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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三机关之间在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详言之,立案管辖是指根据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公安司法机关的不同职权范围,确定哪些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分别进行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审判的行为。立案管辖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立案管辖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确定立案管辖,能使公、检、法三机关明确自己的立案范围,防止某些案件无专门机关管辖或因管辖不明确而致使互相推诿或争相立案的情况发生。其次,明确立案管辖,能使公、检、法三机关及时立案,及时查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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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免予起诉案件的处理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失职或拘私枉法现象,严重地侵害着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为保证法律的权威与正确实施,律师在处理免予起诉案件中的作用亟待加强。免予起诉和不起诉的性质根本不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免予起诉同免予刑事处罚的性质和功能相同,都是有罪决定,都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实践中的创造应用,其区别是适用的机关分别为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而已。人民检察院对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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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学界对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权提出了诸多质疑,其中持否定观点的核心理由就在于认为:检察机关行使免予起诉决定权,“也就行使了判定有罪,以及免予处刑的权力”,是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享有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的定罪处理权,或者说是否全部的定罪处理权都必然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所包容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检察机关行使免诉权有无根据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下面,笔者对此略述管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参加刑事诉讼的公、检、法三机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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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上发表了不少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的消息.对"免予起诉"这个制度,我有些疑问.这些被"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法律、政策可以免予处罚的.人民检察院对这些案件"免予起诉"而不予以"不起诉",想是要将其与那些因根本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案件加以区别.这样区别一下是对的,但这个做法却牵涉到检察院有没有权限对这类案件不提交法院审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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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给人身伤害案件所造成的干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在国内率先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成立了司法医学鉴定委员会,不仅较好地解决了公、检、法等部门法医鉴定机构各自为政、互不服气,都想在各自受案阶段以自家的鉴定为唯一根据的错误认识,同时也有效地扼止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然而,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增强,涉及医疗纠纷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此类案件的当事双方分别为医疗单位和患者,所以,如侵权责任的确认、划分,赔偿数额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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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制约机制消除“以罚代刑”胡宗银当前,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执法的各自环节中,依照各自的职权,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上,"以罚代刑"的问题比较严重,已引起了社会上的不同反响和有关方面的关注。笔者就"以罚代刑"产生的原因,从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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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实施免予起诉需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高贵祥当前,在市场经济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对经济案件实施免予起诉必须处理好以下关系。一、明确免予起诉条件,处理好被免诉人与发展市场经济的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凡是实行免予起诉的案件,必须具备:犯罪事实清楚,触犯刑法所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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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景荪同志在"关于'免予起诉'的问题"(见1957年"法学"第二期)一文中,对于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这种做法,认为值得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否定性的论断.我阅读了这篇文章以后,有这么一些感觉,现提出来共同研究.叶同志在文章中说:"'免予起诉'的案件,都是一些已经构成犯罪应该受到处罚但是由于存在有某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节(如自首投案,检举立功等),根据政策法律可以免予处罚的."这种对于"免予起诉"的前提的理解,是不能认为正确的.我国刑法中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案件在获得宽大处理的场合,往往表现为:从轻处罚、减轻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等.这三种互不相同,其取舍是决定于案件本身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可予以宽大处理的情节.简言之,被告人之是否受到从轻处罚,或减轻刑罚,或免予刑罚,都是取决于一定的条件.这种条件应当其有事实情节和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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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2005,(1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采取互查、抽查相结合及“回头看”的工作方法,认真总结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活动开展情况,针对2003年不起诉案件存在的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及其它四个方面19个问题, 制定七项措施,切实加强和改进不起诉工作。一、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拟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做到“三必须”。即必须严格依照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犯罪;必须依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标准认定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必须依照刑诉法及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规定的不起诉条件衡量是否适合作出不起诉,从严掌握不起诉案件标准。尤其是相对不起诉条件的适用,必须掌握有法定情节的才可以适用,不能放宽条件,避免执法的随意性。特别是刑法上规定为“双罚”的犯罪,如走私、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案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 该起诉的必须起诉,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杜绝人情案、关系案,严格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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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条件不够处以刑罚,但考虑到由于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即损害赔偿问题,检查机关只好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样,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质量,而且形成了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而是民事附带刑事了。我认为免予起诉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应由检察机关处理。理由如下:因为人民检察机关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有法律可依。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权力,实质上也就同时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件的最后处理权。在这个问题上有人主张“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免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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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检察机关为控制不起诉案件的数量,规定了不起诉率,即不起诉案件的数量不能超过全年审查起诉案件的一定比例。这一做法有其积极的一面:防止不起诉案件过多、过滥,从制度上限制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但这一做法也存在着不妥之处:首先,很容易造成执法不公的现象,侵犯某些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当已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达到不起诉率时,审查起诉部门很容易把一些具备相对不起诉条件的案件提起公诉,对这类案件,法院往往判决兔子被告人刑事处罚,起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其二,违反了诉讼经济原则。刑诉法中设定不起诉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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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辩护制问题刍议林立免予起诉是我国刑事诉讼和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免诉案件中如何全面有效地贯彻“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项法律原则,直接关系到有效地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保证免予起诉案件的质量等重大问题。因此,很有必要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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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没有侵犯审判权张振高有些同志把免予起诉的“认定有罪”视为是“定罪结果”,把免予起诉的有罪认定等同于刑事判决的定罪效力,进而推论出免予起诉是行使、限制、分割和侵犯了审判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检察机关在对刑事案件作出起诉、不诉或免予起诉的决定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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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问题如何处理崔军对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两高一部”多次作出以移送案件为主要内容的规定,其要点是: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中件,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及时将案件(一般是全案)移送公、检机关侦查起诉,待犯罪事实搞清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