修订。  相似文献   

7.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在今天中国的理论与实践中饱受争议。有学者主张放开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改变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现状,使农民从土地增值中获益,进而彻底废除集体所有制,实现土地私有;有学者则认为需要认清农村的现实和农民的需要,正视"土地财政"的积极作用,主张"土地发展权"国有。所有这些主张都未从宪法角度对现行《土地管理法》所设立的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也并未从宪法角度分析农村土地制度中集体与个体的权利属性与权利边界,因此有必要对宪法第10条所确立的农村土地制度以及"集体所有制"进行规范上的分析,结合土地制度的历史演进、现状与宪法的变迁,对"集体所有制"中国家、集体、个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重新界定,并对《土地管理法》所确立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进行合宪性分析。  相似文献   

8.
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成立的时空条件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非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时空条件。 由于我国是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土地的权属、性质在宪法中就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  相似文献   

9.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获正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得到一般性承认;"小产权房"屡禁不绝,行政、司法无能为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障碍,源于《宪法》第10条"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之规定及其体系效应。为了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同等入市"的改革目标,应在总结地方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实行法制革新,包括: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地位;排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宪法和法律障碍;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则体系;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10.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土地通过接管、没收、改造、征购、征用等方式,大部分已变为国家所有,特别是1982年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以后,使城市土地实现了国有化。1988年3月对宪法第十条第四款的修改,即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出让”。这是土地管理体制和土地使用制度上进行的重大改革,给我国土地使用权有偿经营奠定了法律基础。依照1990年5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我国目前的地产市场仍然是坚持土地国家所有制,以国家垄断土地所有权为…  相似文献   

11.
宅基地管理与物权法的适用限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桂华  贺雪峰 《法学研究》2014,36(4):26-46
对土地管理制度的既有讨论,通常是从宪法第10条出发,没有考虑宪法第6条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规定,将"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片面理解为民法所有权而忽视其所有制内涵。物权制度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反映,"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超越新中国历部宪法和其它具体法律的基本宪法原则,运用物权规则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需以公有制为大前提。忽视公有制前提的物权化改革建议,陷入"私法‘宪法中立",的认识误区,加上对宅基地经济社会属性的误会,所提出的改革方案缺乏法理与现实依据。现有制度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公共资源有效管理和农民权利保护等方面基本有效,下一步改革只需做局部调整而无需全盘重建。  相似文献   

12.
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主体的组成。翻开我国有关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所有权所依附的主体较紊乱。《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究竞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呢?1986年4月颁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相似文献   

13.
赵谦 《法商研究》2014,(2):58-66
土地整理权属应从宪法寻求其根本依据。"宪法依据"问题在本质上可分为"立法为什么要依据宪法"、"立法依据宪法的什么"、"根据宪法如何科学地立法"三个层次。运用规范实证分析方法逐次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10条规定之自然资源非私有、土地非私有原则,可以厘清我国土地整理权属设置的宪法依据,进而确立自然资源非私有原则指引欲开发之未利用地、土地非私有原则指引欲整理之低效耕地的宪法依据适用路径,最终实现整合相关立法以便对土地整理权属设置予以类型化科学规定的目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国际上,政府征地、居民动迁必须是确因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不征地的情况下,居民才须为大局做出让步,但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法定的、足够的理由并且提供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可见,我国各级政府出于城市建设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居民房屋进行拆迁,如果理由充分且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补偿,符合宪法和国际惯例,无可非议。然而,由于拆迁涉及面广、影响较大,难以掌握各方利益的平衡,加之城市房屋拆迁相关行政…  相似文献   

15.
随着中国城市面貌的日新月异,拆迁也成为既普遍而又棘手的问题。拆迁不仅事关国家发展、城市建设,而且处理不当也极易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容易引发纠纷。在国际上,政府征地必须是确因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得不征地的情况下,居民才需为大局做出让步,但政府必须提出需要征地的、法定的、足够的理由并且提供不低于市场价的补偿。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为  相似文献   

16.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个人使用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同时,宪法和法律又规定要保护公民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而农民个人房屋所有权  相似文献   

17.
徐伟 《当代法学》2024,(1):121-133
公共数据权属是构建数据产权制度、发挥数据要素价值的前提性问题。公共数据权属的认定取决于作为权利客体的公共数据的法律属性,公共数据具有财产属性和公共属性决定了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公共数据权益是一种内含利益由全民共享的财产权。《宪法》第12条为公共数据宪法上国家所有提供了规范依据,这意味着法律应为公共数据实现“不可侵犯”和“合理利用”提供制度供给。《民法典》第246条是公共数据宪法上国家所有向民法上国家所有权转化的通道,公共数据民法上国家所有权决定了公共数据所有权的权利享有主体、权利客体范围、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限制。公共数据国家所有(权)的证成,为公共数据确权提供了理论和规范依据,有助于公共数据流通规则的合理构建,且决定了应以“公共”属性为基础建立公共数据收益分配制度。  相似文献   

18.
正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是土地制度的核心内容,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依据上,上位法顶层设计阙如,政策性文件指导实践先行,本土经验为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我国目前施行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下的二元化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即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这一制度是我国国家性质和历史变迁的产物,而派生于土地所有权之上的土地使用权制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财产属性的体现,在我国现实语境下所有关于土地制度的讨论,本质上都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制度的  相似文献   

19.
程雪阳 《法学研究》2015,(4):105-126
中国现行宪法中的“国家所有”一词,不仅是经济学上的一种所有制,也是法学上的一种所有权.在法律地位、权能构造和权利外观上,国家所有权在宪法上和民法上并不存在差异.但在功能上,基于宪法第9条第1款关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规定,国家所有权确实有特殊性,它不能为国家或政府的“私利”存在,而必须“为公民自由和自主发展提供物质和组织保障”.宪法第9条第1款和第10条第1、2款,赋予国家获得特定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资格.具体的自然资源是否属于国家所有,依赖于法律对宪法上述条款的具体化和立法形成,在法律没有完成这项工作之前,特定自然资源属于没有进入物权法/财产法秩序的社会共有物,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对于这种共有物,国家可以基于主权以及由主权衍生的行政管理权来设定开发和使用规则,但不能作为所有权人获得相关财产性收益.  相似文献   

20.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用、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一种特殊的权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是论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采取的是用益物权说,第二部分介绍了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第三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规定及分析,分别从法理依据、物权法立法目标和农民利益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最后一部分得出结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有条件的设定抵押。本文旨在讨论《物权法》颁布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界定和讨论,希望对实现农村土地经营多样化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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