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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由于各国在行政、立法、以及税收体制上存在差异,各缔约国间对其所达成的税收条约采 纳一致的解释方法成为税收条约发挥有效作用,实现在国家间公平地分派税收的目的的基础。 对条约采用共同的解释方法的重要性早已为西方各国所重视。许多发达国家对条约解释问题 或以国内立法,或以案例的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了《条约法维也纳公约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或《经济发展与合作 组织协定范本》(The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Model Con- vention,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但是,税收条约解释上的冲突仍 在国家间普遍存在,对此问题的研究无疑将促进国际税收进一步趋于公平和有效。本文的目的 在于通过对《维也纳公约》,《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的,以及美国所实行的税收条约解释方法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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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国际条约的适用没有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适用国际条约的法律依据作出指引。从对我国已生效的国际条约和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两个方面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都会对我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产生影响。对我国已经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有直接适用条约的义务,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排除条约的适用,或扩展条约的适用范围;对我国尚未生效的国际条约,我国没有适用的义务,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可以使我国法院适用条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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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借鉴国际条约与国外立法:问题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要求我国迅速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著作权制度的外部压力下,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及其后的修改大量借鉴了国际著作权条约和国外立法的规定,此种立法产生了三方面副作用:(1)"博采众长"造成了条文之间的逻辑矛盾;(2)直接照搬国际条约使得立法过时或过于粗糙;(3)对国际通行规则的改动导致立法目的无法实现。目前启动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并无外部压力,建议按以下三种方式借鉴国际条约和国外立法:(1)以一个法系中一个主要国家作为借鉴的样板;(2)改对国际条约规定的直接照搬为根据国情、用本国立法语言重新制定精细化的规则;(3)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轻易改动国际通行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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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1世纪,随着各国之间广泛的交往,双边或多边条约的数量也迅速增多。国际条约在国际法范围内遵循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但在各个国家内部,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时,各国的对待态度却不相一致,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理论学说。在我国,从国际条约的缔结程序可以看出,国际条约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具有相同地位。与此同时,在《民法通则》、《海商法》中都规定了当与条约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条约。这说明条约与国内法相抵触时,国际条约优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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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宪章条约》中规定了其暂时适用的制度,而条约的暂时适用问题却是国际条约法上较少探讨的一个问题,因此在《能源宪章条约》的实践过程中,该制度的使用已经多次发生纠纷,而好几个投资仲裁案例均与此问题相关。仲裁庭对于条约暂时适用制度的解释与裁决,无疑将会对国际条约法中这一问题发展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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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WTO协议在我国法院的适用——以该协议在美国的适用为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美国 ,宪法赋予了国际条约与宪法相等的地位 ,在特殊情况下 ,国际条约甚至高于宪法。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院的适用问题 ,美国的实践做法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直接适用 ,二是间接适用。我国宪法没有关于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和法院适用方面的规定 ,只是在《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等有关的具体法律中有零散的规定 ,对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没有作出明确的宪法性规定。因此 ,借鉴美国关于WTO协议在法院适用上的规定和做法 ,对于我国入世后 ,法院如何适用WTO协议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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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源宪章条约》中的环境规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能源宪章条约》(以下简称《条约》)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能源法律文件,更是第一个将环境规范纳入能源立法领域的国际法律文件。它改变了国际社会应对全球环境问题仅限于国际环境法向度上一维考量的缺失,标志着国际社会在国际能源法向度上处理全球环境问题的开始。《条约》中的环境规范主要体现为《条约》序言、《条约》第19条和《能源效率及有关环境问题议定书》。本文通过对以上环境规范的分析,指出了其国际软法的性质,同时结合《条约》的环境进程实践,表明了国际软法规范能够得以有效适用,最后提出“最大努力”作为国际软法规范履约基本原则应具有重要的学理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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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土主权属于一国的根本问题。由于部分领土条约相关条款过于原则或模糊不清,当事方会产生条约解释上的国际争端。通常,国际法院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32条规定的解释规则进行阐释。但是,领土条约具有与一般条约不同的特性,这一特性也决定了其解释方法的特殊性。条约解释与争议领土主权的归属存在密切关系,不当解释会严重损害当事国的领土主权。正是出于此顾虑,国际法院过于严格遵照条约文本语言表述的精确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一定的矛盾与反复,甚至在个案中弱化条约解释的价值,转而以有效统治作为判案的法理依据。