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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在规制范围、法律责任和执法机构等方面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分析这些不足,提出完善建议,认为应当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明确界定行政性垄断;加大惩处范围和力度,完善法律责任体系;确立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完善反垄断执法体制;事前事后审查并重,完善抽象行政性垄断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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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士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27-39
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共同指向了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这一核心问题, 改革的重心已经从要素市场的全面开放转移到了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全面规制,关注政府角色
的重新定位成为提高经济体制效率的关键。我国普遍存在的行政性垄断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传统规
制行政权力的路径依赖与制度显然不足以有效规制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探索新的规制路径十分必
要。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失灵”在市场层面上的反映,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控权的制度加以克服。应当将规制
行政性垄断置于全面规制政府经济权力运行的整体目标之下,在国家“竞争政策”的框架内建立规制行政性
垄断的制度体系。这就应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基本制度,以对行政规定的竞争性审查为事先防范,以行政
行为对市场体制效率的影响为正当性评判标准,积极推行竞争中立制度,普遍倡导竞争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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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4):40-48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仅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法
定方式“滥用行政权力”及“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这一架构存在诸多局限,其根源在于对政府行为规制
原理的曲解。经济学分析表明,政府行为具有内生性,其单独或与市场结构、行为、绩效因素交织,导致市场力
量的形成和滥用,理应全面纳入反垄断法规制范畴,这没有突破反垄断法一般的分析框架。欧盟直接规制与
间接规制并行的规制范式印证了这一点。因此,我国不必受专门规定的限制,而应更多地依赖一般分析架构
的作用,形成二元规制范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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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中介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中介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以公益性为主要价值取向,但为了收回服务的成本价值、积累扩展服务的资金,也兼有经营性特征且其经营行为具有垄断性倾向,主要表现在“准行政性垄断”和“价格卡特尔”方面。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的垄断性服务行为必然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基于对问题现状的分析.笔者主张将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在《反垄断法》中对市场中介组织作一般性禁止与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并设定具体的排除措施,对农业市场中介组织给予适度的《反垄断法》豁免来完善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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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就无法得到体现。反垄断法对经济垄断行为的规制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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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垄断是因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而造成限制竞争、排斥竞争的一种垄断现象。行政垄断因其发生的原因,其危害甚于其他垄断行为。故此,行政垄断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禁止。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是专章规制行政垄断。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制,但是呈现手段单一,内容模糊等不足。欧美和日本的反垄断法有较为成熟多样的规制方法。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垄断的学理研究并结合欧美、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简单要地阐述关于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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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垄断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长期存在的严重问题,它制约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剧了腐败现象,破坏了统一公平的市场环境。笔者在简析其危害的基础上,论证了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的必然性、必要性,并对反垄断法如何规制行政垄断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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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行政性垄断是一种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立法尚不完善,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反垄断法>,明确列举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严格规定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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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本质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和排除公平竞争,是国家公权力对经济生活的不当介入和干预。它的存在严重限制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结合反垄断法的定义及法益目标探究行政垄断的具体立法规制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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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性垄断产生和形成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实际上是一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虽然经过了几次重大改革,但仍未最终消除。与这种管理体制相适应,行政性垄断具体表现为地区性垄断和行业性垄断两种形式。无论哪一种形式,都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着一系列不利的影响和危害。然而,我国现行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法规存在着诸多缺陷和问题,在剔除行政性垄断方面显得十分无助。因此,要依法剔除行政性垄断,就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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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反行政性垄断立法虽然取得了一些经验,但仍旧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缺陷;我国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层面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从而消除行政性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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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与行政性垄断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性垄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的主要责任形式都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理论与实务界对此项规定能否兼容司法监督存在较大争议。本文在现行法适用、行政内部控制与司法控制的功能及利弊比较以及域外做法介绍的基础上,对建立行政性垄断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可行路径进行了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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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重点规制对象,我国的《反垄断法》将行业协会纳入规制范围,为制止行业协会的垄断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在讨论《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规制的效果及不完善方面,结合国外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相关做法,提出一些改进和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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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堪称为我国的经济宪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市场的规则及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引人注目的是《反垄断法》几经周折最终还是把行政垄断写进了法律。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具体到《反垄断法》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上。剖析意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其予以探讨和修正,最终实现市场主体的合法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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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与市场运行之间的防火墙——《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规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消除行政性垄断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市场经济国家不断改善政府调节经济职能、实现和维护经济民主的过程。而以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直接规制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它已成为各国竞争法治的共同趋势。认识这些有利于法律的具体实施并弥补立法的不足。中国《反垄断法》以专章形式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创立了反垄断立法史上较为独特的模式,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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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市场上主要有哪些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方面我们面临哪些问题,是立法的问题。还是执法的问题。还是兼而有之?《反垄断法》缘何迟迟不能推出,主要存在哪些难点和阻力?《反垄断法》推出以后是否就意味着万事大吉?需要另起炉灶建立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吗?考虑到中国经济体制转轨的现实,我们如何运用法律之外的手段来推进中国的反垄断事业?《法人》邀请了经济学家、法学家和身处反垄断一线的监管层人士,就以上问题展开讨论,希望能够对中国《反垄断法》的破茧而出,反垄断系统工程的实话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