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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18 毫秒
1.
鲁佳 《法制与社会》2010,(19):93-94
驰名商标本身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使其成为假冒、仿冒的侵害对象,建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根据《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的规定,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未注册的商标上,将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确立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本文指出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标准、保护范围及措施等问题进行探讨,对于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关于著名与知名商标行政特殊保护制度的冷思考(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清 《电子知识产权》2009,(9):14-17,91
各地著名商标或者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法规及其实施所确立的著名与知名商标行政特别保护制度系在对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以及驰名商标法律概念的误解基础上,在缺乏国际公约与国内法依据下,不当地以小众声誉为标准实行跨类反淡化驰名商标保护,存在扩张商标权范围,妨碍市场竞争,并进而危及我国商标法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之立法宗旨的实现,以及实际执法效果背离法规立法目的等问题.  相似文献   

3.
邓舟 《法制与社会》2011,(11):101-102
驰名商标对于构建现代商标制度、完善商标保护、提高商标权意识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最近几年来,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走向了异化的道路,成为企业的荣誉称号,成为企业获取高额奖励的工具,成为地方政府政绩的代表。这些都有违驰名商标制度的初衷,需要我们对异化予以纠正。  相似文献   

4.
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认定条件表明,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涉及对企业信誉的审查.驰名商标的异化源于我国社会背景中公众对于驰名商标内涵的误读,异化是对该误读的利用.作为异化纠正措施的按需认定原则应结合司法经济原则来理解,驰名商标是法律对特殊种类商标的定性,这使得司法经济原则得以适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翻译”和“模仿”的认定与对普通商标之间的近似认定不应有不同.依据混淆理论保护注册驰名商标应适用商标侵权认定一般规则,必要时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  相似文献   

5.
重塑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相似文献   

6.
驰名商标又称为“Well-Known mark”或者“Well-Known trademark”,最早由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提出.自1925年《巴黎公约》(海牙文本)确立了驰名商标法律制度以来,驰名商标法律制度渐渐成为商标法中的重要制度,而驰名商标的认定更是重中之重.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并没有关于驰名商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直到1996年8月,国家工商管理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才有依可循.并且在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中,将驰名商标的相关事项写入其中,再次彰显了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本文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从现行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有关规定出发,通过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认定方式以及认定主体来介绍和阐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  相似文献   

7.
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异化"现象:与立法本意背道而驰驰名商标在经济活动中具有显著影响力,它的认定受到有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2002年至2006年10月,全国各地法院共认定了187件驰名商标,依法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但当前社会上一些企业出于一己之私,利用法制的不健全滥用权利,将本来法律赋予的扩大保护的手段。变成其追求荣誉称号、获取商业利益的策略和工具。他们盲目攀比和追捧,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认定,不适当的加以宣传利用,致使出现了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和法治原则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这种现象背离了驰名商标制度在于为其提供特殊法律保护的初衷,驰名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了一定数量的驰名商标,保护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在审结的案件中也反映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外界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已提出了负面评价,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已出现草率和过滥的势头。由此会淡化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进而损害整个驰名商标保护机制。本文旨在通过对实际案例中反映出的问题入手,提出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对策,以求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避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异化。  相似文献   

9.
商标淡化理论是为了解决商标混淆理论的局限性而产生的.商标侵权制度一般强调保护商标识别的唯一性,而商标淡化制度是对有务件的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提供保护,以此类商标识别性的强度为着眼点,从而不同于商标权保护制度.建立在商标权保护理论之上的广告功能变迁说、表彰功能变迁说和商标显著性保护说都不能揭示商标淡化制度的实质.商标权人的商誉、社会购买秩序利益以及国家战略利益共同构成了商标淡化制度保护的实质.三者各居其位,保持均衡,商标淡化制度适用的主体性要件也因此得以构成.因商标淡化制度着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故宜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相似文献   

