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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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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权的效力及实现□高洪宾一抵押权的效力是抵押权制度的核心问题,我国担保法将抵押权的效力专列一节。所谓抵押权的效力,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担保债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他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一)对担保债权的效力。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相似文献   

2.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我国《担保法》以专节四个条文规定了最高额抵押,但极其原则、粗略。2000年12月13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变更、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本文拟对最高额抵押规定的不足以及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作一阐释。 一、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事由 由于最高额抵押权是为将来的不特定的债…  相似文献   

3.
正确规定抵押期间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抵押期间,是指抵押权的有效存续期间。在该期间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从而使其债权优先获得清偿,该期间届满,抵押权限随之消灭。我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同《担保法》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相比,不难发现,我国立法对这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期间上采取了完全不同的作法。对于保证期间,《担保法》允许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如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为法定的6个月。超过上述期限,债权人则丧失了主张保证债权的权利。这表明,保证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可以…  相似文献   

4.
论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对基于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限额内设定抵押担保的法律关系。最高额抵押在日本被称为“根抵当”,是为担保一定范围的不特定债权,在限度额内设定的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因一定事由的发生归于特定,而最高额抵押权也随之确定。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意义、性质与效果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意义。首先,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抵押权实现的需要。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虽然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最高额抵押权终究是为担保…  相似文献   

5.
武亦文 《法学家》2023,(3):175-189+196
本条明确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法定情形,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不宜对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加以限制。在当事人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时,抵押权人可随时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抵押人可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两年以后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债权确定请求权为形成权。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应当自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事实时产生债权确定的效果。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的,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发生确定。在第2项情形下,若当事人行使债权确定请求权,则债权确定,在其他情形下,债权确定情形一经发生,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即予以固定。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得以恢复,可随所确定债权的移转而转让。  相似文献   

6.
抵押权的作用在于为债权人提供担保,以此增强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我国法律将抵押权担保债权的范围规定为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险抵押物和实现抵押权所之处的费用。这一规定与物权法的基本理论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之。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出台后,其有关担保物权的规定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相比,就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有重大的变动,因而引发了实务和理论上中的一系列问题。本文主要从担保物权是否存在存续期间;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不行使抵押权,抵押权是否消灭;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可否向主债务人追偿等几个方面展开了论述。  相似文献   

8.
一、抵押期间的概念及确立抵押期间制 度的必要性   抵押期间,又为抵押期限,即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抵押权应当随之消灭。   我国《担保法》第 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 39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 )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未有明文规定。但在《担保法…  相似文献   

9.
随着经济发展,交易越发频繁,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基于继续交易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经常出现,如果以普通抵押权担保此类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将会给当事人带来繁琐的事务从而难以顾及给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交易安全和效率带来极大的不便和阻碍。在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总结后,为担保长期继续交易或融资所产生的债权的需要,产生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不过我国《担保法》中对于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规定由于缺乏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存在较大缺陷。但随着《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有了新的诠释,为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加有效有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   

10.
武腾 《政治与法律》2020,(4):125-138
按照指导案例95号,将既有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范围的,未经登记亦有物权效力,但不得对第三人产生不利影响。该指导案例并非将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的模式改变为登记对抗要件主义,而是对概括最高额抵押权之否定立场进行缓和,以便更充分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势。特定债权的转入属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变更,其与债权确定期间的变更、债务人基准的变更一样,都不需要后顺位抵押权人等第三人同意,因为不会破坏这类第三人的信赖基础。债权范围的变更遵循实行合同自由原则,其效力与登记无关,只不过当事人不得将非基于正常交易关系产生的债权纳入担保范围,给第三人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害。这一裁判规则不得类推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决算期变更、债务人基准变更,为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对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是否已确定的信赖,这些事项的变更只有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前办理登记,才能产生物权效力。  相似文献   

