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孟传香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4):41-43
在实然层面,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累犯,在应然层面,我国刑法应当规定单位累犯。单位犯罪中,单位成员承担刑事责任应跳出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这一大前提的思维,单位与单位成员是并列、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其各自的刑事责任应相互分离,单位成立累犯和单位成员成立累犯应相互分离,单位初次犯罪后再次犯罪可以构成单位累犯的主体,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然人累犯的主体。 相似文献
2.
王立君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1):22-27
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犯罪主体,而在单位犯罪的场合,直接责任人只是刑罚主体,而非犯罪主体。因此,即使犯罪单位可以构成累犯,直接责任人也缺乏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单位犯罪的场合,直接责任人是代替犯罪单位承担刑事责任,接受处罚。这并非因为其自身负有刑事责任,而是刑事立法基于其在罪过与行为两方面参与了单位犯罪而强制其完全承担或部分承担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所以,直接责任人不能因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而构成累犯,也不能因单位构成累犯而构成累犯。 相似文献
3.
单位累犯之否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佺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1):58-61
新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可以作为犯罪主体,那么单位是否可以成立累犯呢?学界对此讨论颇多,多数意见都认为应该设立单位累犯,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但是,实然的法律规定和应然的理论分析表明,设立单位累犯并不可取。 相似文献
4.
祝圣武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8,57(1):43-47
建立单位累犯制度,不仅是打击和遏制单位重复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完善现行刑法,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基于单位累犯单主体理论,将单位累犯的犯罪主体和受刑主体限定为单位,将累犯单位直接责任人员按刑法第65条论处,是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5.
6.
邱玉梅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5):15-19
累犯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刑法制度 ,已经为世界各国所广泛认同我国刑法对自然人累犯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并无单位累犯的明确立法。在刑法中专门规定单位累犯制度具有其合理性与必要性 ,应该对此作出立法上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单位累犯制度之提倡及立法建议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王玉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2):36-40
我国刑法典中没有规定单位累犯制度 ,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单位累犯不仅有现实的必要性 ,更具有理论的可能性。单位累犯是一种刑罚制度 ,在对其定义时 ,要注意与构成累犯的单位定义的区别。文章在分析单位累犯构成特征和处罚原则的基础上 ,提出单位累犯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陈小彪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8,(3):28-33
在现行刑法全面确立单位犯罪的前提下,对于刑法中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理论和实务界存有一定的争议,虽然目前立法并未作出相应规定,但是应该承认单位累犯,所以有必要完善累犯的立法规定。单位累犯的立法模式存在“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分立模式”和“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并立模式”两种可能模式,其中分立模式中又存在完全分立和部分分立两种,建议我国刑法采取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并立模式。 相似文献
9.
10.
石艳芳 《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2(1):53-54
现行的累犯制度并没有明确单位犯罪是否可以适用累犯制度。但无论是从刑法制定的目的上看,还是从常识、常情、常理理解,单位成为累犯的主体不仅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也符合我国刑法的罪刑相一致原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