10.
驰名认定是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确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和条件对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以及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有着重要意义。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从驰名认定属于事实认定这一基本思路出发,遵循个案认定原则、被动认定原则和特别保护原则。着眼于商标驰名的法律特征,要求驰名商标必须具有三个方面的条件:(1)较强的显著性,即商标的固有显著性达到相对显著的程度并且经过长期使用得以保持或加强;(2)较高的知名度,即商标在国内中心城市以及侵权行为地的省市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并具有一定声誉;(3)相对独立的价值,即商标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且商标所有人不断维护商标本身不受侵害。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以商标注册与否作为驰名认定的条件,并以"排除合理怀疑"作为驰名认定的证明标准,合理运用类比法进行认定,最终达到规范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切实消除"驰名商标异化"现象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注册和使用是两种取得商标权的方式,TRIPS第15条第3款提供了一种使商标注册依赖商标使用的可能,这种可能的价值在于在坚持使用取得商标权的同时,尽量吸收注册制度的有益元素。英国和德国承认使用和注册都能取得商标权,但商标注册并不依赖商标使用,法国商标权只能通过注册取得,而商标使用却并不是注册的条件。美国联邦商标注册制度是TRIPS第15条第3款所提出的可能性的典型代表,它坚持商标使用产生商标权,发挥商标注册所具有的宣示商标权的作用,而且通过将注册申请视为"建设性使用"而使注册对商标权的归属有所影响。美国联邦商标注册所依赖的商标使用,通过成文法和司法案例来进行解读,成文法在司法审判中得以解释和细化,司法审判中形成的新规则又及时为成文法规所吸收,从而使成文法规得以不断发展,这对于我国如何完善立法是很好的榜样。  相似文献   

12.
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对交易的负面影响,人们采取了信息、信誉与法律三种应对机制。无论何种机制,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都有赖于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在信息经济学语境下,商标的功能就在于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在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激励企业保证商品质量,但激励不等于义务,企业并不因为使用商标而承担额外的品质保证义务。而商标法则通过规定商标确权条件、制止混淆和淡化,确保市场上商标的相互区分,为信息与信誉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尽管如此,离开相关法律的协同作用,商标法也难以有效运行。这就决定了只有合理划分商标法与相关法律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边界,才能完善我国商标法乃至整个市场法制。  相似文献   

13.
商标及其权利保护制度的产生基础和价值来源是诚实经营者对于商标的使用。为了有效地遏制商标恶意申请,我国2019年《商标法》第4条将“使用意图”作为商标注册条件之一,然而在行政审查和司法实践中如何具体落实这一要求尚不十分明确。通过比较研究我国与美国、英国和日本商标注册制度中的“使用意图”要求,以兼顾注册效率与公平为出发点,建议在我国商标注册程序中引入宣誓性的真诚使用意图声明。在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超出申请人的经营范围等特定情形下,适用使用意图说明制度辅助查明申请人的主观目的。申请人是否具有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意图,需要结合事实因素以客观标准作出理性判断。  相似文献   

14.
吕炳斌 《法学家》2020,(2):73-87,193
明确"商标性使用"的是与非,既是解决新型商标纠纷的实践需求,也牵涉商标法原理的基本构造。基于法定主义的立场,商标侵权构成中的"使用"应当是"商标性使用",即来源识别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标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构成中与混淆可能性并列的一个独立要件。从理论上而言,"商标性使用"对应于商标财产化的程度,即对来源指示功能所产生的财产利益的保护。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应采用"行为人主体标准",行为人使用行为的定性需要进行主客观的综合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构造上需要进行的是主观判断的客观化努力。行为人主体标准在涉外定牌加工、关键词广告等边界案件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相似文献   

15.
商标法上商标使用所具有的功能和作用,表明了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历来都是商标法不可回避的问题.随着商标使用的多元化发展,现行商标法对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呈现出使用范围界定过窄、商业使用标准选择不恰当、显性使用标准不合理、注册地法域标准无法适用于网络空间等缺陷,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依据商标基本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借鉴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应当重新构建为:识别来源功能标准、使用范围区分标准、产生商业影响标准和商业影响所在地标准.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当依照这些标准对商标使用作出规定.  相似文献   

16.
储敏 《法学杂志》2012,33(2):77-80
近年来,国内掀起了一股实施商标战略的热潮,多个地方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实施商标战略的规范性文件。然而,地方政府实施商标战略的目标以及地方政府实施的"重金奖励驰名商标"、"政府优先采购驰名商标及著名商标称号获得者的产品"、"鼓励商号与商标的一体化"等商标战略措施都值得省思。  相似文献   

17.
目前,我国很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都确立了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探讨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的合理性,对于规范商标管理,形成统一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现实意义。但本文认为,政府认定著名商标不如让市场认定;就商标专用权保护而言,认定著名商标没有必要;著名商标制度容易助长地方保护主义;著名商标并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条件;依靠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是一种舍本逐末的做法。建议加大对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并取消对著名商标的认定。  相似文献   

18.
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 册原则,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保护尚未在本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并扩大到非类似商品 及服务上,还在驰名商标对抗的要素上,除商标外,进一步涉及到厂商名称等商业标 记及域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在商标注册、地 域范围、认定方式等问题上,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目标、 途径都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相似文献   

19.
袁荷刚 《法学杂志》2012,33(1):152-155
商业信息只有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何认定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容易产生争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规定应当删除"实用性"要件,以采取合理措施的程度作为评价"合理性"的标准,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应仅仅限定为"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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