11.
抵押作为“担保之王”,①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生活,实践证明它是担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担保法》的实施规范了抵押行为,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重复抵押问题就是其中之一。笔者针对《担保法》第35条第2款关于重复抵押的规定,对其效力问题作一思考,并略抒管见。 重复抵押也称超额抵押,是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同一价值为几个债权设定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总额大于抵押物的价值。重复抵押有两个基本事实特征:第一,抵押担保的债权总额超过抵押物的价值;第二,由于第一个特征导致在抵押权实现时,…  相似文献   

12.
一、抵押权要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效力范围内行使所谓担保效力范围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担保债权的效力范围,二是对抵押物的效力范围。抵押权必须要在上述两个效力范围内行使方为有效。否则,将不受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3.
设立抵押权的目的在于以抵押物的价值担保主债权的履行,在主债权不能得到保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方式实现抵押权,并最终实现债权。对抵押权的实现,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第195条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作出了具体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相似文献   

14.
抵押权作为一种价值权而与所担保债权绝缘,自有无因性问题存在,亦即债权人所取得之抵押权在某些情况下,常有被认定抵押权设定无效,或甚至被其他债权人撤销之情形。抵押权所担保债权倘属无效时,抵押权因无债权存在,自不生效力。至于得撤销抵押行为虽已成立,但欠缺法定有效要件,由于法律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思,以及当事人之利益,故规定上述行为系得撤销之抵押行为,此时由有撤销权之当事人主张撤销。  相似文献   

15.
抵押权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抵押是债的担保方式之一.实践中运用得较多。我国《担保法》对抵押作了专章规定.但由于立法疏漏以及法条规定得较为原则,使得不少问题尚待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抵押立法。本文仅对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重复抵押权中的清偿顺序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问题作分析、探讨。一、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同一物上并存抵押权与租赁权是客观存在的,问题是当二者互相影响以至给某一种权利的实现带来困难时,如何协调及处理尤为重要。从理论上说,抵押权与租赁权本属不同性质的权利。前者为担保物权,后者为债权,物极优先于债权。…  相似文献   

16.
论《担保法》中的抵押权制度冯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抵押权制度有了一个质的飞跃。本文试从《担保法》颁布前我国抵押权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和《担保法》关于抵押权制度之具体规定等方面,探讨《担保法》对我国抵押权制度的发展及其中国特色...  相似文献   

17.
担保一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广泛的用义,它是促使某项主题得以实现的有力手段。但大量发生并被法律所认可的是债的担保,即担保债务的履行或债权的实现。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这一条规定在立法方法上采用了列举最常见的可设定担保的主题领域来说明担保适用的范围。为避免发生误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  相似文献   

18.
《担保法》生效至今已数个年头 ,应该说《担保法》对于约束各种担保行为 ,规范担保市场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在《担保法》的实践操作中 ,却出现了不少问题 ,下面笔者仅就担保方式之一抵押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做一探讨。一、关于重复抵押的问题所谓重复抵押 ,是指抵押人就同一座房地产 ,先后设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以担保债权的行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同一标的禁止重复抵押。但在实践中 ,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办理房地产按揭过程中 ,银行均要求由开发商为按揭人提供担保 ,且银行有权在按揭人无法还款时直接从开发商的帐…  相似文献   

19.
共同抵押,又称总括抵押、聚合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项债权而在两项以上财产上所设的抵押,是担保制度中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①。自我国担保法颁行以来,有学者认为该法第34条第2款“抵押人可将前款所列各项财产一并抵押”即为我国担保制度中的共同抵押条款。但笔者认为该条款的主要规定性在于抵押物的范围并不涉及共同抵押的特质,仅此条款所作上述学理推论未免失之牵强。纵观我国担保法及现行相关立法,皆未明确共同抵押形式下抵押权如何行使,由此可见,共同抵押制度乃我国担保立法上的空白和疏漏。但商业交易和司法实践中共同抵押现象却…  相似文献   

20.
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抵押制度.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一是抵押权的从属性上具有特殊性.最高额抵押权的从属性相对于普通抵押权而言要弱化得多,一方面表现在最高额抵押权成立在先,债权可能成立在后;而普通抵押权则债权成立在前,而抵押权成立在后.另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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