国际法院的做法动摇了国际社会相关当事方将领土争端提交国际法院,采取法律方式解决纠纷的信心,值得关注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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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案件在适用国内法或国际公约上存在明显的混乱,这表现在适用国际条约方面,采取的是一种以纳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的方式。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事故而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非涉外案件中的责任限制部分,适用我国《海商法》第11章的规定,其他部分适用《民法通则》、《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涉外案件,如果中国法没有规定,或者中国法的规定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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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 ,随着国际社会各个成员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程度的不断加深 ,条约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说 ,一部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同时也是一部条约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由于条约具有能够快速、及时、明确地确定各类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优点 ,条约已经成为当代国际法上的最重要的渊源。另外 ,条约不但是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和进行国际交换的主要工具 ,而且成为国际法主体解决彼此之间各种争端的必不可少的法律工具。最后 ,条约争端的解决机制既是对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 ,又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但是 ,另一方面 ,不可否认的是 ,条约也存在诸多不大可能克服的缺陷 ,如条约的非普遍性、条约执行的非自动性以及条约往往不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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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争端解决的条约解释提供了迄今为止国际条约法领域最丰富、最具研究价值的实践。本文从国际公法角度,以1995年WTO建立后至2005年6月的158项争端解决报告为实证考察对象,首先阐明条约解释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重要性,然后着重概述WTO争端解决中条约解释通则的问题,扼要分析其特别规则,最后略比国际法院60年来诉讼案件中的条约解释实践,并得出若干结论,以期对我国参加WTO争端解决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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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主要由欧盟与成员国签订的基础性条约、欧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和欧盟通过的条例、指令和决定组成。在欧盟内部,欧盟法可以直接适用,具有直接效力,并处于优先地位。欧盟法与成员国法的关系既不同于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也不同于联邦法与成员邦法的关系。欧盟成员国各自适用欧盟法的实践,反映了欧盟法独特的适用方式,表明国际法日益得到普遍的尊重与遵守,主权国家自觉灵活适用国际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国内适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是对现代国际法的丰富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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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特点和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也是第一个旨在限制全球烟草和烟草制品的公约.如何解释公约、进行国内法的适用和履行公约义务是目前研究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的职能是提高个人在现有条件下最大的健康可能,通过利用现有资源、互通有无的物质资源与信息交流,达到最大健康可能.它具有渐进性、框架议题式、缺少义务与责任条款、发展中的争议解决机构、定期的信息交流与报告机制等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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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某一投资条约规定的最惠国条款能否延伸适用于其他投资条约规定的仲裁程序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仲裁裁决的实践给出了两种完全不同的答案,并且依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几乎是所有仲裁庭必做的工作.但是近两年的裁决似乎有一种将最惠国条款扩大适用于仲裁程序的趋势,尽管不同仲裁庭甚至同一仲裁庭的不同仲裁员对于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应当明确最惠国条款和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以及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原则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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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是国际法的发源地,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学说最早于英国出现。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考察欧洲国家适用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条约的法律规定与实践,国际法在欧洲国家有不同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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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准入是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制度,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多边投资条约中的外资准入自由化,突出反映在将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外资准入阶段,废除准入阶段的履行要求等方面。发达国家力主国际投资准入自由化。我国应主张渐进实现外资准入自由化,团结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参加国际投资立法实践,促成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规则的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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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寿波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6):32-42
对于国际法是否具有体系性、国际法分支学科是否具有自足性、国际法是否存在法律位阶,以及VCLT第31.3条(c)项的含义及其在维护国际法体系方面的作用等问题,学界仍无共识。尽管国际法体系仍然存在"碎片化"、相对的自足性特征,但基于共同的价值、发展中的国际法位阶体系、VCLT第31.3条(c)项对国际法体系的整合,国际法具有演变中的体系性。"碎片化"侵蚀了但不能否定国际法的体系性。国际法体系性受到侵蚀的原因较为复杂。国际法体系现状决定于国际社会权力结构的现实。VCLT第31.3条(c)项具有整合功能和发展功能,从条约解释角度维护了国际法的体系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