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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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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撇去不法收益之诉的引入,表明德国立法者选择通过传统的团体诉讼,而非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方式,来填补小额分散性侵害带来的法律救济真空。但是,该制度一出台即遭到各方责难,在迄今为止的司法实践中,也只发挥了相当有限的作用。表面上看,这是因为立法设计存在缺陷,但其根源其实在于团体诉讼作为一种群体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先天性缺陷。撇去不法收益之诉不是处理小额分散性纠纷的终极方案,但它提示了回应这一问题的另一种可能,并且展示了问题本身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2.
论消费者纠纷的解决机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消费者纠纷具有特殊性,应当据此对该类纠纷的解决做出特殊的制度安排,建立有效的消费者纠纷解决途径,包括尽快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争议仲裁制度,设立小额法庭,鼓励和授权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进行集团诉讼和团体诉讼,构建消费者公益诉讼,从而为解决消费者纠纷提供有力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3.
周翠 《北方法学》2014,8(5):90-104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不属于诉讼担当,而属于实体适格问题。为此,立法者应当在实体法律规范中赋予"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具体的实体请求权。而且,为了避免金钱损害赔偿带来的证明与分配上的困难,以及保证有关组织的独立地位,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内容未来应当限定在"非金钱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上;仅例外情形才允许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主张"没收不当收益"请求权并上缴基金,这对于纠正市场失灵亦具有重要意义。此外,为了实现高水准的公益保护,我国还有必要增设有关既判力扩张与禁止滥诉的规定。总体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承担着"预防保护与监督"的功能,其与任意的诉讼担当、代表人诉讼、债权让与等制度共同存在,并分别在实现不确定人群的集合利益、少量确定人群的个体权利、大量不确定人群的大规模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大量不确定人群的小额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领域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享有的请求权类型限定为停止侵害等“不作为之诉”的解释立场,值得商榷。通过梳理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可以发现,私益诉讼理论浸润、制度功能认知偏差和诉讼程序障碍,乃是最高人民法院拒绝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本缘由。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应定位为“威慑——补偿”二元结构。在“威慑”与“补偿”功能实现路径中,单维度的“不作为之诉”难以胜任,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能很好地担当这一角色。在“最优威慑”情形下,均以威慑为导向的损害赔偿与行政罚款之间可以替代适用;在“威慑不足”情形下,二者的“合作规制”则是切合实际的选择。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损害赔偿请求诉讼程序障碍上的担忧,不仅没有必要,而且也可以消除。  相似文献   

5.
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原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群体性纠纷带来问题的根源在于它与两造诉讼结构的紧张关系,但是,不同类型的群体性纠纷带来的挑战并不完全相同,对纠纷解决机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通过对西方国家代表性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结构的、功能的和技术的比较,可以发现,行政机关执法、社会团体与行政机关提起的不作为之诉、撇去不法收益之诉、加入制群体诉讼、退出制群体诉讼分别适合特定类型的群体性纠纷;群体性诉讼中的费用风险问题,则可以通过诉讼费用制度、律师收费制度的调整或者第三方资助的途径解决。  相似文献   

6.
黄忠顺 《中国法学》2020,(1):260-282
通过个别诉讼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难以对经营者形成足够的威慑力,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客观存在。即使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职责"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勉强解释为立法者赋予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形式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以该请求权为基础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也只是受害消费者享有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中行使方式。除非立法机关为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另行创设实质性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注定与特定受害消费者存在密切联系,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及其发放难题。因而,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对行政处罚与刑事罚金仅构成补充,在完善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同时,应当强化惩罚性赔偿消费公益诉讼与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手段之间的协作机制。  相似文献   

7.
范晓亮 《法学》2022,(12):108-122
基于消费争议的单位数额小、总体数额大、人数不确定和扩散性等特点,消费者的个体损害赔偿与整体权益保护往往难以截然分开,损害赔偿争议不易通过单独诉讼解决,代表人诉讼成为主要方式。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实际效果有限,而《证券法》规定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有效经验值得推广,美国法上的集团诉讼和欧盟法上的代表人诉讼也可资借鉴。我国相关立法为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留下了空间。消费者协会具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权,在得到符合法定人数消费者的授权后,应被视为满足了代表人与实体法律关系的适当限度联系,因而可基于代理型任意诉讼担当理论提起损害赔偿特别代表人诉讼。在此基础上,通过默示加入制凝聚诉讼请求,有利于实现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损害赔偿目标和诉讼效率,并可产生显著的外部性以保护消费者整体权益,实现公益效果,但作为程序正当性依据的诉权保障须予明确。  相似文献   

8.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新的解决消费者纠纷的诉讼模式,旨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利益。本文从其涵义和特征出发,分析我国现行消费者诉讼制度的缺陷,最后就构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9.
一、思维困惑:诉讼秩序与诉讼冲突的二律背反司法解决纠纷实际上是以最和平、最文明、最公正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中不可避免存在的各种纷争。〔1〕司法和诉讼的基本功能是有秩序、平和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稳定性与安定性是诉讼程序的基本价值。甚至有学者认为,秩序是司法的第一功能,古有定分止  相似文献   

