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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久华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2)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指行为人秘密窃取他人的有效信用卡,并假冒持卡人予以使用,非法占有该信用卡所承载的实际财产价值,数额较大的行为.该行为一般情况下应认定为牵连犯,按盗窃罪处理;只有在犯罪数额没有达到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时,才是单纯的盗窃罪一罪. 相似文献
2.
盗窃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不应该一概以盗窃罪定罪,要根据其使用的不同手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盗窃信用卡后并不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诈骗手段就可以获取卡上钱款的情形可定盗窃罪,对盗窃信用卡之后还积极通过猜配密码、非法获取、复制密码的手段并据此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则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3.
孙利国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46-49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诈骗罪的主观超过要素,是认定诈骗成立必不可少的主观要素。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问题,在准确认定诈骗罪成立中特别重要,认定时应坚持目的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目的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超过要素,实务认定方法主要是刑事推定。 相似文献
4.
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关键要素在于: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的非法集资行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判断不能从主观到主观,要有客观事实予以支撑。客观上非法集资行为的评价,监管部门的许可并非必要的因素,关键在于这种集资行为是否会对集资对象的财产以及财产利益带来具体的危害。 相似文献
5.
莫晓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4):32-34
中外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牵连关系存在着三种学说,三种学说反映出了牵连关系的一些特征,但未能揭示牵连关系的本质。牵连关系的认定应把握主客观相统一,注重行为之间作用关系的新标准,即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牵连意图;客观方面,方法行为是目的行为的有效方法,结果行为是目的行为的自然结果。 相似文献
6.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4)
对于虚构事实索取财物行为的定性,司法实务中存在较大分歧,理论上也观点不一。以往的学说中,想象竞合说不仅在罪数与逻辑问题上具有明显的缺陷,在实务中更是难以操作。法条竞合说片面追求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点,而忽视了二者本质的区别,难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单单从被害人角度思考这一问题,必然陷入司法恣意的泥潭。从行为人角度出发,以分立说的基本立场认定为一罪则更为合适。具体的判断方法,可以采取两阶层的模式,先判断虚构的事实是否具有促使行为人履行交付义务的正当依据,其次判断是否使用了敲诈手段索取财物。在虚构事实属于正当依据,且并未使用敲诈手段索取财物的场合,成立诈骗罪。反之,如果虚构的事实具有敲诈的性质,或是之后的索财行为使用了敲诈手段,应当成立敲诈勒索罪。依此两阶层的判断方法,对各种类型的欺诈索财案件,均可得出较为清晰的结论。 相似文献
7.
邓忠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0(4):64-66
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对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大影响,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也有多种观点,莫衷一是.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行为人签订合同前(包括合同签订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财物交付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诈骗罪;行为人签订合同及财物交付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侵占罪. 相似文献
8.
董玉庭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20(4):19-23
许霆第二次以及以后的取款行为与第一次取款行为并无本质区别。第二次以及以后的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具有社会相当性,不具备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因此,不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当第二次以后的取款行为完成后,银行的财产成为遗失物。许霆非法占有遗失物、拒不返还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相似文献
9.
古加锦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4,(1)
关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在我国主要存在盗窃罪说和信用卡诈骗罪说两种观点。根据信用卡的自身特点,信用卡被盗窃,一般情况下并不存在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受损的紧迫危险,盗窃信用卡行为自身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具有刑事可罚性,而信用卡被使用,就意味着信用卡内所记载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相应价值的财物直接受损,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才具有刑事可罚性,故对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在整体上评价为信用卡诈骗罪。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以为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而盗窃并使用,但客观上使用的是伪造、作废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当如何处理;明知是他人盗窃的信用卡而使用的,应构成信用诈骗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中的使用行为是指利用信用卡的功能,即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 相似文献
10.
盗窃注重数额认定是对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解释,会导致部分情节恶劣的盗窃未遂行为无法处罚。参照国外立法及其社会危害性,应取消对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数额限制。 相似文献
11.
盗窃注重数额认定是对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解释,会导致部分情节恶劣的盗窃未遂行为无法处罚。参照国外立法及其社会危害性,应取消对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数额限制。 相似文献
12.
孟庆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1):13-15
骗取出境证件罪中的“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要件应属主观要件,而不宜列为客观要件;应以骗取到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为标准来判定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既遂未遂形态;对骗取出境证件后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理问题,主张以骗取出境证件罪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实行两罪并罚来解决。 相似文献
13.
莫晓宇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4(4):32-34
中外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牵连关系存在着三种学说,三种学说反映出了牵连关系牟一些特征,但未能揭示牵连关系的本质。牵连关系的认定应把握主客观相统一,注重行为之间作用关系的新标准,即主观方面,行为人其有牵连意图;客观方面,方法行为是目的行为的有效方法,结果行为是目的行为的自然结果。 相似文献
14.
王馨雁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5(3):45-49
目前由于理论界对吸收犯与连续犯、牵连犯的争论不断,经常导致在实际案例中三者的认定不清,从而产生不同的司法结果,尤以牵连犯与吸收犯为甚。因此,在认定吸收犯与牵连犯时,应运用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单复对应关系这一可行性较强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5.
龙开祥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6):53-55
牵连犯虽然在刑法理论界得到普遍承认,但这不能成为其继续存在的合理理由。牵连关系之难以认定、牵连犯与吸收犯的重合、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无法抉择等缺陷,足以说明牵连犯理论的不成熟、不完善、不科学,也足以说明废除牵连犯的合理性。这符合国际刑事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刑事司法科学的需要。 相似文献
16.
虚拟财产是以数字化、非物化的形式存储在虚拟网络空间中,被网友或者游戏玩家利用网络服务器拥有、支配的有价值的一种财产形式。虚拟财产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属性,属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网络背景下,对盗窃虚拟财产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危害后果等要件的司法认定应结合其自身特点进行,以准确地打击该种犯罪。 相似文献
17.
论“挪而未用”行为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挪而未用"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问题,存在着"否定说"与"肯定说"之分.本文作者主张"肯定说",认为在"挪"、"用"关系上,应当确立为"用"而"挪"的立场,将"挪"视为该罪客观要件的要素,将"用"作为其主观要件的内容,从而解决在挪用公款及其相关问题上司法认定的诸种难题.当挪用故意与占有目的难以区分时,应当首先推定为"占有",只有被告方做出有力反证并得到印证时,占有目的认定才足以被"挪用"所推翻. 相似文献
18.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3):28-33
套路贷犯罪过程的实施往往包含多种环节,触犯多个罪名。典型套路贷犯罪一般具有恶意签约、制造违约、垒高债息和不法索债四个环节,根据恶意签约环节和不法索债环节的行为是否触犯同一罪名为标准,可将套路贷犯罪分为触犯同一罪名和不触犯同一罪名两种犯罪模式。两环节行为触犯同一罪名时,属于同种数罪且不应该并罚,两环节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时,应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处。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对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进行单独犯罪化处理。司法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情况,对多次盗窃进行司法认定。“多次盗窃”可界定为一年以内三次以上非较大数额的一般盗窃。应当将盗窃预备、中止、未遂行为纳入“多次盗窃”的认定范围,当且仅当纳入多次盗窃认定范围的各盗窃行为均系未完成形态时,多次盗窃构成的盗窃罪才可能存在未完成形态。 相似文献
20.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敲诈勒索罪的研究过于关注犯罪数额,对敲诈勒索罪的其他严重情节问题认识分歧较大,有必要重新界定"其他严重情节".正确界定本罪加重处罚情节对于有效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