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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秘鲁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1,(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高昌礼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0年10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7,(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6年4月6日在惠灵顿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爱沙尼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5,(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5年2月28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4年7月29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周文重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1月24日在墨西哥城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5月1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0,(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副部长杨文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11月30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1)
<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09年2月22日由外交部副部长李金章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瓦莱塔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 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7)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李肇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3年6月21日在清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国”),通过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期在预防和制止犯罪领域建立更有效的合作; 确认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相互尊重各自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并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以下简称“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密切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刑事司法协助一、双方应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刑事司法协助。二、司法协助系指被请求方为在请求方进行的刑事调查取证或诉讼所提供的任何协 助,无论该协助是由法院或其他机关寻求或提供。 二、第一款所述“刑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系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在加拿大方面系指联邦议会法律所规定的与犯罪有关的调查取证或诉讼。 相似文献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1998年11月12日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5):382-3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相互提供 相似文献
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5年4月7日在索非亚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2,(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为了实现司法领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权和互惠的基础上,决定互相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协助。为此目的,双方议定以下各条: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5,(6)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深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加强司法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9,(4)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1998年10月19日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