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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罚金制度及其积极意义易科罚金制度(即以罚金代替短期自由刑的执行),是指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规定条件,准以罚金替代自由刑执行,折抵的罚金完纳后,原判自由刑就认为已经执行的制度。这是自由刑的一种执行制度,不是对原判刑罚的否定。对于易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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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题的立法途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罚金刑执行难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实行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或不剥夺自由的劳动、罚金刑无限期追缴以及罚金刑缓刑等制度,在我国现阶段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在未来比较长的时期内,对所有犯罪都不宜单处罚金,只能是并处罚金,但不宜采取必并处罚金的立法形式,而有必要改为可并处罚金,给法官以酌情判处罚金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有必要建立罚金刑执行保证金制度,把判决前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作为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以鼓励犯罪人积极创造条件缴纳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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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以罚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执行(以下简称易科罚金)是刑罚易科制度的一种。刑罚易科制度,亦称换刑处分或易刑制度已载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主要有三种:(1)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2)罚金易科短期自由刑或劳役;(3)短期自由刑或罚金易科非刑罚处理方法。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易刑制度。本文试图通过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以及不同观点的考察,探索短期自由刑易科罚金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以供学界同仁研究和立法机关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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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易科制度是指当法院所判决的罚金刑得不到执行时,法律规定以其他刑罚方法来代替的刑罚制度。当罚金刑不能执行时以什么刑罚来易科,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大体有易科强制性劳动、劳动改造、劳役、自由刑等几种。设立罚金易科自由刑制度是世界多数国家刑法中普遍规定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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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的执行不应当与减刑挂钩。法院裁定减刑是针对主刑的执行情况,不能因为罚金刑没有执行就不予以减刑。对于拒不缴纳罚金的罪犯可以采取易科自由刑的方式解决。罚金刑的执行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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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犯罪或共同犯罪中,关于浮动罚金刑数额的承担模式存在3种选择,即个别罚金承担模式,全案罚金承担模式与单位罚金承担模式。这些模式之间的对立,源于法律规定的不同以及对罚金刑的法律性质与处罚目的的理解上的差异。在单位犯罪的场合,不存在自然人仅承担自由刑的特殊规定时,就不能依照单位罚金承担模式,仅判处单位罚金刑。全案罚金处罚模式与其他罚金规定方式下的承担模式以及自由刑的承担模式不协调,有违"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坚持罚金刑的纯粹刑罚说,站在保证罚金一身专属性的立场,为实现罚金刑的合理目的,同时也为满足罪刑均衡的要求,应当采用个别罚金承担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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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世界各国,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各国做出了种种尝试,其中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被广泛采用。本文在对我国现行刑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不宜增设罚金刑易科自由刑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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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是各国刑法中普遍使用的刑罚制度.尤其随着短期自由刑弊端的日渐显露,罚金刑作为一种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刑种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扩张虽是大势所趋,各国对它的具体规定却大有不同.与我国刑法中的规定相左,德国刑法典采纳了操作性较强的日额罚金制度,使得罚金刑能更好地发挥其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功能.国内著作中虽不乏日额罚金的阐述,但多泛泛而谈或仅整体性地介绍这一制度.因此,本文以德国刑法为蓝本,具体地介绍德国的罚金刑也即日额罚金制度,及该制度与其他刑种如自由刑的衔接问题,并与我国相关规定作对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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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罚金刑易科自由刑、罚金刑易科劳役、罚金刑易科自由劳动、罚金刑易科训诫、罚金刑易科民事拘禁等五种类型的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比较分析,以期为建立我国的罚金刑易科制度有所助益.文中指出借鉴外国的罚金刑易科制度,即在犯罪人拒不缴纳或不能缴纳罚金的情况下,法院裁定易科自由刑或其它措施代替罚金刑执行的制度是个不错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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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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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89,(2)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罚金刑问题尤为关注,多数同志较为一致地认为,我国应高度重视使用罚金刑,扩大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但对于是否将罚金刑提高为主刑,罚金刑应扩大至多大范围,存在着不同意见, 有很多同志主张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也有很多同志主张罚金刑仍应保留为附加刑。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一)罚金刑不应再作为附加刑,提高其地位是发展的必然。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罚金刑为附加刑,可以单处,也可以附加适用。由于人们的刑罚观不能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仍然是只注重剥夺自由、生命的惩罚而忽视剥夺一定金钱的惩罚,甚至将罚金刑不看作是刑罚,好似一旦判处了罚金刑就等于放纵了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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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国家罚金刑的使用范围非常广泛,除了最短时间监禁刑、谋杀罪以及叛国罪外,其余犯罪都可以附加或单独使用罚金刑。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判处被告人罚金时,通常既要考虑罚金的数额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相适应,也要考虑被告人承受罚金的能力。由于受罚金的执行难的困扰,英美法系国家除加强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外,更从立法入手完善罚金刑的执行制度,如在定期缴纳或分期缴纳制度的基础上,发展了日罚金制度、以社区服务偿付罚金、罚金易科劳役、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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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刑若干问题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近年来,刑法学界要求把罚金刑上升为主刑并扩大其适用范围的呼声甚高。对此,本文作者根据我国和国外的一些具体情况,对罚金刑应否上升为主刑、如何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罚金刑执行难”的原因以及解决的办法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不同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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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罚金刑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之一。刑事处罚中适用罚金的对象主要是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犯罪,如经济犯罪,以营利、贪财为目的的犯罪等,只有少数不涉及财产类的轻罪在处罚上也适用罚金。罚金刑对犯罪人在经济上实施惩罚,这对某些贪财刑的犯罪人来说,其效果有时优于自由刑。对于犯罪情节不严重的犯罪分子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判处罚金比判处自由刑更为合适。然而若罚金刑适用不当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特别是罚金刑的滥用在实际中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反应。笔者现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