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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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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郭文利 《时代法学》2010,8(5):17-26
我国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大量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缺乏管辖权依据的阐述或对此语焉不详,甚或管辖权依据适用错误。在管辖权异议方面,仲裁协议与法院管辖、债权转让与原合同管辖权效力间的关系纠缠不清,异议不断。在准据法适用中,不但大量的裁判文书没有准据法选择依据,法律适用呈恣意态势,而且法院地法被大量适用、准据法选择方法较为单一等均引致相当弊端。对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判决以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的严重问题在于对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阐述含糊不详。  相似文献   

2.
法院对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是其进行诉讼并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如果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它就不能对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更谈不上判决了。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中,司法管辖权的选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选择了法院管辖权,而且还在于双方当事人大体上选择了法院地国的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因为一国法院通常只适用本国法,即使在审理案件时适用了外国法律,那也是在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下,利用了外国法律中的某些实体规范,而且它还可以根据公共秩序保留等种种理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所以,司法管辖权的选择对…  相似文献   

3.
甘露  刘旭 《法制与社会》2010,(20):269-269
在涉外民商事合同中,当事人被允许合意订立争端解决条款,具有选择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和准据法的权利。但在实践中,涉外合同可能会由于违反当事人一方所属国(国籍国或经常居住地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而被该国法院认定为无效。此时,合同中的当事人对准据法的选择是否继续有效,成为确定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问题。本文认为,基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民商法基本原则,应当在原则上认为被认定无效的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对于准据法的选择具有独立性,应该被全完或变通地适用。  相似文献   

4.
朱伟东 《河北法学》2005,23(4):133-135
管辖权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是一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必须要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尼日利亚法院通常依被告或诉讼标的物"出现"或"位于"其管辖权范围内、传票能够送达被告、被告接受法院的管辖或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协议为由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管辖,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尼日利亚法院通常适用法院地法,不过,在当事人选择了解决争议的准据法时,尼日利亚法院会尊重他们的选择。  相似文献   

5.
陈卫佐 《法学研究》2013,(2):173-189
法院地国家国内法中的冲突规则和已对该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同属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制定法均有优先适用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规定,但其国际私法分则对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则的处理方式则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立法模式。在裁判涉外民事案件的实践中,实体法解决办法有别于冲突法解决办法,仅在案件不符合国际统一实体私法条约的适用条件的情形下,才能依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已对法院地国家和其他缔约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并不等于选择了合同准据法。而如果涉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了尚未对法院地国家生效、但已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其他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则只能视为对无法律约束力的“非国家规则” 的选择。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涉外民事案件的程序事项既不适用冲突规则,也不适用实体私法规则。法院地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规则不会同国际条约中的国际民事程序法规则发生抵触。  相似文献   

6.
美国联邦法院在审查格式合同管辖权条款效力时,认为该条款要经过“根本公平规则”的司法审查,包括管辖权条款是否可以识别、提供管辖权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是否给予对方当事人阅读合同的合理机会、是否给予对方当事人“解约退款自由”三项标准;该规则在包括电子商务合同在内的格式合同中得到广泛适用;我国《合同法》上的“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标准”与美国规则并无实质差异,我国法院可以参考其具体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7.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问题上犹豫不决,不知道是将未来发生的争议提交有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是提交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判。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区别入手,在两者的范围、渊源、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确立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条款。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商事活动中,许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管辖权条款问题上犹豫不决,不知道是将未来发生的争议提交有关国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还是提交有关国家的法院进行审判.本文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区别入手,在两者的范围、渊源、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度等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当事人在订立国际商事合同时确立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条款.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总则部分的规定,反映了我国在涉外经济合同中可以适用外国法的原则立场,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肯定了可以适用外国法的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涉外经济合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法律,在法律适用上极易产生法律冲突。因此,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具有重要意义。由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国际私法上称“意思自治原则。”我国涉外经济合同的法律适用实行这条原则,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这是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因为这一原则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实行“意思自治原则”的情  相似文献   

