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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依遗嘱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也有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规定如《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称之为必留份。必留份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权益,是法律对被继承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强制性的限制。这种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两者都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手段具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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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特留份制度是各国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 ,我国《继承法》对此缺乏规定。由于立法上的空白 ,司法实务中出现了遗嘱人将全部遗产遗赠他人这种有违基本道德观念的情况 ,而法律却无能为力 ,因此 ,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应对特留份制度作出规定 ,并明确其性质、权利人范围、份额计算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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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渝峡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5):95-97
特留份是为保护被继承人的较近的血亲和配偶的利益为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特别保留的一定份额的遗产。特留份最早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以“不伦遗嘱之诉”为首开始形成了一套限制家父滥用遗嘱自由权的制度,即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在其发展过程中日耳曼法对大陆法系,特别是法国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的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现已被大多数国家采用。“特留份”与我国继承法中的“必要的遗产份额”相比较有其异同。我国应设立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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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已成为现代社会的趋势,世界大部分国家已制定了特留份来实现这一目的.我国《继承法》中规定了必留份来保护法定继承人的利益,限制遗嘱人的自由。但必留份本身存在着局限,对权利人的保护不彻底。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的新矛盾要求我们建立特留份制度,结合必留份制度来克服这些社会弊端,稳定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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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遗产时,不得以遗嘱形式取消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依法应当为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数量的遗产份额的一项制度。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但有必留份制度。现在正值《继承法》修订之时,有学者建议废除必留份制度,用特留份制度取而代之。本文拟从血缘文化的角度分析制定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肯定必留份制度的建立,并从社会保障水平的角度分析必留份制度存续的必要性,提出将二者共同归入法律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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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特留份是限制遗嘱自由的制度之一,许多国家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主要是基于道义、社会利益和家庭生活的需要.我国虽然有必要的遗产继承份额制度,但它不同于特留份制度,从我国的现实需要来说,应建立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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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是各国保护继承人权利,限制当事人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我国《继承法》缺乏这一制度的规定。文章通过对《继承法》的分析为视角,指出《继承法》立法中的欠缺,对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述,同时,参照各国立法,提出对特留份制度具体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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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下的部分,才可以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继承法中的必留份制度。由于享有必留份的主体必须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因此必留份制度对遗产处分的限制作用就十分有限,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人因个人好恶甚至出于某种有违伦理道德的原因任意剥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情形时有发生。如发生在四川泸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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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百万遗赠案法律评析——兼论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今年在杭州轰动一时的百万遗赠案,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继承法未规定特留份制度的弊端已经显现出来。根据这些弊端比较各国先进立法例,在我国有必要设立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加以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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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规定了特留份制度,但2008年制定的旨在保护中小企业经营的法律中规定了有关特留份的民法特例,试图减缓特留份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妨害。具有调整继承人之间和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公平分配遗产功能的特留份制度,在日本实务中得到发展完善的同时,也出现很多问题。在我国继承法修改中应确立特留份制度,可以建立必继份和特留份并行的二元体制,由必继份保障继承人中需要抚养之人,由特留份保障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违反特留份和必继份的遗嘱当然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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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自由和限制自由从来都是法律需要平衡的.在继承法中,如何保证人们的遗嘱自由,同时保障法定继承人的权利,社会的人伦道德、善良风俗以及社会共同体的利益,是继承法的重大议题.本文从限制遗嘱自由的角度入手,探讨我国是否需要采纳特留份制度,以更好的保障社会的伦理秩序、共同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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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是现代大部分国家限制遗嘱自由的主要措施,本文试通过对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的比较,说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以便更好的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达到个人自由、个人利益与家庭成员的利益、社会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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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份制度和必留份制度作为限制遗嘱自由的两种制度.本文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阐述了两者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同时对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原因和制度构建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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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留份制度,由于各国继承立法的具体规定不同,对特留份的称谓也不尽一致,有称“特留份”的;有称“保留份”、“必留份”的;也有称“必继份”、“强制应继份”的;还有称“财政津贴”的。尽管称谓不同,但都指被继承人不得用遗嘱随意处分,必须给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保留的部分遗产。我国继承法对此也作了明文规定,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里所说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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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遗产特留份制度之立法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继承法》为了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和胎儿的利益,规定了必继份制度,但该制度存在适用的主体范围过于狭窄、遗产份额的标准不明确等局限性。我国在立法上应当引入特留份制度,并根据我国国情加以改造,包括扩大现有必继份继承人的范围、明确必继份继承人的确定依据、继承份额的固定标准、特留份的算定、建立"特留份"权利的依法剥夺制度和扣减权制度等,以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特留份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