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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数字环境下的私人复制危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私人复制行为的不同性质导致了不同的法律责任.对私人复制行为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加以调控.比较分析为解决私人复制问题而采取的各种解决方案,我国应采取版权补偿金制度作为平衡各方利益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2.
作为一种新兴媒体,互联网日益成为不容忽视的版权作品的传播方式,因而引起了版权人的极大关注.在"网络时代",如果版权人无法控制网络这种日益主要的传播方式,就等于在版权保护制度上为网络传播开了一道"后门",版权人的利益将从此不断流失.因此,将版权保护延伸到网络空间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相似文献   

3.
传播技术的发展对传统版权制度带来巨大冲击,一方面表现为新的复制和传播技术导致版权人权利的失控,许多传统概念需要重新界定;另一方面表现为版权人开始在法律以外直接寻求技术方法的救济,这种以技术对抗技术的措施越来越受到版权人的推崇,在法律之外有力地促进了作品的版权保护,同时也引起国际上对传统版权制度效果的怀疑。  相似文献   

4.
元宇宙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高新数字技术创造出的虚拟世界,其构建的虚实融合场景不仅拓宽了人们活动的维度空间,也使相关作品具有多元性与经济性特征,进而对数字版权产生多重影响。一方面,元宇宙能充分发挥数字版权公共知识服务的作用,有助于版权保护与利益分配,推动版权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也需要面对元宇宙相关作品版权所属类型界定不明、合理使用范围尚未明确、作品来源难以认定以及可能诱发的侵权风险等难题。鉴于此,为实现对元宇宙相关作品数字版权的有效治理,可以从界定虚拟现实作品为视听作品并将其相关版权划入传统版权分类,文本和数据收集、复制行为适度扩张为合理使用,采取包容审慎的治理方式三个层面出发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5.
"复制发行"是最典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然而,随着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环境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摆脱现实地域限制并可在瞬间内完成,对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侵犯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具有不可控性,呈现出诸多非典型特征。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与发行行为具备有形性特征,需要依托有形物质载体始能确定,但基于刑法独立性地位及其判断的相对性,"复制发行"应当果断抛弃著作权法对有形性特征的强调,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的行为扩大解释为"复制发行",将"发行"限制解释为"第一次发行"或"总发行",以充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刑法漏洞,实现刑法体系内部的顺畅协调。  相似文献   

6.
人们习惯于用本雅明的机械复制理论和阿多诺的文化工业理论定位新媒体艺术的文化身份。实际上新媒体艺术依托的是数字复制技术,它与本雅明讨论的机械复制分属于艺术复制的不同阶段,从复制原理、复制功能到价值意义存在着一系列重大差异。简单沿用机械复制理论和文化工业理论将无法正确把握新媒体艺术基于数字复制技术的整合功能而形成的多元兼容、和而不同的基本文化品性。  相似文献   

7.
数字化在大大拓展图书馆复制、传承与传播人类精神文明成果的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版权法运作所依赖的"以人就书"的作品信息传播模式,从而引起来自版权法调整方法的调整,以在图书馆的公益性,与版权保护之间求得新的平衡。图书馆合理使用对其已不适用,法定许可使用也存在诸多限制,第三方在图书馆数据平台上的侵权行为也可能牵涉到图书馆的相关责任。为兼顾版权方、作品使用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方之三者利益,公共数字图书馆应当对作品作出适当审查与分类,拓展授权渠道合法获得相应版权和邻接权,避免因遗漏或不当行为引发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8.
版权权属争议是指因他人剽窃自己的作品而引起的以确定版权人、认定侵权行为为主要内容的争议。剽窃,又称抄袭,是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作品发表,它包含两种情形:(1)盗用,即将他人作品占为己有,以自己名义发表;(2)部分抄袭,即照抄照搬他人作品超过合理利用的范围。剽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同一行为可能同时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和经济权。它的特殊性表现在剽窃与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和侵犯物权有以下区别:人身权上,剽窃是对署名权(属于姓名权)和发表权的侵犯。从实践上讲,一般的侵犯姓名权是指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姓名,而…  相似文献   

9.
我国《仲裁法》从立法上将临时仲裁予以排除,不仅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相吻合,也会产生许多不公平不对等的问题.文章从我国设立临时仲裁制度的现实可能性着手,试图为临时仲裁的桎梏解套.并以自贸区的建立为契机,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示范作用,建议在自贸区构建临时仲裁制度,以期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最终在我国全面构建临时仲裁制度.  相似文献   

10.
禁播电影,即我国实行电影审查制度下不具备公映资格的电影,不能够在我国境内发行、放映、进口、出口.我国法律实践中仅仅规定了非法传播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没有有关版权人版权的民事责任规定.根据版权相关的国际公约,由于其形式上构成作品而应当享有版权,因此在我国被非法传播的禁播电影版权应该得到确认.禁播电影版权的国内保护具有特殊性,首先它不能够积极地行使版权,但是在非法传播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电影版权而获得民事赔偿.网络服务商对禁播电影的网络传播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而网络版权侵害中的替代责任的确立更成为了必要.  相似文献   

