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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客户为拒交、少交电费而窃电的现象时有发生,因违章建筑、违法开采、侵占线路廊道和种植超高树木等违规行为导致电力设施损毁的事件屡见不鲜,每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几亿元,由此产生的纠纷更是令电力企业雪上加霜,维权的高成本和低效率不仅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同时也损害了电力企业的社会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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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3)
目录1.受理通知书2.参加诉讼通知书3.应诉通知书4.行政案件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5.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6.举证通知书(供被告举证使用)7.举证通知书(供原告、第三人举证使用)8.通知书(准许延长举证期限)9.通知书(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10.通知书(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11.通知书(准许/不予准许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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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3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应制做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由侦查部门15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部门。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申请复议,由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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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窃电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但是,日常生活中的窃电行为复杂多样,有些行为方式从客观上看没有太大差别,但其行为性质却各不相同。对于窃电犯罪的认定,应当抓住行为对象这一要素,认清行为对象为电力本身、电费还是电费给付请求权,结合行为人取得财产的最终手段,正确判断行为的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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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郑某、余某、黄某三人系某乡变电所的电工,各自分管一台变压器。变电所每月只负责收取三人变压器总表所显示的应付电费,而各用户的电费则由郑、余、黄三人分别收取。2005年6月中旬,郑、余、黄三人分别利用变电所换变压器总表之机,采取拨总表或偷换总表内字鉴等方法进行窃电。2006年5月,三人窃电的行为被举报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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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告知义务之理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公证法》第27条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的告知义务,《公证程序规则》也对告知义务进一步作出补充规定。各地公证机构在办证中都采用了不同形式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但由于对上述条款理解不一.故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和告知的内容等均有所差异。不少公证机构都存在扩大公证告知对象、内容及增加告知成本等做法,笔者认为这是不正常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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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1)
一、开庭前的工作 1、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予以告知,如果已经确定开庭日期的,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开庭的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告知后,因情事变化,必须调整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应当于调整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前三日内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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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录取已结束,而被北大、清华、中国人民大学、北师大、复旦、哈工大六所重点高校录取的近500名江苏籍新生迟迟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六所高校的招生网上挂出“关于江苏省新生尚未收到录取通知书的情况说明,说明中称,因未交纳每个考生30元的录取费,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扣发了江苏考生录取名单,因此,录取通知书无法发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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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证告知义务的内容,业界有不同认识.有人认为应该包括公证书使用方法的告知、与公证相关联的重要资讯告知、瑕疵告知等;有人认为应该严格按照《公证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公证法》第27条没有对公证告知作出具体规定,缺乏告知义务范围的评判标准使公证机构对此的理解五花八门,操作各行其是,容易造成公证人员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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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保险公司联手报案
事情还得从三年前说起。2008年3月14日晚,江苏淮安市民余全亮突然跌倒在自家卫生间的水泥台阶上,当场昏迷。忙乱中,余全亮家的房客袁文法、孙明明一起将余全亮送往淮阴医院。值班医生朱海波检查后,确认病人瞳孔散大、心跳停止,于是当场宣布死亡,随后出具了死亡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猝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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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尤其是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与实施,公证告知的效力与形态问题就成为了业界人士关心的一个话题。《公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作为《公证法》区别于《公证暂行条例》的这一大亮点,关于公证告知的意义、内容的设计、告知的方式方法在公证界引起广泛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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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4月11日,北海中院已向案件当事人发放《告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及申请回避权利通知书》上千份,已有两个案件的3名当事人申请该院4名审委会委员回避,已依法决定其中2名委员回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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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将公证员的告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规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可以说,这项制度是基于保护公证当事人和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知情权以及提升公证人员法律执业素质的要求而设计的,体现了公证行业的专业特色和制度上的人文关怀。但是,对于告知义务,只有概念性的总体规定,针对个案,每个公证员都必须将该义务转化在具体的办证程序上,赋予准确、充分的内容并最终以相应的方式体现在具体的办证环节中。所以,公证告知的有无是评判公证员是否违反法定义务的标准,而公证告知的恰当与否则成为评判公证员专业水平的尺度。恰当的公证告知不仅可以应公证申请人之所需,还可以防范公证执业风险,使公证活动更顺利地进行。公证告知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公证员对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所作的接谈笔录中,所以笔者以保全证据公证为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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