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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居住区域,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实施这种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逮捕,只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可以防止他们继续危害社会,对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有着重要意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本文拟就具体适用中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一、关于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一般适用对象,即第sl条规定的两种人犯:1.犯罪嫌…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明确规定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但对公安机关直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是否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未作规定。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直接作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决定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3.
监视居住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修改,有效的回应了以往监视居住引发诟病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该制度仍然存在多方面的隐忧和不足,有必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相似文献   

4.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我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监视居住的范围内增设的一种特殊的监视居住方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增设引起学界广泛的关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适用情形、执行场所和方式、执行监督等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展开讨论,以正理解与适用。  相似文献   

5.
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检察环节适用过程中存在着许多问题。2012年新修改《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制度做了重大的修正和完善,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涉及到。文章针对监视居住在检察环节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6.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监视居住由当地公安派出所执行,或者由受委托的人民公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执行.  相似文献   

7.
由于执行困难,尽管新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但在实践中这一强制措施与修改前基本上没多大变化,反而面临不少困境与尴尬.本文认为明确“住处”和“指定居所”的范围,并根据案件情况及被执行人社会危险性作出区分;普遍采用“电子手铐”;严格监视居住适用条件,加强法律监督,无疑能使监视居住面临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相似文献   

8.
张娟 《法制与社会》2014,(14):167+172
刑事强制措施在新刑事诉讼法中进行了系统的修改和完善,其中第72至76条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监视居住措施予以细划,第73、74条明文规定了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情形及适用、刑期折抵情形。可见,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处于羁押措施与非羁押措施间的过度领域,结合实际探讨能否真正落实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切实做好监督,适当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力保障刑事诉讼的有效进行。  相似文献   

9.
论监视居住     
论监视居住曾芳文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防止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根据案件情况,都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监视居住。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来看,要充分发挥监视居住措施的最...  相似文献   

10.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文章立足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精神,确定了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任务后,立足现行法律规定内容,结合监所检察工作规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检察监督内容进行了初探界定。  相似文献   

11.
蒋朝政 《法制与社会》2012,(31):46-47,51
本文从职务犯罪侦查的角度出发,重点比较了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监视居住与逮捕的优缺点、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指定监视居住与纪委"双规"的联系与区别,以及指定监视居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适用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如何正确地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是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任务。最近,笔者对部分地区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作了一些调查研究。从总体上看,尽管刑事诉讼法修改,给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增加了难度,但各级公安机关都能够严格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执行,在严格执法和打击犯罪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公安机关在严格执法等方面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向题。现就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阐述如下:一、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一)基层办案部门在诸多方面还存一些不适应一是思想观念上不适应。至今仍有一些地方和部门的民警,特别是少数公安机关的负责同志对于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后取消了收容审查、律师提前到侦查阶段介入、强化执法监督等制度和  相似文献   

14.
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制度作了大幅修正,在侧重实现诉讼保障功能的同时,愈加关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和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体系;将监视居住定位为逮捕的替代措施,规定监视居住区别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严格限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增加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视方法;进一步明确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逮捕、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和通知家属,扩大诉讼参与人对审查逮捕程序的参与和明确逮捕后对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修改要点,正确适用各项强制措施,切实发挥诉讼保障与人权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15.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议论.如何有效防止侦查机关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成为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问题.根据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的立法精神,需要明确"居所”的范围,适用罪名的种类,强制性的程度,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如何建立内部制约工作机制,完善相关的国家赔偿制度和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16.
取保候审制度亟需完善王立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撤销或者变更”。上述规定就是我国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7.
一、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根据该条文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完全相同,法律对其根本未作任何区别,导致司  相似文献   

18.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推进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变革和更新,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新期待。为更好地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落到实处,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积极应对。第一,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重在观念的转变。主要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何做到并重和坚持有机统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任务一章中作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较多的具体措施加以跟进。包括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要依法及时通知家属,不得在办案区内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以后立即移送看守  相似文献   

19.
在新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修改过程中,监视居住制度在许多方面都有了重大变革,但其规定仍有可进一步商榷、不清晰之处。应坚持司法完善,将不清晰的制度构建解释清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地点可以由司法行政部门建立集中的监视居住宾馆,监视居住再次向逮捕转化应按照不同情形、不同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态度,而且在电子监控、侦查期间通信监控中应注意保障公民的隐私权。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导读(续二)山丰1.关于立案,新刑事诉讼法所作的修改是:第一,增加关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立案的规定。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二,增加关于审判机关必须受理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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