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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本质的“层次论”质疑李巍法本质的“层次论”就是把法本质分为三个层次: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第一层次;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本质的第二个层次;历史传统、习惯等物质以外的因素是法本质的第三个层次。-〔这是目前最为流行的法本质论,为大多数法学理论教材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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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 ,人类在生存和发展这个根本利益基础上 ,必然形成人与人之间的既相互依存和合作 ,又相互对立和斗争的矛盾。权力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产物 ,本质上是社会公共意志的集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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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律科学的核心问题,"统治阶级意志是法的本质"长期成为我们法学教育中一个基本的概念被传承着。但是本文认为,并非一切有阶级的社会就是阶级对立的社会,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关系并非全然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统治阶级意志论"也并不能涵盖当今一切社会形态的法的本质。据此提出,"一定阶级意志"为法的本质更为周延的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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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能量的构成及作用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科学》1993,(1)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通过影响人们的意志行为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但是,在存在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的人们当中,法律绝不是毫无力量的规范,更不是为利益追求者提供的一种参考性意见。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法具有自己得以运作的能量,“具有现实性所拥有的力量,并且具有效力”,由此才能影响人的行为。法能够调整社会关系,能够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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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归根到底是欲望的结合体,人类一切行为的根本动因就在于其自身存在的欲望。各个人在欲望的驱动下追求自身各个不同的需要的实现,也因此产生各种人际冲突和矛盾。而法律是调整人类行为的强制性规范,法律因为人类冲突无法通过社会潜在的道德机制和价值体系自发调和而产生。本文试通过对人类欲望的分析和对因此形成的人类行为以及冲突的研究进而来探讨法的本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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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国两制”下对传统法律本质论的困惑我国法学界依据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那段众所周知的关于资产阶级法律本质的论述,通常对法的一般本质理解和表述为两个层次: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所体现的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并且,依此一般又将法律的本质概括为阶级性。我们所谓的传统法律本质论,指的就是对于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本质论述的如上的理解和阐释。这种理论观点在我国乃至整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都是不容置疑的经典结论。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这种传统的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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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伟 《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2,(3):12-15,8
犯罪本质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本文第一部分从哲学上对本质的论述着手,分析了社会危害性本质论等观点的缺憾;第二部分提出,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本质,可以将其分解为刑法法益侵害恒和刑罚当罚性。第三部分讨论了一些相关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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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在谈到资产阶级法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象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长期以来,人们在理解这段话时,普遍认为这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的本质的深刻揭示,对认识一切类型法的本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据此对法的本质作了进一步概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此种理解和概括,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体现。把法的本质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不仅理论上不科学,而且实践中也有害。下面,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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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法律评论》2017,(2)
对公共政策本质的理解,是公共政策理论体系的逻辑基础,也是实践中建构政策观念、开展政策活动的逻辑起点。现流行的几种关于公共政策本质的代表性观点,虽然从不同角度、在不同程度揭示了其不同面孔,但都未进一步剖析公共政策背后所蕴含的国家—社会关系,或者说,没有清晰地回答一个问题,即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与政策性所反映的社会意志和国家意志在政策过程中到底发挥着何种作用、如何互动以及产生了何种影响?对此问题的挖掘将得出对公共政策本质的重新理解: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社会意志和国家意志之间是对立性交融关系,而公共政策的本质就是两种意志的组合关系及其结果。这种组合关系在制定、执行、评估、终结等公共政策运行的全过程中均有充分的体现。从这一视角来透视公共政策的本质,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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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观,包括对人的类本质和现实本质的理解。人的类本质是"自由自觉的活动",这将人与动物相区别;人的现实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将人与人区别开来。二者辨证统一,构成了完整的马克思主义人的本质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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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的变革,它以辩证唯物主义为基础,第一次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指出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压迫和剥削被统治阶级的工具,超阶级的法是根本不存在的,阶级性是法的根本属性。近几年来,在对法的本质问题讨论中,不少人提出了法的社会性的问题。法有没有社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