11.
从版权看图书馆角色定位的分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认为 ,因特网的出现 ,不但使传统图书馆的服务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也使图书馆从纯粹的版权作品使用人变成了拥有自主版权的版权人和邻接权人 ,并从版权和经济学角度初步探讨了传统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的角色定位分化问题。  相似文献   

12.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繁荣经济市场不可或缺的部分;而在盗版电子商务产品风靡的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版权保护面临着新的问题和严峻的挑战。电子商务版权客体是网络作品,因此其特殊性不言而喻;再加上电子商务的跨地域性和网络的虚拟性,电子商务版权人的诸如复制权、汇编权、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成了侵权人获得经济利益的交换筹码,所以电子商务版权保护必须以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双管齐下,且需更加重视预防版权侵权的事前预防措施的实施——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需要设立监督维权组织以保证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安全;而事后补救措施除了传统的司法救济外,也可以采用具有灵活性、经济性及效率性等优点的在线诉外救济机制(ADR在线机制)给予救济,如此,方能有效解决关于电子商务版权的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13.
目的:复制一种症状、体征比较理想,可操作性强,重复性好的阴虚证糖尿病动物模型.方法:采用Wistar大鼠连续皮下注射甲状腺素7 d后,再空腹腹腔一次性注射50 mg/kg链脲佐菌素的方法,复制阴虚证1型糖尿病模型.结果:模型复制48 h后大鼠空腹血糖均大于11.1 mmol/L,连续观察3周,血糖值始终大于11.1 mmol/L,波动较小,未见转复.大鼠三多一少(多食、多饮、多尿,体质量下降)症状明显,同时大鼠出现烦躁、活动频繁而动作无力、发育迟缓、被毛暗淡无光泽、尿色加深、大便色黑干硬、体温升高等阴虚症状.尿糖、尿蛋白均增高,肝功能、肾功能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害.结论:甲状腺素联合链脲佐菌素注射复制的阴虚证糖尿病大鼠模型,符合临床诊断标准,可广泛用于糖尿病阴虚证各个领域的研究.  相似文献   

14.
自然人是创作试卷的主体,自然人为作者,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版权。然而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将作者与版权所有者进行了区分,使得试卷的版权所有者多元化,确认试卷的版权归属也因此比较复杂。本文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结合各国法律在版权问题上的相关规定,对试卷的版权归属进行了全面探讨,并提出了诸多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在网络版权领域至今尚无国际商业惯例,有学者主张适用网络法解决网络版权法律冲突。但是网络法方法存在以下缺陷:网络法无法为作品创作人或投资人提供对世权和独占权的保护;在版权领域很难产生国际商业惯例(网络法),在版权保护领域网络法与国家法难以共存。因此,适用国际商业惯例(网络法)解决网络版权法律冲突几乎是不可行的。  相似文献   

16.
试析自由软件及其版权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由软件的“自由”体现为通过版权许可给予的自由 ,而不是自由得没有知识产权。也就是说 ,自由软件不是没有版权 ,它首先是承认软件的版权 ,即软件有原始的版权所有者 ,然后纳入自由软件的版权许可约束 ,使其在维持该许可条款不变的情况下 ,都有权复制、修改和发布软件及其衍生的工作。  相似文献   

17.
版权穷竭原则不能适用于数字图书馆,为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就要对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应继续适用于数字图书馆,并确立合理使用的原则.数字图书馆对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处理应适用有关著作权人复制权的保护规定,但数字图书馆信息传播过程中的暂时复制不应纳入复制权控制范围.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律规定的魔术作品是指魔术的全部动作编排,包括可以被观众感知的部分以及观众无法感知的部分。这两个部分结合在一起,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魔术,二者缺一不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要件之一是可复制性,可复制性要求作品能够被重复再现,从一份复制到多份。秘密性是魔术的生命力所在,这一点决定了魔术无法满足可复制性的要求。因此,魔术不能被纳入作品行列,可以利用商业秘密制度来保护魔术中未公开的动作编排。同时,有必要扩大表演者的范围,将表演者扩至表演非作品但具有公开娱乐性质的活动的人。基于此,可以借助表演者权来保护魔术演员的权利。  相似文献   

19.
近年来,电视节目模板的可版权性引起了学界广泛的争论。反对的观点认为,节目模板缺乏固定性、独创性且属于思想范畴,难以受著作权法保护;支持的观点认为,可以比照戏剧肯定其可版权性。电视节目模板具备可版权性的理论条件是要符合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要件,即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属于思想表达等特征;而且节目模板的保护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已经落实到制度层面。对电视节目模板提供版权保护,体现了法律追求公平、效率的诉求,体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宗旨,且促进电视产业乃至整个文化产业的繁荣与昌盛。  相似文献   

20.
目前,版权法在创意保护方面存在困境,原因在于:第一,有些创意无法复制而不能构成作品,有些创意没有具体表达形式同样不能构成作品;第二,即使创意通过某种载体得到了记载并形成了作品,但是剽窃创意的他人要么在创意作品的表现形式上进行了较大程度的变化,使得构成版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要么并不形成具体的载体,而仅仅是对创意内容的执行和实施。要使创意保护走出困境,需要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保护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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