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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房贷政策调控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处理——情事变更原则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房贷政策调控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整,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不可预测。购房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因国家房贷政策调控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即使购房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可适用合同法上之情事变更原则,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处理,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购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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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士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3):6-9
根据<合同法>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人应当具有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第135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而不是处分行为,不需要出卖人处分权.出卖人处分权应当是对出卖人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要求.与此相适应,<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涉及的也是出卖人履行转移所有权义务时的合同的要求,而不是对买卖合同本身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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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东迪 《新疆人大(汉文)》2010,(1)
案情:2006年7月2日,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了《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由混凝土公司向建设公司承建的工程提供混凝土。供货时间为2006年4月至10月,并约定了标号和单价。同时约定,若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向混凝土公司支付违约金,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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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元军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4):10-13
中国行政法学界对如何界定行政不作为有多种主张.通过分析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实践及我国学者对之的理解,笔者认为界定行政不作为应以法定作为义务为标准,如果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作为义务,不论这种作为义务是程序上的作为义务还是内容上的作为义务,都构成行政不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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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战线》2014,(5)
已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肯定了人的尊严是一项权利并受到保护。我国有学者将此作为一个理论命题进行了深入探索,从而为研究尊严问题提供了新视角。从事物的伦理价值来看,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性,所以从道德层面来说,尊严还是一项义务,它应当受到保护性的对待,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捍卫自己的尊严也尊重别人对尊严的内在要求,把保卫自我和他人的尊严作为一项义务或责任。履行尊严义务的具体要求,可以从康德的责任命题中得出如下结论:不能自杀,不能浪费自己的才能,不能撒谎,不能对别人的困苦视而不见。尊严作为一项义务,意味着个体被赋予这样的权利:人都应当作为共同体的成员被承认,人应当按照关于职责的概念去行动,同时意味着我们作为渴望获得完满幸福的存在物,应以履行尊严义务的原则彼此对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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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是人们最为常用的一种合同。《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内容的规范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并不强制当事人必须遵循。甚至合同的约定可以改变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量按照双方的协商详细约定,为了达到双方的目的,也可以改变《合同法》的一些任意性规范。由于种种原因,人们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常见的漏洞有:1、标的物约定不明确;2、质量约定不明确;3、履行地点不明确;4、付款期限、方式不明确;5、违约责任不明确;6、履行方式不明确;7、计量方法不明确;8、检验标准、方式不明确等。任何一条不明确都有可能导致合同履行的障碍,同时在一方违约时难于确定其违约责任,最终导致一方受到损失。不过,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当某些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确时,并不必然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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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第41条关于卖方物权担保责任的规定是在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第52条和1978联合国秘书处评论草案第39条第1款的基础上进行修补产生的。与前两者相比,CISG第41条措辞更加清晰严谨,逻辑更加明晰,然而,该条款也存在过度保护买方利益,把正常的商业风险过多转嫁于卖方、无法推断买方同意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直至买方付清全部货款,并直接向卖方已授权的托收行付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卖方的免责事由等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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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政作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行政形式行政相对人就行政主体的不作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被告重新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按照《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的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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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登记后,公司股东具有未履行出资、未全面履行出资、抽逃出资情形的属于股东未按上述规定或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或同时来源于法定或约定,股东违反该义务使相关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或遭受侵害,由此产生股东出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是由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引起,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却不限于该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或相关责任主体或承担违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补充责任和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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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 ,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后 ,债权债务清结之前 ,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而生的意外毁损和灭失。所谓风险转移的界限 ,是指标的物的风险从什么时候起由出卖人转移到买受人。这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标的物的风险已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 ,则标的物即便遭受损失 ,买受人仍有义务按合同支付价款。如果风险尚未转移时标的物就发生毁损和灭失 ,则买受人不但没有义务支付价款 ,而且还可要求出卖人对违约承担责任。因此在买卖合同中正确处理风险转移问题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风险转移界限的一般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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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婕妤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6):18-21
公安行政不作为是指公安机关负有积极的法定作为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对其构成要件要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负有特定作为义务、具有作为可能性和程序上不为三个方面去把握。鉴于公安工作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公安行政不作为时,应当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不作为”和“不能作为”,“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时间外”,要认识到公安行政不作为的构成并非以相对人的申请为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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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作为人民政协工作的主体,是某一领域的权威、某一方面的专家、某一界别的代表、某一群体的“智者”。能够成为一名政协委员,本身就证明其自身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得到了群体的认同、组织的肯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履行政协职能的能力。政协委员要在政协《章程》的框架内和政协组织的安排下充分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就必须正确处理本职工作和政协工作的关系,决不能把政协工作当成一般的社会性事务来对待,更不能把政协工作与本职工作对立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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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货物贸易中,卖方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往往需要承担一定的权利担保责任。卖方的权利担保保证买方交易安全的前提,是卖方的重要义务之一。本文旨在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卖方权利担保义务的规定及法律适用作具体解析,并试图对我国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中权利担保责任风险的防范提出相应对策,以期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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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商品交易中重要的商事凭证,也是税款计征和稽核的重要依据。作为1994年“五大改革举措”之一的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凭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的办法即使用增值税发票。所谓增值税发票是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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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6年8月,王某受聘于某工艺品公司工作,任产品设计总监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劳动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为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某工艺品公司)先行一次性支付乙方174720元作为乙方(王某)的社保费。乙方每年年初从该费用中提取相应的金额作为社保金,办理后乙方应将社保缴纳的凭证交给某工艺品公司的财务以留档备案。”某工艺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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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少数村委会出具有关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随意性、倾向性、甚至虚假性,这类不规范的证明不但不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法院调解处理的难度,此案就是典型的例子。因此,村委会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既要依法履行基层自治组织的责任与义务,更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出具证明材料。在不完全了解所要证明的事情真实情况时,万不可随意,更不能出具假证明材料,否则,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