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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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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2014年3月1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确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接受王晓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陈斯喜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相似文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倪岳峰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  相似文献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陈豪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确认。  相似文献   

4.
<正>(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确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接受李东生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  相似文献   

5.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朱志刚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确认。  相似文献   

6.
<正>(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崇泉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相似文献   

7.
正(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黄润秋辞去  相似文献   

8.
正(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徐显明辞  相似文献   

9.
正(2016年2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张崇和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相似文献   

10.
正(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确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接受黄润秋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相似文献   

1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确认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接受倪岳峰辞去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相似文献   

12.
<正>(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陈吉宁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相似文献   

13.
<正>(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李东生辞去  相似文献   

14.
<正>(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确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接受徐显明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关于“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  相似文献   

16.
<正>(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确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接受陈吉宁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确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接受陈豪辞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相似文献   

17.
《世纪行》2012,(1):22
(2012年1月14日政协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干部人事政策有关规定,郑楚光同志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请求辞去政协湖北省第十届委员会副主席职务。  相似文献   

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接受张耕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相似文献   

1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  相似文献   

20.
(2011年2月18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胡伟因工作变动辞去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请求,报自治区十一届大五次会议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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