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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读史书,偶见清官格外钦羡,因为在“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封建时代,清官委实是凤毛麟角.近览《明史》,杨溥和范理的清廉事迹值得一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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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府的腐败最突出地表现为官吏的贪污贿赂.对此,历史上有作为的统治者无不竭力整肃吏治,并采取一系列措施反腐倡廉. 1.大力提倡清官廉吏的贤人政治.秦简《为吏之道》反对官吏“居官善取”,要求“廉而无刖”,“精(清)潔(洁)正直”,不得贪图货贝钱财.汉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坐赃”者“禁锢不得为吏”.中国历代政府都以“清(廉洁)、慎(谨慎)、勤(勤奋)“作为官吏为政的标准.对于为政清廉的官吏,政府常常进行嘉奖.隋文帝将当时在地方上享有清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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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不怕办案难,铁面无私辨忠奸。为国为民除奸霸,流芳百世一清官。百姓爱看清官戏,清官应学包青天。自律纠风查大案,深入持久反腐贪。党的卫士任尤艰,无私何惧惩腐难!满怀豪情去征战,横扫污吏与贪官。改革大业逢春天,抓住机遇促发展。“两个文明”建设好,黎民寒士尽开颜。看电视剧《包青天》有感@李彦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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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给“清官”下个定义,肯定会有各种版本,包括来“大讲堂”坐坐的专家们也各有见解。然而,“清官”的核心是“廉洁、正直”似乎并无争议。这就是为什么在社会昌盛,人们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仍然有那么多人有“清官情结”。问题是,我们该如何看待“清官情结”?如何去粗存精?如何将这种“情结”化为“廉政”的氛围?这是我们刊登这组稿子的期盼。 本期另一话题“房产市场,谁主沉浮”将继续由《上海房产》主编赵也初先生客串主持,感谢他的鼎力相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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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勰在《文心雕龙·序志》中,按着“释名以章义”的原则写道:“夫文心者,言为文之用心也。昔涓子琴心,王孙巧心,心哉美矣,故用之焉。”这就是他以“文心”书名的由来。觅取美名而垂青一个“心”字,是不是别有深意,或者说是寄托呢?看来是有的。有一段尚未引起注意的闲文,似不应放过,这就是《序志》篇的“赞”。其语曰:“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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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自从《四库全书总目提要》倡《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一说以来,历代评价《唐律》者莫不宗是。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亦把“一准乎礼”、“得古今之平”作为《唐律》的主要特点之一,称赞旧论“是恰当的评价”。笔者亦略抒己见,以进一步探究揭示《唐律》的这一本质特征。一、编纂以礼为原则《唐律》开宗明义,标明它以礼作为编纂原则。《议》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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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世界著名的法制文明的古国,无论立法、司法都有着悠久、系统而从未中断过的历史,因此,源流清晰,内在联系紧密。就司法制度而言,早在西周时期已经初步划分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周礼.秋官.司寇》:“争罪曰狱”,“争财曰讼”,郑氏注曰:“讼,谓以财货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因此,对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断狱”,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称为“弊讼”。周礼的记载也得到了铜器铭文的实证,著名的《识Α贰ⅰ?生簋》、《亻朕匜》都在铭文中记录了基本上属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包括起诉、受理、调解、代理、民事判决的执行、誓审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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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卷十《内储说下·六微》十二页一面一行:遂刺韩魔而兼哀侯。《注》顾广圻曰:“……哀公即《世家》之烈侯”。按:本文为“而兼哀侯”,而《注》顾广圻曰“哀公即《世家》之列侯”,本文与注文不相应。经查顾广圻《识误》哀侯下:“此(指哀侯)即《世家》之列侯”。可见上文顾广圻曰“哀公即《世家》之列侯”中的“哀公”固作“哀侯”,王先慎引用顾广圻的话时误把“哀侯”写成“哀公”。应订正。(38)卷十《内储说下·六微》十五页一面一行:邺令襄疵……。《注》顾广圻曰:乾道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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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杂志》1993,(5)
直诉,是指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控告人可超出一般受诉官司和申诉程序的一项诉讼制度。最早源于周朝,到了唐代,直诉制度渐趋于完善。唐代的直诉方式,共有五种:(1)邀车驾。这是指凡案情重大而不得伸理者,可于皇帝出巡之时,于其车驾行处,跪伏路旁申诉冤抑。《唐律·斗讼》“邀车驾挝登闻鼓诉事不实”条疏议云:“车驾行幸,在路邀驾申诉。”(2)挝登闻鼓。唐朝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置有大鼓,名之曰“登闻鼓”。伸冤者挝登闻鼓(即击登闻鼓)以诉。挝登闻鼓诉者由右监门卫负责奏闻。《唐六典·刑部》规定:“受表者,又不达,听挝登闻鼓。”注称:“挝于鼓者,右监门卫奏闻。”(3)立肺石。唐时又在东、西两京王城门外同时置有赤石,名曰“肺石”。凡老幼不能挝登闻鼓者,则可立于肺石之上。立于肺石诉者由左监门卫负责奏闻。又《唐六典·刑部》规定:“若茕独老幼不能自中者,乃立肺石之上。”注称:“立于石者,左监门卫奏闻。”(4)上表。这是说,凡经三司处断而仍不服者,即可采取此种方式,向皇帝呈递奏书,“披陈身事”。其奏书由三司监受转达。《唐六典·刑部》规定:“经三司陈诉又不伏者,上表。”《唐律·斗讼》“越诉”条疏议曰:“受表恒有中书舍人、给事中、御吏三司监受。”(5)投匦状。这是武则天掌政时期新增加的一种直诉方式。铜匦,即铜匣子四个,分东、西、南、北方向,置于庙堂,其西称为“伸冤匦”。“有得罪冤滥者投之”(《旧唐书·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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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原文:(《左传·子产论为政宽猛》) 郑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①:“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②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