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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开除军籍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它具有三方面的属性。一是行政处分性。中央军委1984年1月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今》规定处分项目中有开除军籍。总政治部1979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开除军籍的使用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今后开除军籍不应再作为军事法院判案的附加刑。但为了纯洁巩固部队,在行政上仍可作为处理特殊问题的一种办法,严格控制使用。”二是刑事处罚性。从承办主体看,总政治部通知中规定:“开除军籍的具体手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由原判军事法院承办;不判刑的反、坏分子,由军以上政治机关的保卫  相似文献   

2.
劳动教养是一种带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兼有行政处罚和法律处罚两重性质。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这样几种人,即两种被开除的人: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被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开除的;有劳动能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  相似文献   

3.
条令条例,作为军事实践的升华、军事科研的结晶、军事斗争的指南,日益成为治军的基本法规。当今世界各国军队都十分重视条令条例的制定和运用,有的国家军队条令条例数以千计。我军仅作战、训练方面的条令条例、大纲、教令、教程、教范等法规就有1500多种。目前,各国军队条令条例大体由四个方面组成:一是共同条令。即:《内务条令》、《纪律条令》、《队列条令》、《卫戌与警卫勤务条令》。有的称《军事统一法典》、《军纪法》、《队列教练和仪式》等。这几种条令规定了军队日常生活制度、奖惩制度和军人的行为准则,适用于陆、海、空三军将士,它覆盖最全面、运用最广泛、执行最经常。其规范功能具有全员额、全方位、全时制的特征。它是伴随军人整个军事生涯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免除刑罚”是一种有罪宣告,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制度,其在发挥功效的同时,在适用中也存在一些亟需澄清的问题,如行为人不具有法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事由,法院直接适用该条款对行为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而且在刑法理论界也存在较大分歧.本文尝试从笔者亲自承办的两次信用卡诈骗定罪免刑的案件,来试论刑法三十七条适用的条件及程序规制.  相似文献   

5.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但是,有的同志认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可以不立即释放,理由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在法定的上诉、抗诉期尚未过去的情况下,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法律规定只是应当立即释放,而不是必须立即释放,在特殊情况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三种不予处罚情形,其外观都是不予处罚,但其实质不尽相同。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不予处罚是免予处罚,第二款规定的无过错不予处罚,既可能是在实质上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也可能是不具有主观过错(故意、过失)的责任条件。各地公布的不予处罚清单形式悬殊,实质迥异,折射出对不予处罚性质认识偏差、态度谨慎积极、对抽象法律原则的具体化不足等问题。正确界分三种不予处罚的内涵,对抽象概括的法律原则进行具体化、标准化,精细界定“轻微”“危害后果”“初次”等条件,是准确适用不予处罚的前提。  相似文献   

7.
正刑事和解是刑诉法修改后新增设的制度。在西方刑事和解也被称为"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一、新《刑诉法》中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的确立在《刑诉法》修订之前,对自诉案件的刑事和解已有相关法律规定,新《刑诉法》增设的"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从立法上明确了刑事和解的地位  相似文献   

8.
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六 )项和第(七 )项分别规定 :“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 ,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是精神病人 ,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不予刑事处罚的 ,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我们不难看出 ,该两项规定意味着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况下对刑事被告人可以作出除有罪与无罪判决之外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第三种性质的判决。笔者认为 ,这两项规定…  相似文献   

9.
行政处罚,是由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相对人所给予的制裁措施。刑罚,是由人民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行政处罚与刑罚虽然在性质、处罚内容及程度,制裁对象、制裁机关、程序等方面不同,且分别由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构成犯  相似文献   

10.
高考舞弊在我国已达到愈演愈烈的境地,随着科技的发展,其手段变化极快。在行政处理的层面上,有我国教育部颁布实施的部门规章《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在刑罚层面上,也只能从国家秘密这一方面入手,不能从高考舞弊的本质出发,这就存在刑事立法的空白,所以没有形成处罚的层次性。从法经济学角度看,增大交易成本是很好的遏制高考舞弊的手段。本文对高考舞弊现象在行为方式进行的分析,认为一项好的法律制度应该具有法律的位阶性和处罚层次性,这是我国治理高考舞弊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相似文献   

11.
一、行政看管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行政看管 ,是指军事机关为了维护秩序 ,制止严重违纪行为 ,预防事故、案件发生而暂时限制违纪军人人身自由的一项军事行政强制措施。我军《纪律条令》第 6 6条规定 :“行政看管是维护秩序 ,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案件发生的措施。”作为一项特殊措施 ,行政看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军事性。行政看管的军事性体现在它是由军事机关针对军人适用 ,而不是由非军事机关对军人适用或由军事机关对非军人适用 ,并且适用的依据是作为军事法规的《纪律条令》 ,适用目的是为了维护军纪 ,并最终维护国家的军事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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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1986,(8)
《法学》去年第十期发表邱国庆同志的《刑事上诉案件不宜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一文认为,对刑事上诉案件只宜采取直接审理的方式,不宜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笔者对此不敢苟同,特略陈浅见,以供探讨。刑事上诉案件是否可以书面审理,在外国是允许的。在我国,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不允许对刑事上诉案件进行书面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相似文献   

13.
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诉案件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具体由刑事检察部门负责。因此,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自诉案件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也应由刑事检察部门负责。但是,笔者认为,对自诉案件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由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实行法律监督更为合适。原因是;一、刑事检察部门对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主要是在起诉环节上的监督。二、自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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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嘉毅 《中国律师》2009,(11):47-48
近日.各大媒体纷纷报道公安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拟加大对醉酒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同时,还明确增加“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等内容。一时间,公众、媒体、法律人纷纷选择采取各自认为合理的方式表达对此的意见和看法,褒贬不一、众说纷纭。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情形来看.此份文稿确实存在许多让人迷惑的地方。在此,笔者也想谈谈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15.
编辑同志: 我儿子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不久因犯贪污罪被判了刑。请问,在行政上是否要开除他的公职? 读者:张孔玉张孔玉同志: 刑事处罚和行政处分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要由司法机关行使,而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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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第二期刊登的唐德华同志《我对民事执行中几个问题的认识》一文,我觉得有些方面值得商讨。唐德华同志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是“刑事强制手段,而不是民事强制措施,两者性质是不相同的。”我认为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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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简单,原则模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和《刑法》,而两部法律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条仅有5条,廖廖数语。而且两部基本法中均没有提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法原则,法律性质,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8.
法律顾问     
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对吗?编辑同志:被告人陆平盗窃厂里财物折款人民币六百七十三元八角五分,海门县公安局确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三条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犯罪活动的通告》,决定对被告人陆平免除刑事处罚,并制作了《免除刑事处罚决定书》(海公刑字第1号),当众宣布。请问:公安机关如此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南通市公安局朱冲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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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富南“过失起火”案,从整个审理过程来看,我认为案件事实是清楚的,定性也是正确的,但在确定刑事责任承担者的问题上,是错误的。周富南不应受刑事处罚。首先,我认为确定某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必须确定某人的行为是不是触犯了刑事法律,是不是构成了犯罪。因为只有在客观上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危害,行为人在主观上又具有故意或过失的时候,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才认为是犯罪。我们的法律决不允许对没有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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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强制执行学》是诉讼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分支学科,其所依托的强制执行法,属于程序法范畴,因而《强制执行学》也属程序性质的法律学科。“强制执行”一词,从其字义上讲,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强制执行。但由于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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