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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围绕着执行难和申诉难问题,对执行、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部分调整与修改,这对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审判工作的影响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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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民事诉讼进一步法完善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扩大了检察机关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未来民事检察制度发展,执行监督将是民行法律监督的工作重点,而完善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对开创民行检察工作新局面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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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对于民事争端的公正解决意义重大,但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扩大民事监督范围、给予程序保障、加强检察建议权力成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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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诉立法规定了实质为立案审查制的立案模式,一些学者提出立案登记制较审查制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诉权,本文认为立案登记制的适用弊大于利,立案审查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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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执行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但由于没有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专门程序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案件多是比照抗诉案件办理。由于执行监督案件自身的特点,很多时候这种监督方式无法满足办案和监督的需要。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对如何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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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峡两岸经贸、人员交流日益密切,由此产生的两岸民事法律纠纷也不断增加,为规范两岸交流交往商签两岸民事司法协助愈显必要。2009年4月26日两岸两会在南京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南京协议”),同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标志着两岸司法协助步上一个新台阶。本文试就两岸民事司法协助(本文不含涉港、澳民事司法协助)的性质、内容等问题展开分析与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