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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王飞 《检察纵横》2012,(6):30-31
河南省陕县古称陕州,位于秦、晋、豫三省交界处。前不久,在这里发生了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在被告人未作出赔偿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告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近90万元”为重要依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而当事法官的一句“眼花,看错了”的辩解,则使世人的目光聚集到了陕县。4月23日,在陕县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陕县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肇事司机被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眼花法官”水涛则被移交司法机关,等待法律对他“眼花”的甄别审判。  相似文献   

2.
何勇 《政府法制》2012,(13):19-19
近日。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造成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审判长后来表示,判决和事实之所以不符,主要是因为当时自己“眼睛花了”。  相似文献   

3.
时评     
《中国律师》2012,(5):87-87
司机致死3人未赔偿获轻判法官称"眼睛花判错"4月17日,据中国广播网报道,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在受害人家属没有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陕县法院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为由,对肇事司机"从轻处罚",判决有期徒刑两年。事后,当事副庭长称自己当时"眼睛花",才将案件判错了。  相似文献   

4.
4月2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杨新华交通肇事案在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开庭再审,被告杨新华被当庭判处交通肇事罪,处有期徒刑3年半,被告当庭表示不上诉。此前因称"眼睛花"将交通肇事致3死2伤的杨新华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法官,被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相关法院的领导也受到了党纪处分。法官"眼花",司法不能"缭乱",公众相信,这起交通肇事案再审,能够维护司法公正,让法律的威严、社会的正义"以看得见的方法实现"。一起案件的公正审判,价值不  相似文献   

5.
7月18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云南省法院系统首次开展庭审网络直播,直播庭审的是新华网. 7月18日下午2点30分,新华网云南频道的网络直播正式开始.在直播前,对这起案件有一个简短的文字介绍,这是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姓项,这起案件由盘龙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王伟独任审理.经审理,法官当庭宣判:以盗窃罪判处项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相似文献   

6.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然而,在行政诉讼实践中,由法官主持当事人就行政纠纷进行协商的情况普遍存在,大量的案件被法官、原告、被告三方‘协调处理",这种做法实质上就是"调解"。最近最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为行政诉讼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使行政诉讼调解实现了质的突破。  相似文献   

7.
《方圆》2021,(3)
1月18日上午,黑龙江省林区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吴德仁在法庭内公然行凶、杀害哈尔滨市双城区法院法官郝剑的案件.判决被告人吴德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53108元.  相似文献   

8.
春笋  文中  进生 《法庭内外》2013,(10):14-16
2013年6月20日,一起罕见的报复杀害法官案件在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路心江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相似文献   

9.
唐明 《山东审判》2003,19(2):68-73
第三次全国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主任会议把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突出强调为“国家赔偿审判”。但是,在法律条文中却找不到这样的字眼,故而引起一些人的非议,包括有的法官也存在某些模糊认识。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国家赔偿审判,笔者在此谈谈意见。 一、人民法院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方式、用语及人  相似文献   

10.
在对上诉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有这样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即人民法院在审理公诉的刑事案件时,对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往往在被害人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就附带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  相似文献   

11.
《人民司法》编辑部: 最近,我院对全地区各县一九八一年度办结的刑事案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几个县部分自诉案件审结后,制作并发给了当事人“××县人民法院刑事调解书”。对此有不同意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有的同志认为,经法院调解,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后,自  相似文献   

12.
死刑复核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死刑复核的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程序审理的对象只是按其他审判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过了上诉、抗诉期限,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如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委托律师辩护的,被告人应享有律师辩护权,复核法院应为被告人指定律师辩护.  相似文献   

13.
本刊讯 2014年2月19日,在新学年到来之际,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来到了陕县第一高级中学,为在校青少年讲授了春季开学第一堂生动的法律课。据悉,此项活动已经是该院第三次开展,形成了系统化常态化的青少年法律教育,成为中小学生基础法律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4.
周继军 《政府法制》2014,(16):46-47
近年来,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赔偿民事执行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对抗激烈、后果严重、赔偿数额多、执行难度大,尤其是肇事车辆为“三无”车辆、农用车辆、电动类自行车(均无保险)以及农村、偏远山区家庭经济困难的被执行人、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入狱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等执行难的问题更为突出.经过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大部分案件得到妥善执行,但少部分案件当前仍缺乏有效的处理办法,正成为涉法涉执上访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诱因.最高人民法院已部署从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6月,在全国法院开展一次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被列为十大类涉民生案件之一.此类案件已成为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已成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着力破解的难点、热点问题.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全国各地中、高级人民法院在死刑案件中因被告方赔偿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屡见不鲜.据了解,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自2006年7月死刑第二审案件全面开庭以来,因被告方赔偿并取得被害方谅解而对被告人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数,也占改变量刑案件总数的相当比重.为全面、准确贯彻"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基本死刑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我国目前的刑事犯罪高发的状况,笔者认为,在死刑案件中对被告方赔偿被害方的,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相似文献   

16.
保旭 《政府法制》2009,(15):51-51
7月18日下午,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云南省法院系统首次开展庭审网络直播,直播庭审的是新华网。 7月18日下午2点30分,新华网云南频道的网络直播正式开始。在直播前,对这起案件有一个简短的文字介绍,这是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姓项,这起案件由盘龙区人民法院刑庭法官王伟独任审理。  相似文献   

17.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辩护有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两种。委托辩护是由被告人或其近亲属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及其近亲属、监护人为其辩护。指定辩护是指某些应当有辩护人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的惯例,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一般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1.由人民检察院派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2.被告人是聋哑和其他有生理缺陷不能辨别事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4.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几个被告人之间有利害矛盾,如果允许其中一个被告人有辩护人,则其他被告人也必须有辩护人  相似文献   

18.
第一条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依法应当赔偿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和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批准逮捕与提起公诉的如不是同一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为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二条赔偿请求人因在起诉、审判阶段被错误羁押而申请赔偿的,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机关提出申请,先收到申请的机关为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第三条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按应当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第四…  相似文献   

19.
编辑同志: 被告人王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附带民事判决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1.5万元。法院判决后被告人家属认为被告人已判刑,不能又打又罚,再说家属也没有赔偿的义务,赔偿应通过法院向被告人索要。因此,被害人的损害赔偿一直没有兑现。现在被告人已刑满释放。请问:被害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判应由被告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刘联湘  相似文献   

20.
冯春萍 《法学杂志》2012,33(5):98-103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的本质是基于刑事责任对被告人予以惩罚报应,同时,刑罚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被告人的再犯可能性实现预防犯罪。同样,作为实现刑罚过程的量刑也应在这种"本质"和"目的"的体系中进行。人民法院在对死刑案件进行量刑时决定是否将加害方及其家属等积极进行经济赔偿的行为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时,也应该首先从量刑的这种"本质"和"目的"的体系出发来判断。具体地讲,经济赔偿只有与案件的"犯罪事实"有着内在关联性,本来属于案件"定罪量刑"的要素时,并且,只有将其置于整个量刑体系下,在与其他众多的量刑要素的相互关系中被认定确实具有直接影响被告人的过去罪责(刑事责任)及其将来预防(再犯可能性)的意义时,才可以作为死刑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才可以成为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而选择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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