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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不久前在浙江省金华市某一大商场购物时,遇到这样一件事情。当时笔者在该商场一柜台看中两套童装,决定按商场的标价买下来。在售货人员包装好童装,准备开票让笔者到收银台付款时,见笔者使用的是信用卡,便声称若用信用卡付款须按所购商品价款的4%加收货款,并给笔者开具了这样的发票。笔者虽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工作者,但在职业心理的驱使下,找到了商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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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场为了吸引顾客来该店购买大屏幕彩色电视机,于1995年10月在当地报刊上刊登广告,称:凡本季度内在我商场购买大屏幕彩电者,我商场将当场免费为其办理保险期为一年,保险金额4万元的家庭财产保险。”同时,该商场还在其大门口及家电柜台等显目处张贴了内容相同的广告。同年11月20日晚18时许,市郊某公司职员王某到该商场购买了一台长虹29英寸1997大屏幕彩电,因临近下班,店员疏忽未给王某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手续,待王某走出商场后才想起,因第二天要到浙江出差,还得赶回家整理东西,心想几天后再补办也不迟。可是,就在他出差的第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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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要约下的商场责任蔡世军某商场为吸引顾客来该店购买大屏幕彩色电视机,于1995年10月在当地报刊上登广告,称:“本商场有国内外各种名牌大屏幕彩电,价格合理,欢迎选购。凡本季度内在我商场购买大屏幕彩电者,我商场将当场免费为其办理保险期为一年,保险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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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12月,王某去某商场购买某品牌冰箱一台,商场承诺购买一台冰箱赠送一台微波炉。王某将货款付清,把冰箱及微波炉拉回家后,发现赠送的微波炉存在质量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随即找商场要求退换。商场却称,该微波炉是无偿赠送的,不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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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因无证骑摩托车将闯红灯行人王某撞倒,导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其中左眼伤情严重,虽经医生努力,但左眼还是被摘除。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的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在双方谈到赔偿问题时,李某坚持要求按双方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王某认为李某未能投保交强险,导致自己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因此.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部分应当由李某先行赔偿,超出部分再由双方按比例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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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王某系安徽某县塑料厂厂长,长期在北京推销塑料制品。1995年8月10日上午,汪某在商场联系业务时,北京某区派出所民警张某等三人来到汪某所在的商场,让汪在一张空白的传票上签字,用手铐将汪带到派出所,汪本反抗。汪被带到派出所后,民警讯问汪是否骗了人家的钱财,汪否认。民警和联防队员用警棍殴打汪。其间汪要求小便,被拒绝,汪无奈就在被讯问地小便。民警迫汪脱下衣服,联防队员用脚踩着衣服将地上的尿擦干。直到第二天中午,才允许汪吃喝。8月11日上午11时,民警告知汪某,传唤结束,将汪放走。当汪走出派出所不到10米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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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06年9月.王某以金条每根人民币25000余元的价格进行典当。经鉴定,2根金条,每根重约200克,60--70克,为纯金,其余为非贵重金属,2根平均价值人民币1万元。王某在明知此情况后,利用自己的假身份证,用假金条、商场的销售发票、伪造的纯金金条鉴定证书向典当行进行典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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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今年第六期发表了施德文同志写的(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捕罪》一文,认定王某构成行捕罪,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以下是笔者的一些拙见,请广大读者指正,兼与施德文同志商榷。“施文”将案例中王某向厂长张某行贿4千元,并期望通过行贿获得张某受贿的证据以谋取“如垮张某”的不正当利益,作为王某构成行贿罪的基本要件。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分析此案中王某是否构成行贿罪,首先应弄清王某行贿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到底是什么?案例中,王某谎称请求张某帮助侄女调动工作向其行贿《千元,后又主动具名向检察机关检举张某受贿,致使张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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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某在李某的电脑维修点工作。王某的朋友张某有一辆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需要修理,经王某介绍到李某的电脑维修点进行检修。电脑维修好之后,王某对李某谎称要给张某送电脑。将电脑抱走。后李某见王某迟迟不归。便打电话给张某询问电脑是否收到。原来,王某在电脑维修点工作期间。因李某对其待遇不好.遂产生报复李某的念头。王某与张某也是刚刚认识的朋友,并没有其详细地址与联络方式。李某报案后不久,王某被抓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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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之子小强在邻居王某家吃午饭时同王某之子小刚玩耍,小强用竹柄将王某家靠墙角的火炉上的锅搞翻以致自身烫伤,花去医疗费近万元。吴友礼、许东方二位同志撰文(见《律师世界》1994年第4期)认为该案应适用公平原则,由陈某、王某分担小强的治伤费用。笔者认为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该案不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王某不应承担小强的医疗费用。分析本案,王某对小强的烫伤无过错,吴、许二同志已论述明了。一是他对小强无监护义务;二是王某支放锅炉无过错;三是小强玩耍时,王某正吃午饭,捣翻大锅属突发事件,对此王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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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第3期刊登《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案例,我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理由是:1、王某在代表某冶炼厂发送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后,就私下与李某约定,用该批货物抵偿王某个人欠李某的债务(不可否认王某在发货前就有预谋)。显然,王某具有直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2、王某发出货物后,为能“合法”占有货物(款),冶炼厂不会向王某(或李某)追要贷款,就自己出具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是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的骗取方法)交冶炼厂财务科人账,蒙编冶炼厂,使其以为贷款能安全收回。简而言之,王某是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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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欠A企业50万元,双方约定王某1998年3月10日之前付清款项。到期后王某未付款,A企业遂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履行付款义务。同年4月,在法院审理该案过程中,王某死亡,王某之子张某依法参加诉讼。王某对B公司享有同年5月到期债权70万元。李某是王某的表兄,B企业的经理与李某是朋友。同年3月,B企业将全部固定资产抵押给他人,6月10日付款40万元给李某,此外B企业已无其他财产。A企业要求B企业还款遭拒,申请法院追加B企业为当事人,并请求法院判令B企业承担责任。B企业是否承担责任?A企业能否行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