10.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和跨国融资规模的逐步扩大,跨国证券转让协议和证券抵押协议数量不断增加,如何确定经中间人持有证券物权关系准据法,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尤其是抵押证券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跨国有价证券交易安全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考虑到国际证券的特殊性,强调适用证券的中间持有人所在地的法律为准据法(the Place of Relevant Intermediary Approach简称PRIMA)兼顾意思自治原则,以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谋求更进一步的国际合作无疑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这种"中间人所在地法原则"取代传统"证券所在地法原则"的趋势已体现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最新成果--2003年12月13日海牙<关于由中间人持有证券若干权利的法律适用公约>之中.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据此,在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可以同时对确定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作出明确约定。因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故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解决合同争议的准据法,不能用以判定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确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或者对仲裁地约定不明,应当适用法院地法律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外国法的选择适用和查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涉外审判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定案件适用什么样的准据法来解决。确定准据法,首先要考虑的是当事人双方是否在合同中对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作了约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因此,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准据法,包括有权选择外国法为准据法。审判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外国法,又如何查明外国法,是当前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难题。选择适用外国法的立法基础通常情况下,一国法院只可能适用本国的法律来审判案件。这是一国司法主权的体现和必然要求。那么,为什么我国法律赋予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适…  相似文献   

13.
在利用外资的诸种形式中,借贷这一形式具有重要意义。国际上常用的借贷方式主要有国际银行财团贷款,发行债券、国际官方金融机构贷款,以及项目融资与船舶融资等几种。虽然各种举借方式各有其特点并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但它们具有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例如,借贷协议法律文件的共同条款、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法律适用,司法管辖权等。本文拟就国际借贷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4.
本文就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原则,做了详细的论述。作者指出:三类特殊的涉外经济合同必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享有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权利,但他们选择法律的方式、时间、内容和限制等均是值得注意的问题。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受案法院享有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权力,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键,是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这个连结点。对此,作者提出了“要素分析方法”。文章还指出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也可依法适用于涉外经济合同。  相似文献   

15.
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出于对审理争议的法院以及案件实体结果可预见性的追求,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是比较常见的。这种约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管辖权的积极与消极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管辖不确定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现象。协议管辖的约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挑选法院的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共同对法院作出了挑选。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识和看待管辖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管辖条款与案件准据法之间关系如何?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明确。  相似文献   

16.
论国际私法中协议管辖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法律上的“实际联系”并不仅仅表现于或限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及货源地,也表现于合同准据法的所在地。当事人选择了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表明准据法所属国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从而使选择准据法所属国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7.
论船舶扣押管辖权领域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海事诉讼领域,各国普遍地通过船舶扣押措施扩张其海事管辖权,导致海事管辖权冲突加剧。在船舶扣押领域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利于缓和海事管辖权的国际冲突、方便法院审理及当事人诉讼。海事法院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应权衡私益及公益保护等多方面因素,解决若干相关的程序衔接问题。  相似文献   

18.
谢新胜 《行政与法》2006,(11):122-123
合同与侵权竞合的现象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非常普遍,但对竞合案件,依照合同识别与依照侵权识别将适用不同的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则,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可能不同。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识别应避免模糊,并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我国关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立法及司法实践都仍存在一些不足。对于外国法无法查明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上主要有以下解决办法:推定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同并适用法院地法;法院地法作为辅助性准据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抗辩;适用与本来应适用的法律相类似的外国法;适用辅助性连结点再次选择准据法;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我国应借鉴他国法律规定的合理成分,在直接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上补之以适用与该外国法相类似的法律和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作为选择。  相似文献   

20.
为此,结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国际实践,笔者认为,应对当事人在法律适用问题上的意思自治作出如下限制:一是国际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不得与我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二是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国际技术转让本身所包含的各种因素有着密切联系。(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判断标准合理而先进。当事人未作有效法律选择时,我国是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并根据特征性履行理论,规定“技术转让合同运用受让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我国立法既拒绝采取完全交由法院自由裁量的作法,也不采取只允许法院适用立法上特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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