10.
德国团体诉讼是当代世界解决群体性纠纷的典型制度设计之一.德国团体诉讼与美国的集团诉讼等其他群体性诉讼制度相比,在诉讼主体、提起的诉的种类和法律依据方面都有鲜明的特点.同时,德国团体诉讼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它为弱势群体接近司法打开了方便之门,节省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益,有利于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具有预防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主要功能,还有助于促进行政执法.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德国团体诉讼对于我国代表人诉讼和公益诉讼未来的功能定位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1.
团体诉讼制度已成为各国保护集团性利益和社会公益的重要诉讼形式。从其诉权的基础来看,团体有可能基于自身之实体权利、法定诉讼担当、任意诉讼担当或者诉讼信托而享有诉讼实施权并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团体基于何种根据提起诉讼,取决于纠纷的不同类型和各国的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12.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3.
叶明 《现代法学》2003,25(5):31-36
公益诉讼对传统起诉资格的扩展,虽然有助于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但同时也使我们面临着私人原告代表能力有限、纠纷解决成本过高、司法角色转换困难等诸多问题。在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情况下,建立在公益诉讼模式基础之上的新型经济诉讼难以成为保障经济法有效运行的基本的司法形式。  相似文献   

1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从性质上看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其功能主要是解决生态环境损害领域中的"政府买单"问题,贯彻损害担责原则。在出现突发环境事件等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基于职责需要立即介入调查,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开展治理与修复活动,但缺乏向污染企业追偿的明确义务和有效途径,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将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为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索赔主体,能够发挥政府在诉讼能力、经费和效率等方面的优势。司法实践中需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分工与起诉顺位。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法律适用,未来需要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以确立相关实体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5.
恶意诉讼是由特定当事人推动、利用诉讼程序掩盖非法目的、与法治精神相背的诉讼行为。其产生与法律制度上的缺陷、诉讼的负面效应、不法利益或非法目的的驱动、立案审查不严或者个别办案人员素质不高等有关。我国应详细规定被告的资格,在刑法中增设民事伪证罪和诉讼诈骗罪,提高罚款数额,确立诉讼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赋予受害人提起反诉、事后另诉的权利以及刑事诉讼请求权和司法制裁请求权,最大限度地遏制恶意诉讼。  相似文献   

16.
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角度来考察,不难发现脱离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审查,理论上无法构建体系化的诉讼模式,实务上也充斥着程序空转的“陪跑”悖论。昔时掺杂浓厚司法与行政两权对抗的司法审查技术,可以尝试以请求权基础来构建一套较为统一与温和的行政诉讼法体系,即对以《行政诉讼法》第1条为起始的诉讼目的进行全新的解释学阐微。相对弱化而非否定合法性审查作为诉讼要件的地位,将诉讼请求作为一独立的诉讼标的予以分析,可消解监督行政异化为权力衡平之术的质变,亦定分止争而尘埃落定。与第1条休戚相关的第2条与第12条也应做出相应解读,前述两条中的“认为”句式表征了此处应一致解释为原告的诉讼理由,或者是第49条所指明的拥有具体诉讼请求的表现。而第6条可限缩解释为与诉讼请求有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诉讼请求框定了案件审理范围,是诉讼类型化的依据,对行政行为的审查根源于此、受制于此,而不是来自监督行政的需要。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的纠纷解决模式可容纳司法审查的裁判模式来直面争议,促进实现案结事了的诉讼新格局。  相似文献   

17.
周倩 《法制与社会》2013,(5):120-121
公益诉讼是为惩罚公益性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用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由于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和谐社会,并且公益诉讼与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基于公益诉讼的特性,公益诉讼必须通过群体诉讼达到社会的和谐。群体诉讼的扩散性纠纷解决功能、公共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程序保障功能都契合和谐社会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增加“公益诉讼”的条款使得我国开始建立公益诉讼的制度和法律依据.条款中对于公共利益规定的不确定性和狭窄性使得公益诉讼救济范围过于狭窄.诉讼主体资格限于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使得救济不及对,因而需要探讨将公民个人列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迫切程度和必要性.原告资格扩张产生的程序矛盾和救济不力时,探讨初步建立解决原告资格矛盾的制度.  相似文献   

19.
公益保护请求权,是公益诉讼适格原告向法院及侵权人主张的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利,是公共利益与诉讼程序的结合点。公益保护请求权理论阐释了公益诉讼原告适格及公益保护的必要性和实效性,构成公益诉讼理论的关键点。公益保护请求权属救济权和裁判请求权,确定了公益救济方法或保护手段,避免诉前程序肿胀及“非讼化”。公益保护请求权的规定涵盖私法与公法两个领域,前者包括赔偿性、预防性、恢复性及人格抚慰性公益保护请求权,后者主要指基本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其行使常伴随价值判断,以解决公益保护竞合问题。基于公益类型,公益保护请求权可分为纯粹性公益保护请求权与聚合性公益保护请求权两类,前者注重保护整体公共利益,属于客观诉讼,检察机关适宜作为请求权主体;后者则是个人利益的集合,属于主观诉讼。公益的统一性保护,要求充分考虑公益的重要性、私益受损程度及社会整体利益。  相似文献   

20.
肖建国 《中国法学》2007,(5):129-146
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取决于一国的法律传统和司法政策,新模式的导入为民事诉讼形式的创新提供了契机。在目前代表人诉讼被搁置、集团诉讼短期无引入可能的背景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采取民事公诉为主导,实验性诉讼、团体诉讼和公民诉讼为补充的模式选择路径。具体建言是:确立实验性诉讼、拓展民事公诉和团体诉讼的适用范围、引进公民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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